案例背景
潘先生與其老婆結婚後便前往香港創業,並在香港生育了三位兒女,潘先生成功創業後在澤西島成立了一家百慕達控股公司,利用這家控股公司持有其實際營運公司的股份,並將此控股公司 84.63%的股份放進了一個在澤西島設立的全權委託信託(潘氏家族信託),受益人為潘先生自己、老婆及其兒女。簡單來說,這便形成了一個澤西信託 – 百慕達控股公司 – 香港資產的一個架構。然而,隨著兩個孩子相繼去世,夫妻之間的關係也破裂了,最終他們協議離婚。隨後潘先生的老婆便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分割潘氏家族信託中的財產,而在法院的調查與裁定後其老婆是否能分配到信託中的財產?
案例結果
經過法院的調查後,法院認為此信託無效,其原因如下:
- 委託人控制權過大
潘先生不但是潘氏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受益人,還是家族信託唯一的保護人。而保護人享有的權利不僅僅有變更受託人,還包括了變更受益人與變更任何信託條款等。 - 受託人完全聽命於潘先生
從潘氏家族信託成立以後,受託人滿足了潘先生的任何請求,包括增加受益人,用信託財產償還受託人的債務等等。
綜觀以上兩點,法官判定潘先生已侵害受託人的法定所有權,因為其在成立信託時保留了過多的權力,此全權委託信託表面上看似將財產的所有權交給了受託人,並且賦予受託人自由裁量的權力,實際上背後掌控大權的人仍為潘先生,而受託人僅是潘先生的魁儡,這種情況下,我們稱為信託行使無效 (Administrative Sham),當信託被判定為無效信託,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將返還給委託人,因此潘先生的老婆便可以獲得原本信託中一半的財產。
案例延伸
根據STEP(International Trust Management, Module 6),無效信託分為兩種類型:
- 形式無效(Formal Sham)
指的是委託人明確的在信託條款中表明他想要保留信託的掌控權,例如委託人在信託契約表示他想保留決定信託的行政管理和財產的分配權,然而,這在建立信託時便會遇到困難,因此通常此情況較不會發生。 - 行使無效(Administrative Sham)
指的是委託人,即使在信託條款上沒有明確的表示委託人的掌控權,行政上還是由委託人掌控,本案中潘先生時常利用意願書的方式指示受託人行事,且受託人也都滿足了潘先生的請求。
若信託被判定為無效信託,將會有幾個可能的結果發生:
- 信託被撤回
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將返還給委託人,若委託人已死亡,財產將會被視為委託人遺產,且根據其遺囑或在有強制繼承權國家的規範下進行分配。本案中,因潘氏家族信託無效,因此財產將為夫妻所共有,因此離婚後老婆可以主張共同財產分配請求權。 - 稅務問題
無效信託將視為從頭到尾都無效,而非自判定無效的那天起算,也就是說該信託從未存在,受託人將會視為替委託人保管財產,委託人為信託財產實際擁有者,因此可能要繳信託財產在信託期間所獲得的所得稅。 - 費用退還
受託人收取的任何費用必須與利息一起償還給委託人(若其死亡,則歸還份額視為委託人遺產。
結論
在信託契約中,委託人轉移其財產所有權給受託人,受託人作為一個中立的第三方,他必須根據契約內容,管理信託財產,以保護受益人的權益。如果委託人在信託契約中持有過大的權力,甚至控制整個信託,那麼這可能會干擾受託人的職責,或者對受益人造成損害。在這種情況下,信託契約可能會受到挑戰,因此,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應注意不要過度保留權力,以免影響信託的有效性。
資料來源
https://www.hklii.org/eng/hk/cases/hkca/2013/154.html
https://kknews.cc/zh-tw/news/gg2ve5l.html
STEP(International Trust Management, Modu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