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信託 – 權力過大反做白工 Sham Trus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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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一篇無效信託 – 權力過大反做白工 Sham Trust(1)中介紹了潘氏家族信託因委託人保留過大的權力,使得受託人形同虛設,最終信託被法院判定無效後,讀者應對信託的有效性有更多的了解。此外,文章中曾說明潘先生是透過澤西信託 – 百慕達控股公司 – 香港資產的一個架構進行其財產的分配,讀者可能會好奇為什麼潘先生不直接將其香港公司的資產轉移至信託,而要透過中間一層境外控股公司持有香港資產後,再將其股權當作信託財產轉移至信託呢?事實上,這樣子的架構稱為附屬公司,許多富豪皆會透過此架構來進行日後的財產規劃,那麼這個架構有麼好處呢?本文將為讀者介紹於境外設立附屬公司的好處。

    根據STEP(International Trust Management, Module 10),附屬公司為依信託而生並由法人受託人持有公司股份的境外公司,因此法人受託人便有權指定董事會的成員。實務上法人受託人會指定自己或另一個全資持有或控制的子公司擔任董事會成員作為該附屬公司的唯一董事,因此,附屬公司會擁有由唯一董事控制的信託資產,該資產的運用則根據信託契約賦予受託人的投資權範疇進行投資。

    本案中,若不考慮信託的有效性,潘先生成立此架構的目的不外乎就是資產保護、財富傳承與客戶隱私等。

    • 資產保護
      當成立一個信託時,必須符合特定的要件,其中包括委託人將信託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再依據信託契約將信託資產轉移給受益人。當財產轉移至信託後,若日後委託人投資失敗,便可以避免信託中的財產受到債權人的追討並保護自家人可以透過信託財產的分配持續過生活。

    • 財富規劃
      委託人可以透過不同類型的信託來達到不同的財富規劃效果,以滿足其個人需求。使用信託可以避免強制繼承和特留份的限制,並提供更大的財務規劃彈性。例如,可以使用終身權益信託與是或有權益信託來讓資產傳承至下一代。例如,若潘先生害怕他與老婆意外離世,便可以指定自己或老婆為終身受益人,兒女為最終收益人,當意外真的發生時,兒女將獲得保障。

    • 保護客戶隱私
      信託契約不需要公開揭露,一旦信託資產轉移到受託人名下,所有運用都由受託人代表行使,使得任何與信託資產相關的交易對手難以得知委託人身分,因此可以保護客戶的隱私。面臨法律上的官司。

    結論

    透過附屬公司的架構可以達到資產保護、財富規劃與保護客戶隱私等功用。境外信託的選擇多且具有彈性,在規劃自己的資產之前,應先詳細了解自己的需求與希望達成的目的,並詢問相關專家諮詢,選擇適合自己的工具,詳細規劃內容與方案說明請洽常性研究顧問團隊。

    資料來源

    https://www.hklii.org/eng/hk/cases/hkca/2013/154.html
    https://kknews.cc/zh-tw/news/gg2ve5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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