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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CA肥咖法案是什麼?定義解析大全,理解FATCA與CRS反避稅的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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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國際監管單位對反洗錢規定與要求逐漸嚴格,傳統的境外免稅天堂將漸漸失去股東身分隱蔽性的優勢,隨著法規的推進將逐漸走向實質受益人公開,屆時透過境外控股公司來隱藏身分的效果將不復存在;針對此一趨勢,美國國稅局 (IRS)為避免高收入人士濫用企業或其他實體來隱藏收益,開始加強對高資產人士與欠稅大戶的稽查。

    在反避稅領域要了解CRS,就必須先理解FATCA,因CRS借用了FATCA的理論、機制以及定義,本篇將帶讀者了解反避稅的緣由以及FATCA法案的設立,有助於了解及對照CRS的由來。

    如讀者不了解CRS的定義及運作歡迎參閱 :
    ▍CRS全球追稅,錢還可以藏境外嗎?詳解CRS規定一次搞懂CRS是什麼,及CRS申報對象

    FATCA (肥咖) 是什麼?其中立法緣由

    美國所得稅法奉行屬人主義,美國公民和公司的全球收入都視為應課稅來源,納稅義務人需要向美國國稅局 (IRS)報告境外收入資訊,近年來美國境外投資迅速增加,美國公民和公司在專業人士的協助下,紛紛利用在零稅及低稅國家或地區設立的境外公司(例如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來規劃減稅策略。利用境外金融中心遵循客戶隱私原則的優勢,使美國國稅局(IRS)無法獲得這些境外公司的收入資訊,以此來進行不法行為。

    瑞銀事件-海外追稅

    2008年到2010年時,美國財政陷入捉襟見肘的窘境,因此推出一系列的海外追稅行動,美國納稅人只需自首並誠實申報其在海外所得,然後支付相應的罰款、稅款和利息,就有機會豁免,避免刑事起訴;此外,美國的海外查稅行動也成功迫使世界上最大的私人銀行瑞銀集團 (UBS)提交大量未納稅的美國人帳戶訊息。

    在2007年,瑞士銀行高級職員Bradley Birkenfeld向美國國稅局 (IRS)通報了瑞士銀行裡有大量的美國人沒有去做稅務申報,許多美籍客戶在境外成立公司或信託等,隱藏自己的身份,利用外國法人企業身份來享受減免稅務的好處,透過境外公司向瑞士轉移資本以逃避納稅責任,震驚了全球金融界,瑞銀醜聞 (UBS tax evasion controversies)也給瑞士銀行帶來了巨大的打擊;最後瑞士銀行向美國財政部上繳7.8億美元罰款,並提交了約4500位美國客戶的賬戶訊息,以免受到「協助富人逃稅」的指控。

    金融危機-落實制度

    美國經濟衰退,財政赤字嚴重;為了增加稅收收入,美國政府需要填補稅收漏洞提供復甦景氣。美國國稅局(IRS)調查發現,國人透過境外金融機構逃漏稅的金額每年高達上百億美元。

    在瑞銀事件後,有了海外追稅的成功經驗,給了美國政府信心,推動了美國政府繼續實施控制美國納稅義務人境外資產訊息披露政策,在2008 年金融危機期間失業率飆升,HIRE法案除獎勵聘雇及作為復甦景氣之優惠措施外,加速了FATCA於 2010 年由美國總統歐巴馬簽署成為法律,作為《就業復甦獎勵法案》(HIRE 法案)的一部分。

    美國人透過海外金融帳戶逃避的稅額,估計每年高達上百億美金;因此,美國國稅局 (IRS)希望透過境外國金融機構提供美國人之帳戶資訊,使IRS得以完全掌握美國納稅人之海外收入,來達到追討欠稅的目的,故於2010年3月18日國會通過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FATCA 規範主要目的是讓金融機構須確認往來對象是否符合 FATCA 規範,使美國納稅義務人回歸美國稅務體制。

    FATCA執行全世界國家馬上跟進

    在FATCA條款前,政府為了打擊逃稅開始實施稅收相關的政策,但是效果有限,進入到FATCA條款之前,會先帶讀者了解稅收條約,有助於比較立法上的差異。

    稅收條約(Tax treaties)

    稅收條約是兩國之間的協定,規定了其居民和企業在另一國取得的收入如何徵稅。稅收條約通常旨在避免雙重徵稅、防止逃避稅收,以及促進兩國貿易和投資。
    如果 State A 的稅務機關懷疑其居民納稅人通過在 State B 的賬戶中保留收入,非法逃避 State A 的稅收,那麼當 State A 和 State B 之間有稅收條約時,State A 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 State B 當局進行調查並提供與稅收相關的訊息。

    但是在實際情況,大多數重要的境外金融中心都沒有與高稅收國家簽訂這類條約,簽訂了稅務協議的國家通常要求提供明確的規避稅務證據,然後才願意協助進行調查,不允許進行猜測性 (fishing expeditions)的要求,如果 State A 的稅務機關因懷疑納稅人逃稅提出要求,若沒有任何具體的證據,這樣的要求將被拒絕並退回;總結來說,境外金融中心通常不願意主動提供訊息,除非有明確的證據顯示涉及特定的規避稅務行為才協助。

    OECD開始行動,FATCA超前部署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 建議會員國與其他會員國以及重要境外金融中心簽署雙邊、稅務訊息交換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greements (TIEAs),TIEAs在理論上聽起來很不錯;但它還是需要明確的稅務逃避證據才能執行TIEAs,且大多數國家並沒有認真參與,實際上對於避稅問題並沒有產生預期的影響。

    唯一有影響力能夠強制實施反避稅的國家就是美國,美元作為強勢貨幣,可以利用美元來控制全世界的金融機構,如果選擇不合作則會懲處金融機構,不合作金融機構的金融業務往來也會帶來限縮,進而影響到日常業務,全世界因為做生意都跟美元有掛鉤,大部分國家不敢不遵守,FATCA 法案推動成功讓境外金融中心主動申報,透過協議將稅收相關訊息遞給美國國稅局 (IRS)。

    FATCA申報實際運作流程

    在美國以外的國家執行FATCA政府間協議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s (IGAs)

    美國國會制定的FATCA是針對在美國或從美國提供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的法律;根據國際法律衝突規則,FATCA對在美國境外金融機構 (FFI)無法強制執行,為了確保FATCA在全球執行,美國向外國政府施壓,要求與美國簽署IGA以實施FATCA。

    當司法管轄區與美國簽署IGA後,該司法管轄區內的境外金融機構將受其條款約束,境外金融機構不受美國FATCA規則的約束,而是受FATCA IGA約束。

    美國提供兩種模式的IGA供非美國司法管轄區選擇。如果一個司法管轄區不選擇任何一種IGA,該司法管轄區內的所有金融服務業者將被排除在美國市場的交易之外

    FATCA,FATCA執行方式境外金融機構認定

    # 模型1 IGA – 間接申報

    要求金融機構向其所在司法管轄區的稅務機關報告與稅收相關的訊息,以供轉交給美國國稅局 (IRS);該模型又分兩種:

    • 1A模型的IGA: 互惠分享
      A國向美國分享訊息,美國也向A國分享訊息(如英國)

    • 1B模型的IGA:非互惠的分享
      B國向美國分享訊息,但美國不向B國分享訊息(如開曼)

    # 模型2 IGA – 直接申報

    要求境外金融機構直接向美國 IRS 報告與稅務相關的資訊,如瑞士。

    # 模型1、模型2 IGA的差異

    境外金融機構簽署IGA 是打擊逃稅的重要里程碑,透過要求境外金融機構報告其美國稅戶居民的資訊,有助於確保美國人繳納其應納稅額。兩者主要差別在於客戶資料之傳送方式。

    模型1 IGA模型2 IGA
    均透過政府間傳送由金融機構直接向美國國稅局 (IRS)報送

    境外金融機構判定客戶為美籍人士條件

    FATCA認定賬戶持有人或實質控制人為美籍人士的7項指標

    1. 持有美國護照或是美國公民
    2. 美國居住地址或美國郵寄地址
    3. 出生地為美國
    4. 美國電話號碼
    5. 款項支付至美國地址或美國賬戶的付款(定期與美國進行資金往來)
    6. 代收郵件地址為美國(類似台灣的郵局信箱)
    7. 交易簽約的代理人具有美國住址者

    只要客戶符合其中任何一項條件,就會被金融機構視為美國公民或居民,依照模型 1 IGA或模型 2 IGA報送給美國國稅局 (IRS)。

    境外金融機構FFI找出美國帳戶持有人和公司帳戶的持有實質控制人,判定客戶為 FATCA 條款的對象,需填寫申報表格,可在美國稅務局網站下載W-8BEN表格W-9表格。寫這份美國稅務表格主要目的是聲明自己的稅務身分。

    身分提供
    美籍人士W-9表格
    非美籍人士W-8BEN表格

    境外金融機構認定

    實體如果不屬於金融機構的範圍,在FATCA下分類為境外金融機構 (Financial Institution ,FFI)與非境外金融機構 (Non-Financial Foreign Entity, NFFE)
    FATCA認定賬戶持有人或實質控制人為美籍人士,境外金融機構都需要申報金融帳戶資訊以及稅務居民的訊息。

    FATCA,FATCA執行方式境外金融機構認定

    FATCA-境外金融機構認定

    境外金融機構 Financial Institution (FFI)
    類別1. 存款機構 Depository Institution(如商業銀行)
    2. 托管機構 Custodial Institution:
    持有金融資產 (股票、債券和其他證券) 的機構,以客戶的利益進行管理
    3. 投資實體 Investment Entity
    4. 保險公司 Insurance Company:
    提供人壽保險、醫療保險和財產保險等保險產品的金融機構
    代為他人持有並維護金融資產1. 存款賬戶 Depository Account:
    持有銀行存款賬戶
    2. 托管賬戶 Custodial Account:
    持有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和其他證券)
    3. 投資實體 Investment Entity:
    股權 Equity Interest(如投資公司的股份或其他權益)
    4. 保險合同Insurance Contract(如人壽保險或年金)
    在FATCA下不被視為資產(不須申報)1. 純現金
    2. 不動產(如土地和建築物)
    3. 藝術品和其他收藏品(如繪畫、雕塑和珠寶)
    4. 遊艇、飛機、汽車和其他個人財產
    5. 珠寶和貴金屬

    # 境外金融機構申報帳戶訊息

    應申報帳戶的訊息包括 :

    • 美籍人士的姓名和地址,以及TIN稅務識別碼
    • 帳戶號碼
    • 金融機構的名稱和識別號碼
    • 帳戶餘額或價值
    • 帳戶中的利息、股息和其他收入的總額

    FATCA-非境外金融機構Non-Financial Foreign Entity

    非境外金融機構 Non-Financial Foreign Entity (NFFE)
    類別1. 境外公司
    2. 信託
    3. 基金會
    分類1. 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 Passive NFFE:
    被動收入佔總收入>50%(如利息、股息,投資公司)
    2. 積極非金融機構實體 Active NFFE:
    收入超過一半來自活動業務運營(如商品或服務的銷售,實質營運公司)
    揭露程度1. 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揭露實質控制人
    2. 積極非金融機構實體:申報後不會被交換

    # 揭露實質控制人 Controlling Person

    對實體具控制權之自然人:

    1. 直接或間接持有實體之股份、資本或權益超過25%者
    2. 該實體之高階管理人員(如董事或總經理或其他具相當或類似職務之人等)之自然人身分
    3. 透過其他方式對該實體行使控制權者

    譬如台灣居民王先生和王小姐,在百慕達群島設立一家公司,分別持有50%的股權,那麼通常來說王先生和王小姐都是該公司的實質控制人。

    以信託而言,實質控制人通常是指委託人Settlor、受託人Trustee、受益人Beneficiaries以及其他對信託實施最終有效控制的自然人;通常,當委託人本身為實體時(例如一家企業),在FATCA下應揭露該委託人實體,找出背後的實質控制人。

    消極非金融機構若金融機構持有帳戶,需要被揭露無論這家機構上面有多少層的法律或股權架構,找到該機構的實質控制人;如果是一家積極的非金融機構,那麼在FATCA的交換機制下,僅僅是交換公司層面的基本訊息。

    # 消極非金融機構申報帳戶訊息

    判定為消極的非金融外國實體者,須提供帳戶持有人之實質控制人名單;對於實質控制人來說,如果其被識別成為美國居民要交換以下訊息:

    • 美國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TIN稅務識別碼
    • 帳戶號碼
    • 消極非金融機構的名稱和識別號碼
    • 消極非金融機構帳戶餘額或價值
    • 消極非金融機構帳戶中的利息、股息和其他收入的總額

    有一位美籍人士在開曼群島設立了一家投資公司A公司,A公司下擁有存在英國B銀行的現金500萬歐元。
    開曼群島和英國都為FATCA參與國,在FATCA下,A公司會被分類成消極非金融機構,此時B銀行會將A公司的存款餘額500萬歐元以及美籍人士的姓名、地址、稅務居民身分、納稅識別號碼(或身分證號),以及出生地點和日期等相關資訊報送給英國政府,然後英國政府將其傳遞給美國政府。

    # 申報帳戶範圍

    FATCA會要求金融機構報告由美籍人士持有或控制的境外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必須報告以下訊息:

    1. 以美國人名義持有的個人金融帳戶
    2. 實體帳戶持有人(例如公司、信託和基金)
      是否由實質控制人控制,而實質控制人是美籍人士

    具實質控制人持有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金融帳戶的資產需揭露,只要實質控制人實質擁有或有效控制境外公司(消極非金融實體Passive NFFE)境外公司的OBU金融帳戶,就會被申報揭露。

    當公司、信託和基金會為美國實質控制人時,帳戶資訊需要被報告給美國國稅局 (IRS)簡單來說就是非金融實體因消極性目的所成立的公司(如紙上公司),美國國稅局的查稅將會溯及該公司的實質受益人(如股東)。

    哪些族群最受影響?

    持有境外帳戶的美籍人士

    FATCA影響所有在境外持有資產的美國納稅人,全世界的美國稅務居民和美國人,FATCA認定的全球金融機構持有美國納稅人的資產,全球所有的金融機構都受到FATCA的影響,需要做申報。

    台灣擁有雙重國籍(美國),持有綠卡、美國國籍或符合美國稅務居民者,根據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統計,在台灣擁有美國籍者有80萬人會受到FATCA影響。 FATCA實施後金融機構,第一步找出美國身分客戶:

    1. 美國公民
      • 單純國籍是美國者
      • 雙重國籍者,其中一國籍為美國者

    2. 美國居民
      • 綠卡(永久居民)
      • 滿足實際居留標準:於當年度在美居留超過31天;且過去三年內在美國居留天數加權後達183天

    只要是美國稅務居民有大量資產在美國境外的時候,且境外國家已與美國簽訂FATCA,FATCA 要求境外金融機構提供美籍人士帳戶資訊,包括金融帳戶以及消極非金融機構帳戶,美籍人士持有美國境外帳戶都會受影響,FATCA讓美國國稅局(IRS)能掌握美國納稅人之境外資產及收入情形,防堵美國稅務居民利用境外帳戶規避稅負。

    # 不申報/同意會怎樣?

    FATCA的主要目的無非是透過要求外國金融機構揭露其客戶中的美國納稅義務人的資產狀態,達到兩個重要目標:

    1. 要求美國人須依境外資產誠實申報
    2. 追討欠稅

    美國納稅人如未申報,一旦被查出,會面臨1萬美元罰金(若IRS 通知後還是未申報,罰金可高達5萬美元);而如果是少報,可能會被課徵高達額外40%的罰金。

    境外金融機構未配合執行FATCA,境外金融機構的所有美國收入,都會被課徵懲罰性30%的預扣稅,且可能因此限縮金融業務往來,影響到對客戶的正常服務。

    # 直接放棄美國國籍

    欲放棄美國籍(公民與綠卡)的人士,需要在放棄國籍之前,向美國國稅局 (IRS) 申報最後一年的稅務;如果未進行最後一年的稅務申報,在稅務上仍會被視為美國之稅務居民,在之後的年度也仍需要年年向美國國稅局 (IRS)報到並繳納相應的稅負。
    不管想要放棄國籍或是利用其他方式逃避稅務,只要露出美國身分的蛛絲馬跡,就很難逃離美國國稅局 (IRS)監管。

    結論

    OECD雖然已開始打擊逃稅但情況不如預期,在一系列的稅法變革後,稅務機關需要的是自動資訊交換,如FATCA的IGA即要求位於主要境外金融中心的金融公司,每年自動定期向稅務機關披露客戶資訊。

    FATCA在境外金融機構實施反避稅方面的成功,讓美國納稅人將境外帳戶中持有的資金匯回美國,並承諾按時繳納所有未來稅款,正是這原因讓OECD 有了參考的樣本,促使OECD推出了一個全球版本的FATCA,稱為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

    讀完本篇FATCA的緣由以及定義,對於反避稅的基礎概念有一定的了解,下一篇我們將進入CRS,為讀者解說OECD版本的FATCA有何不同,若讀者有意願進一步了解更多的細節,歡迎洽詢「常杏研究顧問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HSBC外國賬戶稅務合規法案 (FATCA)
    STEP Module 4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Tax Law III: Compulsory disclosure of tax related information
    美國國稅局 https://www.irs.gov/businesses/corporations/fatca-governments
    美國國稅局https://www.irs.gov/businesses/corporations/foreign-account-tax-compliance-act-fatca
    金管會美國FATCA 法案實施對我國金融業之影響
    https://www.diligent.com/resources/blog/what-penalties-fatca-non-compliance
    https://m.tdcc.com.tw/TDCCWEB/upload/ff808081512e404a01512f5b4741004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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