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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繼上篇介紹過FATCA與CRS的淵源後,本篇文章將帶大家深入了解現在國際通用的CRS「共同申報準則」以及其帶來的影響。過去個人與企業常透過在傳統的境外免稅天堂設立公司,利用保留獲利在境外公司帳上,來規避或遞延自身的稅務責任,各國政府為了避免稅基流失,並達到稅收公平原則,因此各國間必須合作交換稅務資訊,從共同申報準則開始讓稅務資訊透明化,並一齊打擊利用境外金融資產逃稅的問題。
在了解CRS的使命後,大家想必最關心的就是自身是否會受到CRS影響,以下就先從CRS的運作模式開始,為讀者說明適用CRS的機構,以及到底交換了什麼樣的資訊,一起細細釐清CRS對你我的影響。
如讀者對台灣CRS的進展感興趣,在 ▍CRS台灣目前的現況與具體流程的交換圖解+分析,了解CRS的全貌(下集) 該篇深入探討隨著CRS政策在全球落實,財富透明化時代的加速來臨,以及台灣在CRS框架下的國際合作與數據交換進度,更全面地了解CRS的運作與發展。
CRS是什麼-共同申報準則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的由來
美國國稅局 (IRS)成功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得美國納稅人稅務相關資訊,促使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推出了全球版本,即共同申報準則CRS,CRS主要目標是建立一個國際標準(流程和定義採用了FATCA),用於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訊,金融機構必須向稅務機關報告客戶的金融帳戶訊息,稅務機關隨後會將這些訊息與其他參與國家交換,並將帳戶訊息提供給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住國,以加強全球稅務合規和防止逃稅行為,總結來說CRS目的在找尋稅務居民,只要持有在稅務居住地以外的境外金融帳戶,金融機構會遵循CRS標準,將帳戶資料提交給當地主管機關包含帳戶餘額、帳戶個人等資訊。
CRS稅務資訊交換的協定
2014年,OECD與G20國家合作制定了「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準則」(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AEOI )AEOI架構裡面包括:
-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報準則」 確保不同稅務管轄區皆執行相同的AEOI標準,打擊跨境逃稅,規定金融機構需要向稅務機關報告的客戶訊息
-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主管機關協定」 規定各國稅務機關之間的訊息交換方式和程序,達成各國按照統一的標準共享金融訊息。
各國將CRS之規定國內法化,以台灣來說「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為台灣金融機構法令需遵循,對管理之金融帳戶進行盡職審查。
CRS與FATCA全面比較:全球稅務合規標準與美國稅務合規標準的差異表
CRS 採用 FATCA 的流程和定義,以下為CRS與FATCA的差異:
FATCA | CRS | |
---|---|---|
簽訂的協議 | 政府間協議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s,IGAs) | 主管機關協定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CAA) |
本質 | 美國國內立法 | 國際組織推動,參與國進行 |
交換方式 | FATCA 底下的 IGAs 僅美國政府與他國政府的「雙邊」協議 | • 兩個租稅管轄權的稅收徵管機關間的雙邊協議 (Bilateral CAA,BCAA) • 多個租稅管轄權的多個稅收徵管機關間的多邊協議 (Multilateral CAA,MCAA) |
調查對象 | 簽署IGAs美國客戶(以美國納稅人為界定) | 簽署CAA的全世界的金融機構客戶(以稅務居民為界定) |
訊息收集方式 | 金融機構直接向美國稅務局 (IRS) 報告客戶信息 | 金融機構向本國稅務機關報告客戶信息,再由各國稅務機關互相交換信息 |
帳戶金額標準 | • 個人帳戶:5萬美元以上 • 法人帳戶:25萬美元以上 • 保單現金價值:25萬美元以上 | 沒有最低金額限制 |
CRS的具體申報流程:從稅務居住地判定到金融機構信息申報
在CRS下金融機構會關心你在哪裡繳稅(where do you pay tax),你住在哪裡(where do you live),去申報給稅務當局,讀者先要了解金融機構的界定,以及金融機構申報的資訊,就會知道自己是否為被申報的對象。
如何識別是否屬於申報金融機構:CRS下的金融機構範疇解讀
申報金融機構必須識別個人帳戶持有人和實體帳戶之實質控制人(即對金融賬戶的實體具有重大所有權或實際控制權的控制人)的帳戶訊息,參與國將掌握稅收居民境外資產的收入狀況。
申報金融機構定義
CRS 運作模式為申報金融機構申報對管理的金融帳戶進行盡職審查,審查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申報國居住者之相關金融帳戶資訊,稅務機關將這些報告的訊息交換給其他參與CRS的國家或地區。
在CRS的範疇裡面,實體架構都會被分為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兩大類;不是金融實體,就是非金融實體,二者選其一,所有分到金融機構的實體都需要申報CRS。而分到非金融機構,又被分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及積極非金融機構,會根據二者不同情況,需要部分申報CRS。
金融機構實體
‣ 申報金融機構(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
申報金融機構 | 免申報金融機構 | |
---|---|---|
類別 | • 存款帳戶(即活期或儲蓄銀行帳戶) • 保管機構(例如保管人、經紀或證券保管機構) • 投資實體(基金、信託) • 保險公司 | • 政府機關 • 退休基金 • 信用卡發卡行 • 免申報集合投資工具 • 已申報之信託 • 低風險實體,如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 |
申報義務 | 需要 | 不需要 |
金融機構應申報訊息 | • 金融帳戶號碼 • 金融帳戶持有人的訊息(如姓名、地址、納稅居住國、出生日期和地點,以及納稅識別號 TIN) • 金融帳戶中的財務活動(例如在年底的帳戶餘額、利息、股息或其他收入的總金額,以及入帳的財產出售的總收入) | 不需要報告 |
‣ 在CRS下不被視為資產(不須申報)
- 純現金
- 境外不動產
- 藝術品和其他收藏品,例如繪畫、雕塑和珠寶
- 遊艇、飛機、汽車和其他個人財產(珠寶和貴金屬 )
非金融機構實體 Non-Financial Entity (NFE)
非金融實體包括公司、信託和基金會,它們也可能被分類為投資實體(金融機構)
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 Passive Non-financial Entity | 積極非金融機構實體 Active Non-financial Entity | |
---|---|---|
定義 | CRS對消極非金融機構的定義: • 主要從事投資活動而非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金融機構 • 資產總額中來自於金融活動的收入占比不超過50% • 資產總額中用於金融活動的資產占比不超過50% • 例如利息、股息,投資公司 | 收入超過一半來自活動業務運營,例如商品或服務的銷售,實質營運公司 |
申報義務 | 需要 | 不需要 |
非金融機構應申報訊息 | • 實質控制人的姓名、地址、納稅居住國、出生日期,以及TIN稅務識別碼 • 消極非金融帳戶號碼 • 消極非金融機構的名稱和識別號碼 • 消極非金融機構帳戶的財務活動,年底的的帳戶餘額、利息、股息或其他收入的總金額,以及入帳的財產出售的總收入 | 不需要報告 |
‣ 實質控制人
根據CRS規定,實質控制人持有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金融帳戶的資產需揭露,只要實質控制人實質擁有或有效控制境外公司(消極非金融實體Passive NFFE)境外公司的金融帳戶,就會被申報揭露。
實質控制人 (Controlling Person)
法人實體
• 實質控制人超過一定的股權控制比例25%
• 如果一家公司所有股東的持股比例都低於25%,該公司的高階主管為實際控制人(例如董事長,總經理等)
信託實體
信託而言,實質控制人通常是指委託人 Settlor、受託人 Trustee、受益人 Beneficiaries以及其他對信託實施最終有效控制的自然人;通常,當委託人本身為實體時(例如一家企業),應揭露該委託人實體,找出實質控制
舉例來說(以目前與台灣簽訂CAA協議的國家為例)如果台灣稅收居民王先生設立了一家BVI投資公司(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該公司在日本一家銀行擁有金融帳戶;銀行將把這個金融帳戶分別處理:
- 日本銀行會對王先生的BVI公司進行盡職調查,以確認實質控制人是王先生。
- 公司的實質控制人為台灣稅務居民,王先生的個人資料及戶口資料也將透過日本稅務機關最終交換至台灣稅務機關。
CRS透過申報金融機可追蹤藏匿在境外的收入和利潤;台灣的公司在境外設立金融帳戶,經常把境外金融帳戶開在香港,新加坡、瑞士等(參與CRS的國家),在未來諾陸續與上述提及的國家簽訂CAA,境外金融帳戶的訊息將被報告給台灣的稅務機構。
CRS實施後,誰將受到影響?境外金融帳戶與資產申報的潛在風險
CRS要求金融機構申報境外帳戶的持有人,持有人根據他們所居住的司法管轄區的稅法被視為稅收居民;因此,參與CRS的司法管轄區內居住,並擁有境外帳戶的人或實體將受到CRS的影響,如在境外有金融資產的高淨值人士;而所有資產都在境內(無境外資產),不受CRS影響。
- 台灣稅務居民+境外金融帳戶資產:
即在台灣境外擁有的任何金融資產,如存款、證券、投資型保險產品、投資基金、信託等會被境外金融中心揭露,帳戶資訊將會被收集、報送,交換給台灣的稅務機構。 - 非台灣稅收居民+金融資產或帳戶在台灣境內:
在台灣境內的金融帳戶將被視為台灣的「非居民帳戶」,其帳戶資訊將會被收集、報送,交換給稅收居民的所在國。
CRS認定的稅務居民,不是以國籍區分,而是用天數及住所,故長期在境外經營事業或持有高資產的台商,如果在某一國家居住的天數超過該國的稅務居住標準,或者以該國為生活和經濟中心,會被該國視為稅務居民,並要求按照CRS規定申報。
‣ 台灣稅務居民認定
- 在台灣境內有住所,設有戶籍且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1天以上未滿31天而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台灣,都視為稅務居民。
- 在台灣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在台無住所,而於課稅年度內居留滿183天。
結論
總結來說,金融機構必須進行適當的盡職調查,確定金融帳戶持有人(包括實體與個人)是否為納稅居民,以及境外公司實質受益人的納稅居住地,向當地的主管機關報告金融帳戶以及境外帳戶中的帳戶訊息和財務活動,進一步傳送給全球各地參與CRS的稅務機關。
在CRS實施後,金融機構報告稅務居民在境外持有或控制的帳戶訊息,台商及其他高淨值資產人士在境外的資金流向和資產配置將受到更全面的監控和資訊揭露,無法像以前那樣輕易地隱藏境外資產,並享受較低的稅負。
透過 CRS 自動交換資訊可以知道稅務居民的金融資訊及境外帳戶資金,進一步瞭解其避稅情況,有助於我國反避稅法令推動,如現行台灣已通過的CFC與PEM。
讀者看完此篇CRS介紹,如有想要更詳細諮詢歡迎洽詢「常杏研究顧問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STEP (Module 4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Tax Law III: Compulsory disclosure of tax related information)
https://www.mof.gov.tw/htmlList/fe634cbb13b643899776d957784a0418 (國庫業務中英文詞彙對照表)
https://www.invescomanagementcompany.ie/dub-manco/dam/jcr:c3d305f1-08b4-4a89-bfeb-2576311a46ed/inv-dublin-crs-faq.pdf
https://www.oecd.org/tax/exchange-of-tax-information/implementation-handbook-standard-for-automatic-exchange-of-financial-information-in-tax-matters.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