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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在倫敦去世的卡達王室成員 Sheikh Saoud Mohammed Al Thani 案件,此案的判決結果對從事私人財富管理的業者尤為重要,因為它不單單確認了普通法對BVI的動產有既判力(res judicata),亦即普通法法院已確定的判決不能又在BVI法庭上訴,也闡述了普通法對BVI的動產和不動產繼承規定的影響。我們來探討BVI(英屬維爾京群島)關於在跨境繼承程序中,是如何處理境外遺囑的有效性,以及BVI又是如何界定信託財產(動產和不動產)。
境外口頭遺囑有效性
申訴人是死者的妹妹、侄女和一名(right hand man)“親密夥伴”,他們是遺囑的受益人,Sheikh在卡達以口頭遺囑表示將自己20%給他們,此口頭遺囑直到Sheikh去世後才被發現。
卡達法院訴訟:
被告者是Sheikh的妻子、女兒和長子,他們向卡達法院提出申請,認為遺囑是無效且不可執行的,整個訴訟流程經歷了三次上訴。最終,卡達法院確認,死者的口頭遺囑是被視為有效遺囑,因Sheikh曾在卡達伊斯蘭教法法院的一名法官面前出庭,根據卡達法律制定和記錄他的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受益人遺產爭奪:
BVI法律並無對境外遺囑在BVI的有效性作出規定,因此英屬維爾京群島法院必須尋求普通法原則作為指引。
根據BVI繼承法律規定,已故外國人於BVI的動產相關繼承由外國住所地法律管轄;位於BVI的不動產則由BVI管轄。口頭遺囑的受益人得知此事後,便向BVI的高等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口頭遺囑也適用於BVI的動產。最終,BVI高等法院認同口頭遺囑受益人的主張,並裁定於卡達立下的口頭遺囑適用於BVI的動產。
境內遺囑處置境外資產
如果擁有資產的外國居籍人士死亡,BVI法律將決定位於BVI的不動產的繼承和管理,而外國居籍地的法律將決定BVI的動產繼承和管理。
關於股份“可移動”性質的爭議源於《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法》第 245 條規定,公司的股份、債務或其他證券的所有權所在地位於BVI,去辯稱BVI公司的股票應被視為不動產,但法院仍認為此一條例不適用於繼承權。Sheikh的妻子和女兒試圖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但卻遭到駁回。因為卡達的判決具有res judicata(既判力),他們無法再向卡達和BVI的法院重新提起訴訟。 BVI的股份是動產,因此,如何處置死者遺產一部分的BVI股份,應按死者居籍地(卡達)法律處理,依照Sheikh的口頭遺囑處置資產。
結論
本案為例套用在台灣,台灣企業多透過BVI公司向外營運和投資,由於台灣企業對境外法規不甚熟悉,或許會誤以為BVI公司的股票繼承由BVI法律控管,但根據上述 Sheikh案例,顯然BVI公司的股票是受台灣繼承法管轄,不但會受到強制繼承的規範,還有可能造成高額遺產稅等問題,若想避免受到台灣繼承法影響,企業可將BVI公司的股票放進境外信託中,下一篇會詳述運用境外信託的優勢管理資產。根據本案例如讀者有意願找尋專業的機構,歡迎洽詢「常杏研究顧問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BVI court rules inheritance of BVI company shares is determined by foreign law
https://www.ogier.com/news-and-insights/insights/eastern-caribbean-court-of-appeal-enforces-qatari-royal-family-oral-wi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