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近期案例—Bergler v. Odenthal, 2020 BCCA 175
Ms. Stuff Bergler在2013年2月被診斷出絕症,她並未設立書面遺矚,僅有口頭告知丈夫Odenthal,希望她的財產在她離世後,可以回歸Bergler家族並贈予財務狀況有問題的姪女Susanne,以利她繼續求學。此外,若丈夫與他人陷入戀情,她所有的財產需立即贈與Susanne。丈夫同意了第一點並表示他會遵守妻子的意願,但每當談論到第二點時,丈夫總是憤怒離去,並未正面表達不願遵守。以上對話發生時,Ms.Stuff的妹妹Monika、妹夫Eberhard以及另一姪女Anja皆有聽到,Odenthal未曾想到這三人的在場,會在未來對他的財產造成如此大的影響。
2013年4月妻子不幸去世,丈夫繼承了她的財產並根據妻子的第一點遺願,設立了一份遺囑將自己3/10的遺產(價值約130,000美元,此為丈夫自行估計的妻子遺產價值,但事實上Ms.Stuff的遺產遠大於此)留給Susanne。
2013年秋季,丈夫與一名女子陷入熱戀並於2016年結婚,他始終未歸還妻子的遺產給Bergler家族。在Susanne於2015年提出告訴,希望Odenthal歸還不當得利(Stuff的遺產)後,他甚至撤銷了將遺產贈與Susanne的遺囑。丈夫從不認為妻子與他的對話會形成信託,他甚至只將遵從妻子意願當成道德上的義務,因此他認為持有妻子的遺產並非是不當得利。至此,Susanne和Odenthal兩人便開始了漫長的法律訴訟。
丈夫和姪女的主張以及關鍵證人
姪女Susanne認為她是此秘密信託的受益人,Odenthal則認為根本沒有秘密信託這回事。此外,他也認為他只需要在死後將遺產留給Susanne即可,即使他與別人結婚,他也沒必要提前歸還財產,畢竟他從未答應這個條件。但有趣的是,Odenthal在調查期間承認了以下幾點:
1. 他曾在妻子死前和他討論遺產分配
2. 他同意妻子將資產歸給財務有問題的Susanne
3. 他曾告知妻子他會遵守他的意願
此外,Monika、Eberhard和Anja皆作證,當Ms.Stuff提出若丈夫與他人陷入戀情,她所有的財產需立即贈與Susanne時,丈夫並未明確表示拒絕。Odenthal先生自己的敘述加上Susanne親人們的作證,讓本來的錯綜複雜的案件,有了明確的判決方向。
秘密信託
秘密信託是信託的一種,委託人會在遺囑中將財產交給受託人,但遺囑中並不會提到受益人,受益人僅有立遺囑人和受託人知道。形成秘密信託的遺囑也不一定要為書面,這和遺囑法(Wills Act 1837)要求的書面遺囑之規定有所衝突,因此秘密信託不該被視為常態,而應被視為特例。此外,因為不需要書面契約,在口頭傳達信託時,是否有證人在場也尤為重要。
完全秘密信託(fully secret trust)以及半秘密信託(half secret trust)
秘密信託可分為完全秘密信託與半秘密信託,若有明確提到將財產納入信託中並交付給委託人,則稱為半秘密信託;若僅提到將財產交付給特定人,則稱為完全秘密信託。秘密信託雖不需明確指出受益人,但仍須符合成立信託的三大確定性。而確認秘密信託成立最重要的兩點為,信託是否有傳達給受託人以及受託人是否接受信託,其中受託人的接受信託並非要正面肯定,默認又或者是沒提出反駁,也可以視為接受。
法院判決—完全秘密信託成立
最終法院判決Susanne勝訴,Odenthal須歸還不當利得,且還必須為違反受託人的信義義務向Susanne支付損害賠償金。妻子雖未在和丈夫的對話中使用信託一詞,但她明確地傳達給丈夫自己的兩點意願,此即符合將信託傳達給受託人的要件;丈夫接受了第一點並表達會遵守妻子意願,又未對第二點直接提出反對,因此符合受託人接受信託的要件。兩要件的成立、Ms.Stuff女士的意願符合成立有效信託的三大確定性,再加上充足的人證,Ms.Stuff與丈夫的對話已合理形成秘密信託。
秘密信託的組成以及有效信託的三大確定性
引用 STEP(International trust management, Module 3, page 36)
結論
秘密信託不需書面文件,證人的存在與否極為重要,因此秘密信託不該被視為常態,而應被視為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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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Secret Trust Law and Legal Definition
Certainty of intention and the creation of secret trusts in a recent case
Just Say “No”: Acceptance of a Secret Trust in Bergler v Odenthal
Bergler v. Odenthal, 2020 BCCA 175 (CanLII)
Secret and Half Secret Tru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