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信託 最終生效受益人 受益人確定性

▍善良本意的曲解 – 受益人互爭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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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精要

    Royal Trust Corporation Of Canada v The Welfare Institution Of The Jews Of Athens2022)此案中,母親的受託人、女兒遺囑的執行人、及受益人Estia此慈善機構針對遺囑中提到的最終受益人究竟是「慈善機構董事長」還是「慈善機構」意見分歧,女兒遺囑的執行人主張母親的遺囑信託缺乏對象確定性而無效,最後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判定最終受益人應為慈善機構本身且遺囑信託有效。

    案件背景

    委託人Enrydice Georges在她 1985 年立下的的遺囑中替她的女兒Hébé Marie Conrad設立了一個自動生效信託,信託財產為500,000加幣(約為12,000,000新台幣),女兒為受益人,而最終生效受益人則是Estia (一個經營療養院的慈善機構),我們將在以下說明何謂最終生效受益人。

    最終生效受益人(ultimate default beneficiary)定義

    根據STEPInternational Trust Management, Module 4),若全權委託信託的受託人,未在信託存續到期後進行收益及本金的分配,則信託剩餘財產部分將自動歸於委託人,信託存續期間通常設定為永續,為了避免未分配之利益或本金到期時無法歸於委託人,信託契約中通常會附加條款說明誰會得到最終未分配部分,這類條款被稱為最終自動生效信託,通常條款指名最終未分配部分將歸於某一人。

    最終自動生效條款要求該最終生效受益人在創建信託時存活並已存在,載明名字於信託契約上,此時通常會選擇慈善事業作為最終受益人(ultimate default beneficiary)。

    母親Georges的遺囑信託

    Georges的遺囑中提到,該信託給予女兒Conrad生命存續期間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而女兒去世後,信託剩餘財產應支付給女兒選擇的慈善機構;若女兒沒有指定慈善機構,信託剩餘財產就會支付給最終生效受益人Estia。

    女兒Conrad的兩份遺囑

    1. 2017第一份遺囑 女兒Conrad2017年立下遺囑,指定(一個為老年居民提供住宿和其他服務的慈善機構)為受益人。
    2. 2018設立第二份遺囑 在2018年,女兒Conrad立下新的遺囑將最終受益人改為一位個人,並撤銷了2017年的遺囑,個人顯然不是慈善機構,和母親Georges設立的條件不同,因此餘下信託財產應根據母親的遺囑給予慈善機構Estia

    本案爭議:母親的遺囑信託是否缺乏受益人確定性(certainty of objects)

    根據STEPInternational Trust Management, Module 3),有效信託的建立必須滿足三大確定性包括,意圖確定性(certainty of intention)、標的確定性(certainty of subject matter)、對象(受益人)確認性(certainty of objects)。

    母親信託的受託人主張Estia理當是此信託的最終受益人,但是女兒的遺囑執行人這時卻指出母親的遺囑信託缺乏對象確定性(certainty of objects),信託應當無效。

    或許有人會好奇,女兒遺囑的執行人和母親信託受託人為什麼會站在對立方呢?

    假設信託被判定為無效,將使信託變為回歸信託(Resulting Trust),權益歸於委託人,而在委託人去世的狀況下,權益將作為其遺產,所以女兒就可以不受信託對最終受益人須為慈善機構的條件限制,得以執行自己的遺囑來分配母親的餘下信託財產。

    法院判決結果

    母親在遺囑中提及:「這筆錢應支付給Estia現任的董事長」,而該女兒的遺囑執行人提到此筆金額應該給慈善機構的「董事長本人」還是「慈善機構」本身,和「現任」此字眼讓人不確定究竟為1985年的董事長還是現今的董事長,認為信託缺乏對象確定性(certainty of objects)。

    然而,法官認定證據足以證明母親和Estia董事長素未謀面,財產顯然是要贈與Estia慈善機構,只是任命其董事長代為交付,才會提及Estia的董事長,並指出Georges女士指定最終受益的目的明確證明使用「現任」一詞顯然是指女兒去世時Estia的董事長。

    因此,最高法院裁定,母親1985年的遺囑信託是有效的,所以遺囑中指定的信託財產應支付給最終受益人Estia

    結論

    雖然在此案中,遺囑信託最終沒有被判定無效,但遺囑信託被曲解將有可能導致結果與已逝委託者的意圖不一致,辜負為了行善而將慈善機構設立為受益人的美意,因此設立遺囑信託時應更加注意信託建立是否滿足三大確定性及諮詢律師等相關法律專業人員。

    根據本案例如讀者有意願找尋專業的機構,歡迎洽詢「常杏研究顧問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https://www.step.org/industry-news/canadian-court-interprets-complex-bequest-trust-property
    https://www.bcestatelitigation.ca/case-comment/b-c-case-comment-vagueness-in-will-invites-unsuccessful-challenge-to-charitable-bequest/
    https://www.canlii.org/en/bc/bcsc/doc/2022/2022bcsc1454/2022bcsc1454.html?autocompleteStr=2022 BCSC 1454&autocompletePo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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