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及王永在成立數個境外信託,將其金額達千億台幣的台塑集團股份納入信託進行資產規劃,並透過多層的信託架構設計,將王氏家族成員排除於受益人之外,以達到股權集中、不因遺產繼承分散的目的。然而,並非每位王氏後代成員都認同台塑創辦人的想法,王永慶長子王文洋及王永在二房長子王文堯即反對其父之財產安排,導致王永慶及王永在逝世後遺產紛爭不斷。
近期,王永慶及王永在於 2001 年設立於百慕達地區的全權委託信託 Global Resource Trust 訴訟終審定讞,原告王文堯勝訴、信託敗訴,王氏家族成員有望取得現值高達 5.6 億美元的信託資產。
起初涉案全權委託信託 Global Resource Trust (GRT) 之受益人包括王氏家族個別成員共 17 人,GRT 的受託人於 2005 年行使其自主裁量權,將該信託原本的潛在受益人全數排除,同時將信託財產委託予另一王氏兄弟成立之目的信託 Wang Family Trust (WFT)。目的信託是一種沒有受益人的信託,用途在於達成某種委託人指定的目的,而 WFT 之目的包括收購台塑集團股份以確保台塑集團的持續增長和競爭優勢、援助王永慶及王永在設立的慈善機構、以及實現王永慶及王永成立信託以集中台塑集團的持股確保公司永續經營之願景,因此 GRT 信託資產的轉移實際上剝奪所有王氏家族成員自該信託受益的可能。
本案爭點 — 信託財產轉移的有效性
GRT 信託契約分別寫道,受託人持有信託資產是為了潛在受益人的利益,同時,該信託之受託人具有添加或移除受益人、酌情運用信託資產的權力。也就是說,受託人在行使其自由裁量權時,必須顧及受益人的利益。
王氏家族信託 GRT 之受託人添加及移除受益人以及運用信託資產並未違反信託條款,但轉移全數 GRT 信託資產給不具有受益人的目的信託 WFT 並未顧及 GRT 受益人之利益,反而剝奪其受益權,故 2005 年 GRT 台塑股票轉移無效,GRT 原劃定的潛在受益人,也就是王氏家族成員,仍可期待獲得該信託分配,更甚是繼續上訴 GRT 使信託分配其資產。
結論
委託人王永慶及王永在成立信託期望使台塑股權集中,然卻因信託資產移轉時未注意信託契約條款衝突,使委託人的願望無法全數達成。移轉信託財產應注意,原則上,將一信託之資產轉移時,舊信託之受益人仍應作為新信託之受益人,也就是不可侵犯舊信託受益人的權益,這也符合「受託人應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依歸」的信託大原則。
此外,由於GRT為全權委託信託,受託人仍可自行決定是否進行信託資產分配,因此若王文堯想獲得GRT之信託資產,必須再對GRT進行告訴。
資料來源
https://www.wealth.com.tw/articles/2c2474fc-6320-4d88-ac5f-2225051d8389?utm_source=line&utm_medium=wealth&utm_term=1900&utm_content=textlink&utm_campaign=post
https://www.jcpc.uk/cases/docs/jcpc-2020-0064-0065-judgment.pdf
首圖來源:台塑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