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境外所得免稅新法 – 2023年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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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在過去,香港政府並不會課徵境外被動所得稅,這有可能造成「雙重不徵稅」的情況發生,因此在2021年香港被歐盟列入稅務不合作地區之觀察名單(俗稱灰名單)中。為了避免被歐盟納入稅務不合作清單黑名單遭受制裁,香港政府於今年10月底正式提交境外被動所得免稅制度(foreign source income exemption, 以下簡稱FSIE)草案至香港立法會審議,並預定於2023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

    在新的FSIE制度下,當跨國企業(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MNE)之香港個體在香港收取特定境外被動所得,需滿足相關經濟實質要求或是依關聯比率來判定是否得維持免稅之待遇,我們將在以下詳細說明新制度適用的對象、境外被動所得項目以及可維持免稅的條件。

    跨國企業(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MNE)定義為何?

    該制度針對的對象為跨國企業(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MNE)集團,定義為組成包含在香港進行商業活動的實體之集團,而其最終母公司(ultimate parent entity)設立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

    根據這個定義,外國公司若在香港具有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 係指跨國企業在各國建立一個經常性之營業場所或據點,透過此據點進行營運),也算是一種跨國企業(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MNE)集團。另外,信託架構也有可能會被納入FSIE制度-若是信託持有一間在香港從事商業貿易的私人控股公司,且該信託和私人控股公司在不同的司法管轄設立,則該結構將被視為跨國企業(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MNE)。 在這種情況下,私人控股公司收到的香港以外來源收入將在新制度下被徵稅。

    該制度針對的對象為跨國企業(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MNE)集團,定義為組成包含在香港進行商業活動的實體之集團,而其最終母公司(ultimate parent entity)設立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

    根據這個定義,外國公司若在香港具有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 係指跨國企業在各國建立一個經常性之營業場所或據點,透過此據點進行營運),也算是一種跨國企業(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MNE)集團。另外,信託架構也有可能會被納入FSIE制度-若是信託持有一間在香港從事商業貿易的私人控股公司,且該信託和私人控股公司在不同的司法管轄設立,則該結構將被視為跨國企業(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MNE)。 在這種情況下,私人控股公司收到的香港以外來源收入將在新制度下被徵稅。

    境外被動所得為何?

    跨國企業集團的境外被動所得包括以下項目:

    • 利息(interest)

    • 股利(dividend)

    • 股權處分收益(disposal gain)

    • 智慧財產權收益(IP income)

    免稅條件

    根據 FSIE 制度,如果滿足以下一項或多項相關要求,則可以就境外被動所得中的特定項目享有免稅優惠:

    • 符合經濟實質要求(ecomomic substance requirement)經濟實質要求包含在香港當地從事決策、管理及承擔營運風險等活動,及聘僱足夠且合適之員工並產生適當金額之營運支出,須符合以上要求才能享有境外所得免稅待遇。但若為純控股公司,則僅需從事管理投資活動及遵循當地年度申報等較低限度之經濟實質活動,即可符合免稅待遇,而法案實施細節(例如:經濟實質要求中具體員工需聘僱人數、支出金額及境內取得之明確定義等)尚待香港政府公告。

    • 符合持股要求(participation requirement)
      若企業自境外取得股利及股權處分收益但未能符合上述經濟實質活動要求,仍可透過持股免稅繼續享有免稅優惠。持股免稅適用需符合的條件包括:

      1)對象:該跨國企業實體是香港居民企業,或者是在香港設有常設機構的非香港居民企業
      2)享有免稅優惠的境外被動所得項目:股利、股權處分收益
      3)認列境外被動所得收入時持投資之境外公司股份已經至少12個月且持股≥5%
      4)股利或是股權處分收益已經在香港所投資之境外公司所在地之繳交適用稅率至少15%的稅負,非以獲取稅務利益為主要目的及境外被投資公司未將分派之股利 申報為其稅務扣抵費用等(此為反濫用條款(anti-abuse rule))

    舉例來說,若是香港投資境外公司,持有其股權10%超過12個月,且獲得的股利已經在境外管轄區按照當地20%的稅率繳稅,就不必就股利在香港再次繳稅。

    • 符合關聯性要求(nexus requirement)
      根據STEP(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Taxation, AML and Compliance, Module 2),若是該國與產生收益的活動之間存在關聯(nexus),此筆收益就可能根據該國的稅法徵稅。

      在新的FSIE制度下,智慧財產權相關收益會依關聯比率決定適用免稅之金額,關鍵比率即為符合條件之研發支出佔全部智慧財產發展支出之百分比,而符合條件的研發支出包括由納稅人自行產生之研發費用、外包予境內外非關係企業之研發費用,或外包予境內關係企業於香港境內從事前述活動等費用。此外,前述可適用免稅之收益,僅限專利權及類專利權之智慧財產權,其他類型例如商標或著作權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收益,無法享有境外所得免稅之待遇。

    如境外被動所得源自未與香港簽署租稅協定之國家或地區時,企業恐無法將在所得來源國已納稅額用以扣抵香港之應納稅額,而造成雙重課稅之情形,香港政府因此擬以單邊境外已納稅額扣抵機制(unilateral foreign tax credit)作為配套措施。此機制規定,如果跨國企業實體是香港居民企業,則該實體得在香港得就股利獲得單方面扣繳稅;而若為五層投資架構以內且持股超過10%之境外被投資公司,則不僅可以獲得股利稅收抵免,還可以針對用以支付股利的盈餘在境外已納稅額扣抵香港應納稅。

    結論

    台商企業若以香港公司作為純控股公司,依據前述經濟實質之要求或持股免稅之規定,預計影響較小;但若個體有在香港營運且收取境外被動所得,且僅配置少量經濟實質者,則有可能需要為了為符合經濟實質要求而強化人員配置,否則集團整體稅負將會增加。

    儘管法案實施細節(例如經濟實質要求中具體員工需聘僱人數、支出金額及境內取得之明確定義等)尚待香港政府公告,但是台商仍應該重新檢視集團香港個體之所得屬性,並評估既有的當地經濟實質活動是否能滿足上述要求,若無也應思考為強化人員配置所需花費的成本或繳交境外被動所得稅何者較符合成本效益,及早做出相關調整。

    資料來源

    https://www.cna.com.tw/postwrite/chi/327745
    https://www.step.org/industry-news/hong-kong-gazettes-bill-tax-foreign-sourced-income
    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22643/es32022264319.pdf
    https://www.withersworldwide.com/en-gb/insight/Foreign-gains-to-be-subject-to-Hong-Kong-Profits-Tax-a-call-for-re-examination-of-investment-holding-structures
    https://www2.deloitte.com/tw/tc/pages/about-deloitte/articles/pr20220627-international-tax.html
    https://www.ird.gov.hk/eng/tax/bus_fsie.htm#a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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