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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新加坡作為亞洲國際金融中心龍頭之一,備受全球與個人投資者信賴。許多高淨資產人士在新加坡建立了家庭辦公室SFOs(Single Family Offices),這些SFOs的目的是為家庭管理財富、進行投資、參與慈善事業或法律事務等等。
然而隨著SFO在新加坡的暴風增長,也帶來了洗錢風險,因此MAS提出了一項新的SFO規定,加強監管與杜絕任何洗錢行為。
規定內容
- 重申SFOs的性質
MAS表示SFO是專為一個家庭管理財富的實體,或代表同一家庭進行管理,並且完全由同一家庭的成員擁有或控制,SFOs的功能不僅僅限於投資管理,也可能涉及慈善事業、法律事務等非投資領域,但需注意的是SFO並不會為任何第三方提供服務,也不管理第三方的資金。 - 新豁免類別與標準
由於SFO並不涉及第三方基金的管理,因此MAS提出了特定類型的SFO得以免於某些監管要求,同時也引入了「類別豁免」,以取代以前需要逐個SFO進行個別豁免的模式,這使得SFO能夠更加有效地遵守監管要求,而無需通過個別申請進行監管豁免。 SFO需要滿足以下標準,才能夠在新加坡繼續運作:
- 完全由同一家庭的成員(直接或間接)擁有,家庭成員的定義包括共同祖先的直系後代,配偶、前配偶,繼子女或被收養子女。
在這裡可以把新加坡跟香港的家辦政策相互比較一下,香港家辦規定單一家族的一名或多名家族成員直接或間接擁有合計超過 95% 以上的實益權益,代表有5%可以由外部人士掌控,相比新加坡其實較為寬鬆。這種差異可能反映了新加坡和香港在家族企業治理和外部投資者參與方面的不同取向,香港相對來說更為開放,鼓勵更多資金流入並實現多元化經營。與此相對,新加坡的政策更加傾向於家族控制,限制家庭成員定義,強調家族在企業中的主導地位,這可能有助於維持企業的穩定性和家族傳承。 - SFO進行的基金管理範圍僅限家庭成員、慈善機構提供管理服務。
- 成立並註冊於新加坡
- 與MAS認可的金融機構建立並維持業務關係
註:根據1970年銀行法取得許可的銀行、商業銀行、1967年金融公司法取得許可的金融公司、部分金融顧問、持有資本市場服務許可證的擁有人、已註冊之基金管理公司、部分個人、經授權並經批准的集體投資計劃受託人、許可信託公司。
- 完全由同一家庭的成員(直接或間接)擁有,家庭成員的定義包括共同祖先的直系後代,配偶、前配偶,繼子女或被收養子女。
- 新增通知與年度報告要求
SFO需要在開始運作後的7天內向MAS通報,並確認其是否符合豁免標準。此外,SFO還需每年提交一份年度報告,報告其資產總額以及與MAS監管的金融機構的業務關係。 - 新規實施時間
現有在新加坡運作的SFO將有6個月的過渡期,在這之後成立的新SFO需要在運作開始後的7天內向MAS通報。同時,新的SFO不需要等待MAS的確認即可開始運作,而對於申請稅收優惠的SFO,還需要再進一步討論。
結論
此項規定更新在加強對SFO的監管以減少日益增加的洗錢風險,此外MAS可以透過新規定確保SFO在遵守監管要求的情況下於新加坡順利運作,這一舉動不僅有助於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同時也促進了新加坡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