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國基金管理公司新政 – RFMC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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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幾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就簡化基金經理監管框架進行公開諮詢,根據MAS的提案,未來將廢除現有的RFMC(Registered FMC,註冊基金管理公司),而運營中的RFMCs將在提交申請後獲准成為LFMCs(Licensed FMC,持牌基金管理公司)。

    什麼是LFMC/RFMC?

    新加坡的基金公司根據投資類型者與投資人數不同,主要分成LFMC與RFMC兩類,而依據投資類型者限制,又可將LFMC進一步區分為Retail LFMC及A/I LFMC。

    1. LFMC Retail LFMCs:
      • Retail LFMC 是公眾募集資金和開展業務的公募基金公司,可以向各類型的投資者公開募集資金;無任何投資限制亦無投資人數上限,由於Retail LFMC可向散戶提供服務,因此需滿足更高的監管標準,並持有資本市場服務(CMS)許可證,最低資本要求視其具體提供的服務為50至100萬新幣不等。

      • 由於Retail LFMC可以面向散戶,它們可能會管理各種不同類型的投資產品,如共同基金、股票組合和其他投資工具。

    2. LFMC A/I LFMCs:
      • 只能向合格的投資者(qualified investor)提供基金管理服務,不包括散戶;無任何投資限制,運營A/I LFMCs也同樣需要CMS許可證,最低資本要求相較Retail LFMC低,至少25萬新幣。

      • A/I LFMC 的客戶主要是機構和專業投資者,因此其業務模型可能會偏向更專業化的投資策略和產品。

    3. RFMC:
      • 僅能向合格的投資者提供基金管理服務,且合格投資者不得超過30位,也不允許向散戶提供服務,資產管理規模(AUM)不得超過2.5億新幣,最低資本要求則同A/I LFMC為25萬新幣。

      • 小型基金公司登記為RFMC後,管理人需要在新加坡從事實質資產管理行為,例如管理投資組合、投資研究或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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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起因

    RFMC制度於2012年引入,旨在推動早期的EFMs(Exempt Fund Managers)制度過渡為受全面監管的基金經理制度,當時存在的EFMs可以選擇申請成為RFMC或LFMC。而在監管方面,兩者也十分相似,但因RFMCs的資產管理和客戶數量有限,在提交報告的頻率和內容上較為寬鬆。

    但自2012年以來,RFMCs和A/I LFMCs的業務模式和風險特徵趨於一致,使得監管機構對RFMC/LFMC的區別越來越不明顯。此外,許多RFMCs隨著業務的成長升級為A/I LFMCs,而新進新加坡的基金管理公司則更傾向於直接成為A/I LFMCs,而不再選擇RFMCs。

    過渡方式

    為確保現有的RFMCs得以順利升級,RFMCs需在指定時限內向MAS提交申請表,內容包括目前資產管理情況並確認其遵守A/I LFMCs的監管要求,而MAS則承諾會在一個月內回覆所有申請。此外,MAS將維持RFMCs過渡為A/I LFMCs後資產管理規模為2.5億新幣的限制,但若公司計劃擴大其資產管理規模,可以向MAS申請提高上限。最後,申請過渡為A/I LFMCs的RFMCs將不需要支付任何申請費用。

    結論

    在正式廢除RFMC制度之前,MAS將進行簡報,而金融機構、行業從業者以及其他利益單位可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諮詢意見,在過渡過程中,金融機構與基金管理公司應時刻關注相關的指引與日期,確保符合MAS的監管要求。

    資料來源

    https://www.mas.gov.sg/news/media-releases/2023/mas-consults-on-streamlined-regulatory-framework-for-fund-manager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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