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Investment Business Act 2003》
百慕達於2004年初開始實施The Investment Business Act 2003,此法案規定了於百慕達當地進行投資事業的法人或實體需要受到百慕達金融管理局(Bermuda Monetary Authority, BMA)的監管。法案中的第二部分詳述了投資活動包含:從事或安排投資交易、管理投資組合或提供投資建議。此外,若是沒有持有BMA核發的牌照,除非有獲得豁免,否則法人和實體不得於百慕達當地進行投資活動,違者可能被處以罰鍰或監禁。為取得牌照,法人和實體必須向BMA提交一連串資料,如公司章程、最近的財務報表、預計使用的客戶合約副本和業務計劃書等。取得牌照後,法人和實體也須持續受到BMA的監管並按時提供當局要求的文件。
值得一提的是,法案中規定的法人和實體僅限於在百慕達當地擁有辦公室,並在該處雇用員工、支付工資和其他與投資業務相關的費用的公司。因此,在百慕達沒有辦公場所或在百慕達以外地區開展投資業務的法人和實體並不適用前述法案,也不需要受到BMA的監管。然而,隨著國際間對金融監管的要求越趨嚴格,百慕達也在近期通過了The Investment Business Amendment Act 2022 (the “Amendment Act”)以修正The Investment Business Act 2003的不足之處,修正案預計於2022年7月1日正式生效。
《Investment Business Amendment Act 2022》
修正法案規定,只要是於百慕達地註冊並進行投資業務的實體,不管是否在百慕達擁有辦公場所,都適用修正法案並需受到BMA的監管。此外,即使不在百慕達註冊,但於百慕達當地進行投資業務相關活動的法人和實體也適用修正法案並受BMA的監管。受監管範圍跨擴大,將會導致在百慕達進行投資業務的公司營運成本增加,因每季和每年都需提供管理當局要求的報告,且依營運業務和資產管理金額的不同,每年需繳交的牌照費用可能從$2,310(約7萬新台幣)至$267,310(約800萬新台幣)美元不等。
部分法人或實體仍可豁免於修正法案管理
雖然修正案使需要受到監管的公司範圍擴大,但法案也規定以下幾類法人和實體無須受到修正法案監管:
- 根據《2006年投資基金法》授權或註冊的投資基金
- 根據《1978年保險法》註冊從事保險業務的法人或實體,並提供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投資服務
- 根據《2018年數位資產商業法》獲得許可開展數位資產業務的法人或實體,並提供《2018年數字資產商法》許可的數位資產附屬投資服務
修正案即將在今年7月1日生效,生效後將會有12個月的過渡期,讓以前在百慕達當地沒有營業場所而不適用The Investment Business Act 2003的法人和實體向BMA申請牌照,若是在過渡期內未即時申請牌照,將可能面臨罰鍰又或者是相關的懲處。
資料來源
https://www.conyers.com/wp-content/uploads/2022/06/2022-06-BDA-Alert-Amendments-to-Investment-Business-Act-2003.pdf
https://www.bma.bm/investment-business-supervision-regulation
https://www.fx110.com.tw/regulation/authority/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