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開曼群島的稅務資料管理局(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TIA)發布了關於共同申報準則CRS和實質經濟法ES的指導指南,文件中闡述了TIA的執法原則、行政處罰金額、處罰程序以及上訴等規定。值得一提的是,這些指導原則僅屬於行政處罰,並不涉及刑事責任,若涉嫌刑事責任,案件則會轉交給刑事檢控專員辦公室(Office of the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CRS行政罰鍰相關規定
TIA在發佈的指導原則中統整了19項會受到行政罰鍰的違法行為,包括未能執行和遵守書面政策、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於開曼國際稅務合作部(DITC) 註冊、無法提供獲授權人的詳細資料以及無法提供局所需的資料等,其中罰鍰金額最高(2.5萬美元)的違法行為為洩漏機密訊息、修改、銷毀、毀損、塗改、隱藏或刪除信息以及妨礙管理當局履行職責的人員。做出上述違法行為的法人團體(body corporate)或者是成立非法人開曼金融機構的個人(an individual who forms part of an unincorporated Cayman financial institution)最高將被處以5萬美元的罰鍰。此外,若違法個體一直沒有改善,TIA可以向其處以每日122美元的罰鍰。
實際的罰鍰金額可能高於或低於指南中規定的指示金額,在決定是否處以罰鍰或罰鍰金額時,TIA必須考慮以下標準,考慮的順序如下:
- 確保嚴格遵守CRS規則,並懲罰和阻止違反CRS規則的行為
- 違法的性質、嚴重性和後果
- 違規者在違法時的意圖和疏忽的明顯程度
- 違規者在得知違法後的行為,包括補救違約行為和防止再次發生所採取的努力
- 當事人過往遵守CRS的歷史紀錄
ES行政處罰鍰相關規定
根據指導原則中所述,TIA有權在以下兩種情形對違規的機構或個人提出行政罰鍰。
- 漏報(Missed reporting):如果相關實體未能在截止日前提交ES申報表,TIA可以處以行政罰鍰,若漏報的實體不盡快將申報表上繳,TIA也可以依其漏報天數每日都處以額外罰鍰。此外,第一年漏報以及第一年以外之年度漏報之罰鍰金額也有所不同,詳細金額如下表所示。
註:第一年為特定的實體被要求提交ES申報表的第一年 - 未通過經濟實質測試(Failure of the ES test):根據經濟實體法,於開曼當地的經濟活動依營業性質可分為九大類,其中包括純控股業務、經銷與服務中心、營運總部、銀行業務、融資租賃、基金管理、保險業務、航運業務和智慧財產。TIA在指導原則中將較容易有爭議的純控股公司和智慧財產特別提出來做討論,詳細罰鍰金額如下圖所示。
註:上述違反經濟實質測試為首次違法,若為第二次違法,罰鍰可分高達上述金額之十倍
上訴權利(Right of Appeal)
- CRS:被處以罰鍰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上訴,反對罰鍰本身或罰鍰的金額,但是上訴必須在收到處罰通知後的60天內提交。法院可以確認、廢棄或變更上訴的決定並將事項交由TIA進行指示復議。
- ES:被處以罰鍰的當事人有權向法院提出上訴,如果是因漏報而被處以罰款,則必須在罰款通知發出後30天內向大法院提出上訴。若是因ES測試不合格被處以罰款,則必須在收到通知後28天內向法院上訴。法院可以確認、廢棄或變更上訴的決定並將事項交由TIA進行指示復議。
資料來源
https://www.ditc.ky/wp-content/uploads/CRS-Enforcement-Guidelines.pdf
https://www.ditc.ky/wp-content/uploads/ES-Enforcement-Guidelines.pdf
https://www.mourant.com/news-and-views/updates/updates-2022/enforcement-guidelines-and-administrative-fines—crs-and-economic-substance.aspx
https://www.ditc.ky/wp-content/uploads/DITC-Economic-Substance-Act.pdf
https://www.careyolsen.com/briefings/cayman-islands-economic-substance-guide-2021-lexology-getting-deal-through
https://www.ditc.ky/wp-content/uploads/DITC-Economic-Substance-Ac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