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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澤西最新判決 – 優先權成慈善信託的絆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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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集我們提到Honneur Trust私人部分無效,而本集將帶您了解何謂慈善信託與其設立要件,並討論Honneur Trust是否為有效的慈善信託。

    延伸閱讀澤西最新判決 – 永續終結?反永續原則將適用?

    什麼是慈善信託?

    慈善信託是一種以慈善為目的的信託形式,旨在為社會帶來益處,例如幫助弱勢群體、促進教育發展、傳遞信仰等。它是一種全權委託信託,由委託人制定判斷標準來劃分受益人族群,並授權受託人根據標準自主判定個人是否為受益人並分配信託資產。

    與一般信託的不同

    • 受益人確定性:一般信託需符合意圖、標的、對象三大確定性,缺一不可。但慈善信託作為全權委託信託的特殊形式,可以透過明確的受益人認定標準取代受益人確定性。然而,信託的設立意圖和標的仍須明確,否則無法建立信託關係。

    • 存續年限:一般信託遵循反永續規則,通常以100年為限。而慈善信託在大部分司法管轄區無年限規定,可以存續至信託財產耗盡為止,讓善意永續傳承。

    Honneur Trust是否為有效的慈善信託?

    由於慈善信託屬於信託的例外,若以慈善信託視角審查Honneur Trust,即可以消除對象不確定與反永續原則的疑慮,然而澤西的習慣法規定有效的慈善信託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 純粹用於慈善目的 for exclusively charitable purposes
      本信託旨在為年輕希臘人提供教育,具有慈善目的,然而,信託條款規定優先考慮委託人的侄子們的子女和孫子女,使得受益範圍縮小,法院認為,這一限制可能導致信託資產偏離純粹的慈善目的。

    • 為了公共或社會利益 for the public benefit, which means that it must benefit the community or a section of the community
      而在裁決本慈善信託是否具備為了公共或社會利益時,法院參考了Oppenheim v Tobacco Securities Trust Co Limited [1951] AC 297案,該案涉及的慈善信託規定受益人應僅限於特定公司的員工或前員工的子女,儘管潛在受益人數眾多,但由於他們之間唯一的關聯是與特定雇主的僱傭關係,而不是為公眾或社會的一部分謀求福祉,因此該信託被裁定不符合慈善信託的公眾利益要求。

      在本案中,主要受益人是符合特定條件的年輕希臘男性,這符合慈善信託的公眾利益。然而,優先受益人(委託人的侄子們的後代)並不需要符合這些條件,代表信託資產可能被用於非慈善用途。

    綜合以上法院裁定,如果僅就為委託人的侄子們的子女和孫子女提供教育而單獨考慮Honneur Trust,則該信託不具有慈善性,因為它可能無法造福社會。此外,法院重申,信託必須完全出於慈善目的才能被認定為慈善信託。關鍵問題是,在信託的其他部分符合慈善信託要求的情況下,如何對兩者進行切割。

    結論

    就法院的立場,由於信託的設計使其部分資產優先提供給特定受益人,而非全體受益群體,從而影響到慈善目的本質的有效性。下集我們將繼續探討法院如何在這種情況下衡量慈善信託的去留,並考慮不同分割方式讓信託能夠在最大程度上得以存續。

    資料來源

    https://www.jerseylaw.je/judgments/unreported/Pages/[2024]JRC068.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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