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快訊
根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的說明,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於112年度開始實施。根據CFC辦法的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者,可適用微量門檻,免除CFC投資收益的認列。然而,如果CFC當年度盈餘超過700萬新台幣,且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同一營利事業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則仍應認列CFC投資收益。此外,如果CFC在1會計年度的營業期間不滿1年,則應根據營業月份的比例換算其全年的盈餘或虧損。對於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的情況,則以1個月計算。
國稅局案例說明
該局舉例,甲公司之CFC於112年4月17日設立,經核算該CFC112年度盈餘為600萬元,因4月份之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所以當年度營業期間為9個月,換算CFC當年度盈餘為800萬元 [600萬元÷(9/12)=800萬元],超過微量門檻限額700萬元,甲公司應依CFC辦法規定認列該CFC之投資收益。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倘CFC符合豁免規定,仍須檢附CFC符合豁免要件之相關文件,並依限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評析
經國稅局說明後,原本認定自己能符合豁免門檻的企業與個人,必須再次檢視其所控制的外國公司,是否在換算為全年盈餘基礎時失去了微量豁免門檻的資格。許多人在自行計算CFC符合豁免規定後,便認為無需進行申報,然而是否能符合豁免門檻,需要在申報後檢附相關要件,由國稅局來進行認定,為避免自身權益受損,建議讀者再次檢查並及時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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