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契約 受益人 他益信託

▍他益信託 – 房地稅優惠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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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快訊

    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明確規範在特定條件下,信託房地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受益人可視同房地所有權人,並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這些條件包括受益人需為委託人的配偶或成年子女且具身心障礙證明,或為未成年子女;信託契約明定房地供受益人及其親屬居住,不得轉讓;受益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實際居住;以及房地未出租或營業使用。此政策旨在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確保其在父母去世後仍能居住於信託不動產。

    新聞摘要

    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針對他益信託房地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符合特定條件者,受益人可視同房地所有權人,信託房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具體條件包括:

    1.受益人為委託人的配偶或成年子女,並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或為未成年子女。

    2.信託契約明確規定信託財產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轉讓、出售或移轉給第三方。

    3.受益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

    4.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辦妥戶籍登記。

    5.信託房地應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其他相關規定,包括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受益人及其家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僅限1處。

    財政部指出,為推動行政院人權保障政策,該部成立了人權工作小組。在112年12月15日會議中,與會委員建議針對身心障礙者父母將居住不動產交付信託並以身心障礙子女為受益人,以確保子女在父母去世後仍可繼續居住該信託不動產的情況,進行評估。經研究,認為此類他益信託房地若符合一定要件,與現行自益信託房地類似,應可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

    這些措施旨在確保身心障礙子女在父母去世後,仍能通過信託方式得到妥善照顧。因此,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規範符合條件的他益信託房地亦可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

    財政部提醒,符合上述條件的他益信託房地,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及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向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9503fde716448daa437b0d451ae8e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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