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 信託 境外信託

▍財政部 CFC 快訊 – 境外信託業者的申報義務

新聞快訊

財政部最新CFC函令要求受託人就委託人或孳息受益人的信託所得進行申報,當信託財產包含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時,受託人需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上一年度所得,並提交財產目錄、收支明細表及受益人所得額等文件。根據受託人身分不同,申報機關有所不同。此函令強調信託各方需審慎評估稅務風險並確保合規,以避免未來面臨稅務爭議。

新聞摘要

財政部於2024年1月4日發布新規定,要求受託人針對委託人或孳息受益人涉及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的信託財產進行信託所得申報。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1.申報範圍
受託人需對同一信託的所有信託財產進行申報,包括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即 CFC)及其他財產。應依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設置帳簿、記載收支項目、取得憑證,並填具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扣繳憑單等文件。

2.稽徵機關申請
受託人需根據其身分向相應的稽徵機關申請配發信託專用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向戶籍或居留地的稽徵機關申請。
  •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向總機構登記地的稽徵機關申請。
  •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且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向固定營業場所登記地的稽徵機關申請。
  •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且無固定營業場所但有營業代理人:向營業代理人登記地的稽徵機關申請。
  • 其他:向中央政府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

3.代理人制度
非上述規定的受託人需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作為代理人,負責信託所得申報及相關事宜,並需經代理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准。

安永家族辦公室見解:
a.本次財政部函令更加明確核釋受託人依 CFC 稅法規定辦理信託所得之申報義務,提醒信託行為之委託人、孳息受益人及受託人應審慎評估此函令發布後之影響層面,並及早因應準備。
b.受託人應檢視信託財產是否包含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境內外受託人皆具有相同的申報義務。
c.委託人及孳息受益人應檢視信託架構並評估自身稅務風險。

詳細安永分析請見:安永家族辦公室傳承前瞻觀點 — 境外信託業者注意!財政部頒布CFC新令核釋受託人辦理信託所得申報義務 | 安永台灣 (ey.com)

新聞評析

本次財政部的 CFC 函令,主要是補充前次三大放寬利多以及信託 CFC 關係人說明,詳細分析請見 ▍CFC 三大放寬措施利多,但信託不再是CFC解方? 申報前必知必看,該補充說明中提到若是由合規的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則由信託業者所控制之CFC股權不需要計算在委託人的 CFC 關係人中,舉例而言,若委託人 A 持有開曼群島控股公司(符合CFC要件)之 40% 股權,另外將其 60% 股權委託給信託業者作為信託財產,則在補充說明的背景下,委託人僅需計算持有 40% 之股權,然而台灣的信託採取穿透課稅認定,因此申報後,孳息受益人對每年信託的收益有納稅義務。本次函令解釋境外信託透過在台代理人進行申報,與台灣信託達到相同的申報義務與條件。儘管目前還沒有具體的執行條件,但隨著法規的逐漸完善,利用雙邊資訊差進行稅務規避的行為將無所遁形。

若欲了解CFC是什麼? 以及台灣CFC的判定方式,請參考 ▍CFC是什麼?境外公司與CFC關係揭密:CFC懶人包必讀的反避稅指南(圖解+詳細說明)一次搞懂 ,若欲諮詢境外資產配置以及CFC相關規定,歡迎洽詢常杏研究顧問

資料來源

https://www.ey.com/zh_tw
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129/ch04/type2/gov30/num6/Eg.htm?linkId=49835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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