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快訊
新加坡財政部長在2024年預算聲明中宣布,延長並修訂由新加坡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稅務獎勵計劃。本次修訂涉及《1947年所得稅法》(ITA)第13D、13O和13U條款,旨在為新加坡的資產和財富管理行業提供更具競爭力的環境,並確保這些稅務獎勵計劃的持續相關性。本次的修訂計畫並不影響以單一家族辦公室 SFO 所申請的計畫,關於新加坡單一家族辦公室的更新條件,請見 ▍最新新加坡 13O 與 13U 家族辦公室政策懶人包 – 範例解析 + 優惠收緊重點一次掌握!
修訂內容
1.延長稅務優惠期限
- 基金稅務優惠延長至2029年12月31日:S13D、S13O和S13U計劃的有效期均延長至2029年底,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長期的政策穩定性。
- 稅收豁免條件:截至2029年12月31日仍在計劃中的基金,若繼續滿足相關條件,將在之後的期間繼續享受稅收豁免。
2.S13O更新
- 移除新設立公司限制:基金不再需要是新設立的公司,允許現有的投資公司申請S13O計劃。
- 豁免30/50規則:對於投資S13O基金的S13D信託基金和單位信託基金,豁免適用30/50持股比例限制。
- 更新經濟標準:
a. 引入投資專業人員(IP)要求:基金管理公司需僱用至少2名IP。
b. AUM要求:基金需在每個財政年度末持有至少500萬新元的指定投資(DI)。
c. 本地業務支出(LBS)要求:根據AUM規模,基金需滿足分級的LBS要求:
AUM低於2.5億新元:200,000新元
AUM在2.5億至20億新元之間:300,000新元
AUM超過20億新元:500,000新元 - 移除投資策略限制:基金可靈活調整投資策略,僅需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報備。
3.引入S13OA計劃
- 適用於有限合夥(LP)基金:自2025年1月1日起,LP形式的基金可申請S13OA計劃,享受與S13O計劃相同的稅務優惠。
- 責任主體:LP基金的普通合夥人負責確保基金滿足激勵條件。
4.修訂S13U計劃
- 統一經濟標準:無論基金結構是否包含特殊目的工具(SPV)或交易餵養基金,均適用相同的經濟標準。
- 更新AUM和LBS要求:
a. AUM要求:基金需在申請時和每個財政年度末持有至少5,000萬新元的DI。
b. LBS要求:根據AUM規模,基金需滿足分級的LBS要求(與S13O計劃相同)。 - 移除額外AUM和LBS要求:基金結構中的SPV或交易餵養基金不再需要滿足額外的AUM和LBS要求。
- 移除投資目的限制:基金可自由調整投資目的,僅需向MAS報備。
5.修訂S13D計劃
- 引入經濟實質要求:自2027財政年度起,基金需僱用至少1名投資專業人員。
- 豁免30/50規則:對於投資S13D基金的S13D信託和單位信託,豁免適用30/50持股比例限制。
6.引入封閉式基金
- 適用對象:自2025年1月1日起的新申請非SFO的S13O、S13OA和S13U基金可適用。
- 特點:
a. AUM要求豁免:從第六個激勵年度起,豁免年度AUM要求。
b. LBS要求累計計算:在前十個激勵年度內按累計方式滿足LBS要求,之後豁免。
c. 固定期限:基金需在第20個優惠年度或撤資階段結束時撤銷稅務優惠。
7.澄清指定投資範圍
- 房地產投資基金:任何形式設立的房地產投資基金均屬於指定投資,享受相關稅務優惠。
30/50規則
30/50規則 是新加坡稅務優惠中的一項限制,適用於基金的居民非個人投資者,用意在限制這些人在基金中的持股比例,以確保基金投資人的多元化,並防止稅務優惠被濫用。
1. 30%限制:
- 如果基金的投資者總數少於10個,則任何單一的居民非個人投資者(例如本地公司)不得擁有超過 30% 的基金投資比例。
2. 50%限制:
- 如果基金的投資者總數為10個或更多,則任何單一的居民非個人投資者不得擁有超過 50% 的基金投資比例。
3. 違反規則後果 : 如果居民非個人投資者的持股比例超過上述限制,則視為違反30/50規則,違規的單位將對其從基金獲得的所有投資收入支付財政罰款。
4. 限制目的 : 防止基金的資金過度集中於少數本地非個人投資者,確保基金的資本來源多元化,並確保稅務優惠主要惠及廣泛的投資者群體,而非被單一或少數實體壟斷。
結論
此次對新加坡基金稅務獎勵計劃的延長和修訂,提升新加坡作為資產和財富管理中心的競爭力。通過調整經濟標準、放寬某些限制,以及引入新的計劃和處理選項,這些措施為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資者提供了更大的靈活性和確定性。同時這些變更也確保了稅務優惠計劃的持續性,促進新加坡財富管理行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