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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2023年1月1日實施,居住者個人及其家屬若於稅年度末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且不符合豁免規定,需計算應分配的CFC營利所得,併入2023年度基本所得額申報。申報時需揭露相關資訊並提交文件,如持股明細表及財務報表,無法即時提供者可申請最長6個月的延長。稅務機關已公告延長提交期限至2024年11月30日,並發出輔導通知。若有遺漏申報情形,納稅人應主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並可依稅法規定免罰。此舉旨在強化所得揭露與合規,確保稅務透明化與公平性。
新聞摘要
- CFC制度實施: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居住者個人及其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若於稅年度12月31日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且該CFC不符合豁免規定,需申報其應分配的CFC營利所得。 - 所得申報與計算:
個人需根據持股比例與期間計算其應分配的CFC營利所得,並將該所得納入2023年度基本所得額申報,作為計算基本稅額的依據。 - 文件與揭露要求:
在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揭露CFC相關資訊並提供以下文件:
1. 關係結構圖。
2. 持股明細表。
3. CFC營利所得計算表。
若無法及時提供經會計師簽證的CFC財務報表,可申請最長6個月的延長,但僅限一次。 - 財務報表提交期限展延:
稅務機關公告,CFC財務報表或替代文件的提交期限延長至2024年11月30日:
1. 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選擇相關選項後,即視為申請延長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2. 核准通知以公告形式代替書面通知。 - 遵循與自動補報指引:
稅務機關已發出輔導函通知獲延長的納稅義務人,要求於延長期限內提交相關文件。
若未按規定申報CFC營利所得,或經檢視後發現申報有遺漏,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與利息。
在未經舉報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完成補報補繳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此制度強調合規性、即時揭露及透明化,以確保CFC相關所得被妥善課稅,並降低納稅人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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