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 CFC營利所得 CFC股份

▍個人主動補繳免罰 : 尚未申報 CFC 者延長期限至 11/30

新聞快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2023年1月1日實施,居住者個人及其家屬若於稅年度末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且不符合豁免規定,需計算應分配的CFC營利所得,併入2023年度基本所得額申報。申報時需揭露相關資訊並提交文件,如持股明細表及財務報表,無法即時提供者可申請最長6個月的延長。稅務機關已公告延長提交期限至2024年11月30日,並發出輔導通知。若有遺漏申報情形,納稅人應主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並可依稅法規定免罰。此舉旨在強化所得揭露與合規,確保稅務透明化與公平性。

新聞摘要

  1. CFC制度實施: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居住者個人及其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若於稅年度12月31日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且該CFC不符合豁免規定,需申報其應分配的CFC營利所得。

  2. 所得申報與計算:
    個人需根據持股比例與期間計算其應分配的CFC營利所得,並將該所得納入2023年度基本所得額申報,作為計算基本稅額的依據。

  3. 文件與揭露要求:
    在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揭露CFC相關資訊並提供以下文件:
    1. 關係結構圖。
    2. 持股明細表。
    3. CFC營利所得計算表。
    若無法及時提供經會計師簽證的CFC財務報表,可申請最長6個月的延長,但僅限一次。

  4. 財務報表提交期限展延:
    稅務機關公告,CFC財務報表或替代文件的提交期限延長至2024年11月30日:
    1. 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選擇相關選項後,即視為申請延長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2. 核准通知以公告形式代替書面通知。

  5. 遵循與自動補報指引:
    稅務機關已發出輔導函通知獲延長的納稅義務人,要求於延長期限內提交相關文件。
    若未按規定申報CFC營利所得,或經檢視後發現申報有遺漏,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與利息。
    在未經舉報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完成補報補繳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此制度強調合規性、即時揭露及透明化,以確保CFC相關所得被妥善課稅,並降低納稅人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想了解 CFC 相關計算方式以及案例說明,請見 ▍CFC是什麼?境外公司與CFC關係揭密:CFC懶人包必讀的反避稅指南(圖解+詳細說明)一次搞懂 – 常杏研究顧問

資料來源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9b6ac54533747a78771bb7ef92adc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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