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 CFC營利所得 FVPL

▍ 112年度CFC查核啟動,聚焦4大重點案件!

新聞快訊

國稅局將於112年度對個人 CFC 案件進行選案查核,重點檢查四類情況: 一、未揭露或未申報 CFC 營利所得,尤其是位於低稅負區的外國企業;二、申報 CFC 是否符合豁免規定,如實質營運活動要件及盈餘限額;三、已申報 CFC 營利所得的計算是否正確,並檢查盈餘、投資損益等項目;四、申報 CFC 虧損的計算是否正確。若發現漏報,納稅義務人可在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申報並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可免罰並加計利息。

新聞摘要

為了落實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國稅局將於112年度對個人 CFC 案件進行選案查核,主要針對以下四類案件進行深入檢查。納稅義務人若有投資外國企業,應依照規定檢視其是否符合CFC構成要件,若發現未申報或漏報 CFC 營利所得,應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主動申報並補繳漏繳的稅款,以享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規定,免罰並加計利息。

  1. 未揭露或未申報 CFC 營利所得:針對外國企業是否符合 CFC 構成要件進行查核。特別關注位於低稅負區的外國企業,並檢查是否已在「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中揭露,或是否申報「個人 CFC 營利所得計算表」。此項目主要是檢查納稅義務人是否依規定將其所投資的外國企業申報為 CFC,並正確報告其營利所得。
  2. 申報 CFC 符合豁免規定:查核納稅義務人申報的 CFC 是否符合豁免規定。具體來說,將檢查 CFC 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的要件,並確保其年度盈餘是否低於新臺幣700萬元。此外,還會審查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持股是否符合規定,尤其是未符合實質營運活動要件的 CFC,是否被正確計算盈餘或虧損。
  3. 已申報 CFC 營利所得的正確性:對於已申報 CFC 營利所得的案件,會檢查 CFC 當年度盈餘的計算是否準確。這包括根據中華民國認可的財務會計準則計算「當年度稅後淨利」及「未分配盈餘」,並檢查是否有源自非低稅負區的轉投資事業應依權益法認列的投資損益。此外,若納稅義務人選擇將 CFC 直接持有的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延遲計入,則也會檢查相關的調整項目是否正確計算。
  4. 申報 CFC 當年度虧損的正確性:查核 CFC 當年度虧損的計算是否符合規定,確保虧損的數額正確無誤。納稅義務人需依規定申報並提供相關文件,並確認虧損是否已經正確報告,以避免漏報或誤報情形。

總結來說,112年度的CFC查核作業將專注於納稅義務人是否遵守CFC申報及稅務規範,並針對四大重點查核案件進行細緻檢查。若發現任何未申報或短漏報的情況,納稅義務人應在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補繳所漏稅款,以避免遭受罰款並享受免罰的優惠。

資料來源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639736cd97744649edc5944623493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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