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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發布反洗錢(AML)制度修正案,針對與信託相關的個人提出更詳盡且擴大的資訊揭露要求。新規將「信託相關人士」的範圍擴及至保護人、受益人類別、「權利對象」及其他擁有信託資產管理權者,須申報其身分、控制權及相關法律權限,以符合FATF加強的國際標準,提升信託透明度與反洗錢效率。
新聞摘要
為配合FATF反洗錢標準,新加坡金管局計劃修法加強信託透明度,擴大信託相關人士定義,並要求信託公司蒐集與保存更多實質受益人資訊。同時,也大幅縮短可疑交易的申報時限,特別針對制裁個案要求更快速反應,以強化AML制度效能與國際合規。
一、背景
- 自2023年2月起,FATF強化第25號建議,要求成員國提升對法律安排(特別是信託)的透明度。
- 新加坡於2024年已導入多項反洗錢新制,如公司受益所有權申報、提報名義股東、規範企業服務提供者等。
- 為進一步落實FATF要求,MAS本次提出針對信託資訊揭露的大幅修正,涵蓋範圍更廣、申報內容更細,並提升可疑交易申報效率。
二、信託相關人士
- 原定義包含委託人、受託人、指名受益人、擁有信託財產處置權者。
- 擬新增納入以下對象:
- 保護人(Protector):對信託具監督功能。
- 受益人類別:未具名的潛在受益人,例如指定受益人為所有直系血親,則可能包含尚未出生的小孩等。
- 權利對象(Object of a Power):可能未實際受益,但具潛在法律權益。
- 其他具下列權限者:
- 投資信託財產
- 批准或分配信託財產
- 修改或終止信託契約
三、資訊揭露與保存新規定
- 所有信託相關人士皆需揭露並記錄下列資訊:
- 全名、唯一識別碼(如身分證、護照或稅務編號)
- 信託契約或相等文件
- 信託設立目的
- 管理與運作地點
- 此舉亦與《1967年信託法》近年修正一致,整合現行基本資料收集標準。
四、信託公司資訊管理責任提升
- 信託公司需持續保存所有信託相關人士的完整資訊,包括最終控制自然人。
- 該義務不限於已實際執行職權者,潛在具影響力的個體亦須揭露。
五、可疑交易申報時限大幅縮短
- 現行建議標準:金融機構於15個營業日內決定是否提交STR。
- 修法後要求:
- 懷疑確立後5個營業日內提交STR,除非具“特殊或例外”情形。
- 若涉制裁對象或代理人,應於1個營業日內完成申報。
- 目的在提升反應速度,減少潛在資金流向非法活動之風險。
結論
過去許多人利用信託的隱密性漏洞,將實際控制人藏在受益人名單中,或以間接方式擔任影響信託決策者,卻不被計入實質控制人名單中,此波修法體現新加坡因應國際壓力、加強信託透明度與AML制度的決心,不僅符合FATF標準,亦能提升金融市場整體信賴度與合規風險管理水準。信託公司、金融機構及相關專業服務業者應密切關注本修法進程,提前部署資料管理與合規機制,以因應更高標準的揭露義務與申報時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