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L CFT CSP

▍新加坡 – 代名董事限制正式生效

新聞快訊

新加坡《公司服務供應商法案》(CSP Act)將於2025年6月9日生效,強化對公司服務供應商的反洗錢監管。所有提供公司設立、擔任董事、提供註冊地址等服務的機構,必須向會計與企業監管局(ACRA)註冊。CSP需執行客戶審查與內部控制,違規者最高可罰款10萬新幣。僅有已註冊之CSP可提出代名董事,且董事皆需通過資格審查。

新聞摘要

2025年新加坡政府根據《2024年公司服務供應商法案》(CSP Act)制定並公佈《2025年公司服務供應商條例》(CSP Regulations),加強對公司服務供應商(CSP)的監管,從而完善反洗錢(AML)、打擊恐怖主義融資(CFT)與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融資(PF)的合規架構。

一、條例生效時間與適用範圍

  • 條例於2025年6月9日正式生效。
  • 適用於所有於新加坡經營企業設立、提供公司地址、任命董事或秘書等服務的實體。

二、註冊義務

  • 所有CSP必須在ACRA註冊,未代表客戶向ACRA提交交易的業者亦須進行註冊。
  • 違反者可被處以最高5萬新幣罰款或2年以下監禁,並每日追加最高2500新幣罰金。

三、合規人員要求與適任性審查

  • 公司高管與註冊自然人需符合「適任與適當」標準,包括無重大犯罪紀錄、非破產狀態等。
  • 對擔任指定職位(如被提名董事)者進行背景與能力審核。

四、AML / CFT / PF 義務

  • 必須執行「顧客盡職調查」(CDD),包括辨識並驗證顧客、代理人與實質受益人。
  • 開立業務關係前需取得交易目的與性質資料。
  • 必須採取風險敏感性方法進行監控與強化調查,針對敏感政治人物需額外審查。

五、內部控制與稽核要求

  • 必須建立內部政策與控制流程,包括反洗錢及合規稽核功能。
  • 所有員工需接受相關培訓與教育。
  • 須設立內部稽核制度,確保內控運作有效。

六、持續監控與報告義務

  • 須定期對客戶進行風險再評估與持續監控。
  • 必須保存交易與審查記錄,且必要時提交資料給ACRA與主管機關。

七、電子交易系統使用義務

  • 必須依照規定使用電子交易系統(如ACRA系統)進行指定業務活動。
  • 未經授權存取或濫用系統將面臨罰則。

八、代名董事的限制

  • 只有經註冊的CSP可指派代名董事,且須審查其背景與資格。
  • 違規安排可處以最高10萬新幣罰款。

結論

《2025年公司服務提供者條例》進一步鞏固新加坡在打擊洗錢與非法融資方面的國際聲譽。所有CSP應立即審視其內部政策與合規流程,確保在2025年6月9日前達到新規範的要求。企業客戶亦應主動確認其服務提供者是否完成註冊,並理解與配合新制度下的資訊申報要求,以降低潛在法律與財務風險。

資料來源

https://sg.rajahtannasia.com/viewpoints/amendments-to-corporate-service-provider-regulatory-regime-to-come-into-force-from-9-june-2025

相關文章

訂閱電子報

Facebook

您無法複製該頁面的內容

Scroll to Top

感謝您的支持與信任!

如果您覺得有幫助
請不吝將線上免費諮詢工具分享到社群,讓更多人有專業諮詢的服務。

分享線上免費諮詢工具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