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 BEPS HK

▍香港 – 最低公司稅規定現已生效

新聞快訊

香港已正式立法實施OECD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EPS)第二支柱,落實15%全球最低企業稅。該法令自2025年1月1日起具追溯力,並將2024年1月1日起在香港設立或受控的實體視為本地稅務居民。同時,原擬採用的一般反避稅「主要目的測試」已被「唯一或主導目的測試」取代。針對低稅利潤的補課稅規則暫緩實施,待進一步審議。

新聞摘要

2025年6月6日,香港正式公告實施OECD「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EPS)2.0」第二支柱法案,標誌著香港邁入國際稅務合規新紀元。該法案重點在於引入本地最低補充稅(HKMTT)與所得納入規則(IIR),並自2025年1月1日起追溯生效。未稅利潤規則(UTPR)則延後執行以進一步研究。

立法背景與核心規定

  • 法案生效日期:HKMTT與IIR自2025年1月1日起追溯生效。
  • 適用對象:歐元7.5億以上營收的跨國企業集團(MNE)。
  • 適用實體:所有香港構成實體皆需繳納HKMTT,無論其股權比例。
  • 例外實體:投資實體與保險投資實體排除在外,以維持稅收中立性。
  • 無居住地實體:視同香港構成實體處理。

關於“香港稅務居民”的定義

  • 定義生效日:追溯至2024年1月1日。
  • 定義內容:實體若於香港成立,或其管理及控制地位於香港,即為香港稅務居民。
  • 影響性:不影響現行地源性課稅制度下的稅務責任。

合規要求與稅務申報

  • 通知期限:每年應於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提交補充稅申報通知。
  • 報稅期限:
    • 一般:15個月內提交補充稅申報表。
    • 過渡期:可延至18個月(如已於其他地區適用Pillar Two)。
  • 報表義務簡化:若透過互換協定交換GIR(全球反稅基侵蝕報告)資料,可豁免提交GIR。
  • 稅單與繳納期限:補充稅稅單將根據報表核發,稅款於稅單日期後1個月內繳交。

計算基礎與反避稅規定

  • 所得計算:以本地會計準則計算淨所得或虧損。
  • 反避稅措施:若安排具有避稅或濫用性質,適用「唯一或主要目的測試」(取代原有主要目的測試)。
  • 特赦規定:2021年11月30日或之前訂立的安排,原則上不適用GAAR。

簡化條款與豁免

  • 安全港條件:符合條件者可適用安全港,降低計算與申報負擔。
  • 報稅代理:可指定香港構成實體代表整個集團進行申報。

罰則規定

  • 未申報處罰:延遲、遺漏或錯誤申報將遭罰款。
  • 跨境爭議解決:提供相互協議程序解決與其他國家交叉稅務爭議。

結論

此法案反映香港積極響應國際稅收透明化趨勢,保障稅基、防範避稅。對於在港有業務的MNE集團,應儘早評估適用性與合規義務,包括檢視安全港是否適用,以降低合規風險與行政負擔。在16.5%的標準利得稅率與地源課稅體系下,如何合理配置全球利潤,亦成為財務規劃重點。

資料來源

https://globaltaxnews.ey.com/news/2025-1223-hong-kong-enacts-law-on-beps-20-pillar-two

相關文章

訂閱電子報

Facebook

您無法複製該頁面的內容

Scroll to Top

感謝您的支持與信任!

如果您覺得有幫助
請不吝將線上免費諮詢工具分享到社群,讓更多人有專業諮詢的服務。

分享線上免費諮詢工具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