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免稅條件 房地合一2.0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稅豁免三條件

新聞快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將成交價減除原始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但若該公司符合設立未滿五年、為高風險新創事業、且持有房地不超過實收資本額50%等三條件,則可免計入。另提醒,自110年7月1日起,若交易股權價值超過50%來自國內房地,應依房地合一課稅,並於30日內申報。

新聞摘要

1. 適用法律依據

  •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
    • 個人出售 未上市櫃公司 或 非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的股票 所產生之所得,須納入 基本所得額,於 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

2. 課稅適用對象與範圍

  • 適用對象:所有具所得之納稅義務人。
  • 適用標的:未上市櫃或於非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之股票。
  • 申報時點:於當年度綜所稅申報時一併申報。

3. 特定免稅條件:高風險新創公司豁免條件

若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之一,可免計入基本所得額:

  1. 公司成立未滿5年。
  2.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為高風險新創公司(且核定函在有效期限內)。
  3. 公司持有房地產價值未超過實收資本額50%。

需三項條件皆滿足方可豁免,否則仍需課稅。

4. 實例說明

  • 若甲君出售 A 公司股權:
    • A 公司符合「設立未滿5年」及「為核定高風險新創」條件,但若公司房地產價值超過實收資本額50%,即 不符豁免條件,該交易所得仍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課稅。

5. 另類情境:房地合一稅制下之股權交易

  • 自110年7月1日起,若:
    • 股權交易涉及公司50%以上資產為境內不動產,即落入「房地合一2.0」適用範圍,需課徵 房地合一所得稅。不再列入基本所得額,改適用房地合一稅制。

申報時效:

  • 應於股權交易日次日起30日內完成房地合一稅申報,逾期將面臨補稅與罰鍰風險。

結論與建議

面對未上市股票轉讓課稅議題,納稅義務人應根據實際交易情形審慎辨別適用法規。雖高風險新創公司交易在特定條件下可享稅負豁免,但關鍵門檻在於「公司房地資產占比」。若交易標的公司涉及大量不動產,則應特別留意可能被視為「房地合一課稅」的風險。

建議納稅人:

  • 於交易前審查公司基本資料(設立年限、房地產占比、核定文件)
  • 確保申報時限內完成報繳
  • 必要時諮詢稅務顧問,避免補稅與罰鍰風險。

資料來源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7229f1461064067ae34b7b4c2c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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