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 – 不動產移轉繼承課稅機制

新聞快訊

國稅局再次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應以死亡時市價計算併入遺產課稅;土地增值稅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不得重複減除。另依《所得稅法》,個人出售自住房地後若於兩年內重購,可申請退還房地合一稅,但若重購後五年內轉售、遷出戶籍或改為營業使用,須追繳退稅。審慎規劃財產移轉,避免稅務風險。

不動產之遺產稅與生前贈與整合課稅機制

  •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或法定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 已繳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併同加計利息,可自應納遺產税額扣抵,但不得超過併進遺產總額後增加的應納稅額。
  • 該贈與財產之計價以死亡時之市價(公告現值)計算,非以贈與當時價值計算。
  • 贈與時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自遺產總額中再減除,但與已繳納之贈與稅皆可自遺產稅額中扣抵。

案例說明

  • 例:林君113年3月13日贈與長子土地1筆,當時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由受贈人繳納土地增值稅50萬元,林君繳納贈與稅30萬6,000元(計算式:贈與總額6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土地增值稅50萬元=贈與淨額306萬元,贈與淨額306萬元×10%=贈與稅額30萬6,000元)。嗣林君114年4月14日死亡,該筆土地之時價(即公告現值)已變成700萬元,則林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該筆土地之遺產稅申報方式為:

    一、土地價額700萬元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
    二、贈與時繳納之贈與稅30萬6,000元與土地增值稅50萬元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假設為1萬4,000元),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
    三、可扣抵限額之計算(假設其遺產稅稅率為10%):

    1.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為70萬元(=700萬元×10%)。
    2.已繳納之贈與稅30萬6,000元、土地增值稅50萬元與利息1萬4,000元之總和為82萬元(=30萬6,000元+50萬元+1萬4,000元)。
    3.上列1.與2.之金額擇低認定,故本案可扣抵之遺產稅額為70萬元。

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條件與追繳規定

  •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與實施要點第20點:
    • 出售原自住房地後兩年內重購自住房地(先賣後買),或
    • 先購後兩年內出售原自住房地(先買後賣),
    • 可依重購價占出售價比例,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繳房地合一稅
  • 重購房地於5年內如有以下行為,將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1. 所有權移轉(繼承除外)
    2. 戶籍遷出(除特例如未成年子女就學、派駐國外等)
    3. 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房地稅退稅違規案例

  • 例:甲君111年出售A屋獲利,繳納100萬元房地合一稅;同年重購B屋後申請退稅。
    • 然113年將B屋贈與子女,違反「五年內不得移轉」規定。
    • 結果:遭追繳原退還稅額100萬元。

結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贈與、繼承與房地買賣屬重要財產移轉行為,相關稅制規定複雜且牽涉高額稅負,民眾應於規劃前充分瞭解法律責任。尤其應注意死亡前兩年贈與須併入遺產課稅、以及重購自住用途五年內不得變更等條款,避免因違規而被追繳稅款,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371f2f8cf564c0caa64b426d739ef23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7be703e01aa4e129dde986bb2773d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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