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房地合一稅 綜合所得稅 土地增值稅

▍房地合一稅拼退稅 自住與否是關鍵

新聞快訊

財政部提醒,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個人出售自住房地後,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可依比例退還已繳房地合一稅。然而近期發現部分民眾出售未完工預售屋後購買成屋,申請退稅遭駁回,依據現行規定,個人出售與購買之房屋均須辦妥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不得出租或營業,以確保符合自住換屋需求。因預售屋尚未交屋無法居住,因此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新聞摘要

為了減輕民眾自住換屋時的稅務負擔,並兼顧居住需求,政府在《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相關施行細則中設計了 重購退稅(或抵稅)制度。該規定允許納稅義務人在出售自住房地後,於兩年內重購新自住房地,申請退還或抵減已繳納的房地合一稅。財政部及各地國稅局也針對細節提供了實務解釋,並設有「5年追蹤規定」,避免投機炒房。

重購退稅規定

  • 立法目的: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地後,在 2 年內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退(抵)已繳房地合一所得稅,目的是減輕自住換屋者的稅負,保障居住需求與換屋能力。
  • 適用方式:可採「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均可,只要買賣雙方完成移轉登記之間不超過2年 。
  • 申請資格
  1. 移轉登記時間:出售與重購之房地完成過戶登記日期必須在 2 年內。
  2. 自住用途:出售與重購之房地都不得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戶籍與實際居住:出售及重購房屋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妥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
  4. 預售屋不適用:如出售的是尚未交屋的預售屋,無法適用重購退稅。

退稅種類範圍

  • 房地合一稅(新制):依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例,計算可退稅額 。
  • 綜合所得稅(舊制):如屬舊制度,重購價額超過出售價額,可在適用年度申報時,扣抵所增加的綜合所得稅額。
  • 土地增值稅:重購後若辦理信託,自益信託期間內仍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不會被追繳原退稅。
  • 5 年內不得變更用途:重購之自住房地在完成過戶登記起 5 年內,不得移轉他人、改作非自住用途或轉供營業;違者將被追繳原退稅額 。

實務辦理要點

  • 申請期限:必須在重購登記完成後 5 年內申請。
  • 申請方式:可臨櫃提交或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線上申辦。
  • 應備文件:
  1. 原出售與重購契約書影本、所有權狀影本。
  2. 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如申請退增值稅)。
  3. 出售及重購房屋的戶籍名簿影本。
  4. 無出租證明書。

例外事項

  • 土地信託:若重購土地已有退還土地增值稅,後續辦理自益信託,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即可保留退稅資格。
  • 小換大完全退稅:在房地合一稅制度下,小換大若退稅金額超過實際稅額,退稅仍以實際稅額為上限,全額退還。
  • 自用400萬免稅:若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設籍並連續居住滿 6 年,且不出租或營業,則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400 萬以下免稅。

重購退稅制度是政府為照顧自住換屋民眾所設計的重要優惠,能有效減輕換屋過程中的稅負壓力。然而需留意 2 年重購限制與 5 年追蹤規定,避免政策遭濫用於短期投機。納稅義務人在申請時應準備齊全文件,並確保房地用途始終符合自住條件,才能真正享有此一稅負優惠,保障自身權益並降低日後被追繳的風險。

資料來源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722e6df81384e0782af737ad19b49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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