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shore trust

▍境外信託是什麼?境外信託特點優勢一次搞懂(信託關係圖+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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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信託是什麼?

    境外信託(Offshore Trust),在中國地區稱離岸信託海外信託;近年來,越來越多的高淨值資產人士開始將財產交給專業的機構,避免家族成員爭產,確保家族企業永續經營,此時境外信託作為保障財富的專業工具便登場了。

    境外信託泛指由註冊在台灣以外之信託公司管理之信託,由於法系的不同,台灣的信託缺乏法律實體,因此在規劃的彈性與管理上不及境外信託來的方便,根據境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成立的信託,境外信託除了極強的保密性外,透過所有權與受益權的分離,除了可以達到稅務遞延效果,亦可按照委託人要求之方式管理與分配。

    舉例來說,開曼群島的公司法人,由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CIMA)發牌,在開曼群島管轄地經營信託業務,託付境外金融中心的受託人來管理資產,而委託人及受益人因法務及稅務考量並不居住在開曼群島管轄範圍,受託人便可稱為境外信託的受託人。

    台灣知名的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及王永在成立數個境外信託,將其金額達千億台幣的台塑集團股份納入信託進行資產規劃,因此本篇文章將帶讀者認識境外信託的功用以及案例解析的詳述。

    境外信託的重點

    • 境外信託是註冊在台灣以外之信託公司管理,具有高保密性和靈活性,由於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支援,境外信託提供更多的規劃彈性與便捷的管理方式,較台灣信託更具優勢。
    • 根據委託人的要求,境外信託可以靈活地管理與分配資產,確保家族企業的永續經營和資產的合理分配
    • 境外信託由專業的受託人進行管理,通常位於境外金融中心,提供高效且專業的資產管理服務,確保財富的穩定增值。

    如想了解更多關於常杏分析台塑集團境外信託案例,歡迎瞭解下方案例解析


    如何設立境外信託?

    那麼該怎麼設立境外信託?首先會有以下幾個點會需要先知道:

    • 了解信託公司的類型
    • 信託契約的基本架構
    • 境外信託三方兩關係《圖解》
    • 境外信託三大核心-缺一不可
    • 所有權的區分-假如財產損失誰可以提起訴訟

    以下針對各點與大家做更詳細的說明介紹:

    (1)了解信託公司的類型

    信託公司為法人受託人,可以是境內或境外架構,興盛於歐美,境外信託公司根據其內部成立章程,以及當地監管單位的牌照,以信託的受託人身分經營信託業務。

    境外信託公司通常有兩種型態:

    • 銀行集團的子公司
    • 獨立信託公司

    大部分的境外信託公由能夠整合金融服務的大型財富管理公司持有,法人受託人在其管理下作為境外信託的受託人,信託依據集團的私人銀行或財富管理部門給出之法務、稅務規劃而生,受託人在這種情況下可能錯誤的被認為是私人銀行或財富管理的客戶關係經理人,然而受託人在法律定位上必須能當自己的掌舵者;而獨立的境外信託公司由專業的信託管理及財富管理金融服務企業,或是由法律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擔任受託人。

    (2)信託契約的基本架構

    信託契約為創建信託的基本文件,為了受益人權益而處置其財產用於創建信託,這個協定就是信託契約。關於信託契約在一般型態的財產分配,已經有許多標準化的先例範本,但針對個別委託人的特別需求,這些範本不一定全都適用,因此需要將其修改,除了小地方的修改外,任何大程度的改寫,應當都屬於公司裏的專家或獨立信託律師的範疇,但我們仍應要了解信託契約的典型架構,特別須看懂契約中的財產分配。


    a. 標題( Heading )
    當事人名稱和日期


    f. 其他行政條款( Other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
    如受託人的薪酬條款或免責條款


    b. 信託敘文( Recitals )
    成立信託的目的,雖無法律效力,但能用於 證明創建信託之意圖確定性


    g. 準據法( Governing Law/Proper Law )
    決定信託有效性的適用法律

    c. 定義( Definitions )
    描述信託契約中的專有名詞,通常包含信託基金 Trust Fund以及受益人Beneficiaries之定義


    h. 保護人( The Protector )
    委託人可指定一個以上之保護人以監督受託人,功能類似信託監察人,通常具有對受託人決定之否決權


    d. 分配條款( Dispositive Provisions )
    描述如何分配信託財產予受益人的條款,分為 固定分配、全權委託或兩者的組合

    i. 信託附表( Schedules )
    信託契約條款及信託資產的細節


    e. 受託人行政權( Administrative Powers )
    受託人管理信託資產的行政權,包含投資、 買賣、保險、委任代理人


    j. 簽名( Signatures )
    A Deed of Settlement 委託人和受託人簽名 A Declaration of Trust 受託人簽名

    (3)境外信託三方兩關係

    擔任委託人角色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顧名思義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受託人需要按委託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委託人 受託人 受益人 境外信託 三方兩關係

    第一個關係:委託人→ 受託人

    委託人將「信託資產」所有權轉移給受託人,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權轉移到受託人,且信託財產必須合法轉移至受託人名下,若資產未成功轉移,就不會變成信託資產,仍屬於委託人所有。

    第二個關係:受託人→受益人

    根據「信託條款」管理、使用、處分資產 受託人必須以受益人最大利益為依歸, 忠誠且透明地管理財產;信託是一種將財產法定所有權授予受託人,並將受益權交給最終受益人的法律關係,委託人為信託創造者,受託人為背負信託義務人,受益人為受託人處分信託資產時的最終受益單位。

    左圖為信託的三方兩關係架構圖

    (4)境外信託三大核心-缺一不可

    受託人依法負有按信託契約,為受益人之權益保管信託財產之義務,要創造這樣的義務,成立信託必須具備三大確定性,缺失任一項確定性原則將會使信託失效,三大確定性必須明確,分別為:

    • 意圖確定性 (Intention)
    • 標的/財產確定性 (Subject)
    • 對象/受益人確定性 (Objects)

    a. 意圖確定性 (certainty of Intention)

    要創建一個有效的信託,並受信託契約約束,首先委託人必須要有創建信託的意圖,信託契約中必須包含創建信託的意圖,任何明確的描述皆可,顯示委託人將施加約束的信託義務予受託人,最佳意圖確認方式是要提到信託。

    在Re Adams and Kensington Vestry的判例中,丈夫在遺囑中留給老婆財產,並表示有信心她能以正確方式處理留下的財產,法院判定其遺囑中並未明確提到在其去世後創建信託的意圖,遺囑中不夠明確的文字無法使其遺孀受信託義務約束,因此無法以受託人身份創立遺囑信託,信託失效而遺孀根據遺囑直接繼承其財產。

    b. 標的確定性 (certainty of Subject)

    必須明確的描述信託財產的明細,缺乏標的確定性將使信託失效;舉例來說,假設王先生意圖創建信託,但無法確定哪些財產將轉移至信託,則信託無效,財產仍然屬於王先生的;若王先生意圖透過遺囑創建信託,則信託創建無效,王先生死後的財產成為遺產,用遺產的形式傳給後代子孫,需繳遺產稅。

    c. 對象確定性 (certainty of Objects)

    除了委託人成立信託的意圖確認、信託財產的確認,還須具備受益人的確認才能滿足信託成立的三大原則,受益人必須明列於信託契約,或給予足夠識別及定義受益人身份,才能完成對象的確定性。

    (5)所有權的區分-假如財產損失誰可以提起訴訟

    由於台灣是遵循大陸法系,沒有像英美法系一樣區分法定所有權或權益所有權的觀念,但信託起源於英美法,並且是因為分離法定所有權及權益所有權而生,因此想了解境外信託就必須先了解「所有權的區分」。

    英美法系區分了屬於「受託人的法定所有權」與「受益人的權益所有權」
    當信託關係成立時,受託人即取得法定所有權,受益人也同時取得權益所有權,而委託人就不再擁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

    受託人的義務
    妥善管理信託資產,以衡平法為遵循依據限制受託人,若受託人不履行其義務,將違反信託義務,履行義務的對象為信託受益人,代表任何一位或多位受益人可對受託人提起訴訟,要求其補償因不履行義務或違背義務造成之信託資產損失,就算沒有造成實質損失,也可要求法院撤換受託人並指定新受託人。

    法律執行義務
    由委託人加諸在受託人身上,以受益人權益為依歸,儘管信託由委託人創造,但能要求受託人執行義務的對象為「受益人」而非委託人(除非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

    舉例來說
    若委託人轉移100萬美元給受託人,要求其以信託形式持有並分配給其配偶(受益人),若受託人盜用財產、不當管理信託資產、分配給錯誤受益人等,受益人皆可對受託人提起訴訟,要求補償其損失,委託人本身則無權提起訴訟。

    如想了解更多關於所有權的區分,歡迎瞭解下方案例解析

    為什麼要設立境外信託 – 境外信託的優勢

    在台灣境內雖然已有信託產品,但許高階資產人士為什麼願意選擇在境外設立信託呢?

    這主要是因為信託制度起源於英美法地區,在台灣這樣的大陸法地區,法律概念和英美法地區存在差異,導致許多英美法地區信託的功能無法透過境內信託來實現。

    因此,境外信託相對於境內信託有著許多優勢:

    境外信託的五大優勢

    • 《境外信託優勢一》投資建議與風險平衡
    • 《境外信託優勢二》稅務規劃
    • 《境外信託優勢三》法律環境
    • 《境外信託優勢四》風險管理及資產保護
    • 《境外信託優勢五》隱私保護

    《境外信託優勢一》投資建議與風險平衡

    謹慎的受託人角色是保護信託本金免受損失,而非追求績效或超額報酬,信託資產保值比績效更為重要,但兩者之間必須找到平衡,合理的風險是可以接受的,端看受託人如何平衡高低風險的投資。

    境外信託從業人員在全權委託信託下進行投資組合管理時,取得客戶或其代表人對投資策略的同意最為重要;策略通常分為風險趨避、中等風險承受、較高風險承受。

    越高風險的投資(包含股票及衍生性商品)
    通常能帶來更好的潛在報酬,但往往也有越大的機率表現會遜於市場平均或造成損失。

    較低風險的投資(如國庫債)
    通常帶來中等回報,不管什麼程度的風險策略,最終目標都是資本利得及孳息(兩者的合理組合),均衡的投資組合,通常由股票及固定收益證券組成。如果委託人需要更激進或高風險的投資組合,受託人必須考量信託創建的意圖,是否能夠承擔這麼高風險的投資組合,並獨立判斷執行相關的投資決定。

    《境外信託優勢二》稅務規劃

    客戶在境外的財務規劃,規劃核心在避免非必要的稅務責任,並最佳化其個人與家人負擔的所得稅、資本稅、遺產稅。

    透過簡單的生前贈與即可達成部分的稅務減免,例如高稅負的納稅人將資產贈與給低稅負的納稅人(通常為其子女),達成效果如下:

    • 所得稅稅基下降,因資產轉移,利益也不再屬於自己
    • 消除因資產增長帶來的資本稅,因委託人已不再擁有轉移之資產
    • 遺產稅稅基下降,因轉移之資產已不再屬於其遺產

    受託人的稅務

    由於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權屬於受託人,受託人必須以信託所賺取的利潤來繳稅。

    • 若受託人為個人,信託的稅務管轄屬於受託人的居住地或國籍
    • 若受託人為公司組織,信託的稅務管轄屬於公司的註冊地或營運地
    因此在成立信託時,委託人可選擇位於低稅負的受託人來享有信託的稅務優惠,但必須注意受益人在獲得信託收入時依然要繳信託收入的個人所得稅。

    《境外信託優勢三》法律環境

    轉移財富至境外受託人成立信託,境外金融中心除了對信託機制和功能有更完善的規定,亦有相關的司法判例支持,舉例來說若信託契約中表示信託的準據法將由開曼法來管轄,法律將決定關於信託有效性的法律事(特定信託財產,如不動產等除外)。

    另外由於境外金融中心的信託保護法條款中通常有反強制繼承權,因此境外信託不因大陸法國家客戶的繼承權而宣告無效,也就是說就算委託人屬於大陸法國家,創建境外信託並適用境外法律時,其對來自繼承人的攻擊免疫,但須注意假如信託內包含不動產,通常在反強制繼承權的信託中無法保護不動產相關的信託財產。

    總結來說,境外受託人可以利用法律矛盾規避風險,信託持有家族財富及投資將規避不必要的監管及投資限制,以及避免強制繼承權、配偶財產請求權、債權人請求權、破產損失追償權等法律風險。

    《境外信託優勢四》風險管理及資產保護

    真實世界存在風險,因此高淨值資產客戶通常給自己及家人一些財務保障,要保障其資產,避免被國家徵用、破產或不嚴謹的立法造成的風險。

    創建境外信託可防止家庭財富在金融危機的情況下淪落到債權人的手中,由於信託財產已轉移給受託人,委託人和受益人已失去了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因此債權人無法向信託財產求償,能在一定程度上達成風險控管或資產保護,個人的財務破產並不會影響到信託裡的資產以及受益人的權益,但無法保證每個信託的架構都固若金湯,債權人可能會試圖從信託中取回其財產,而我們創建信託便是要確保不會受到債權人追討影響,要達成這個目標則要透過境外管轄地的資產保護條款。

    《境外信託優勢五》隱私保護

    高淨值資產客戶為了避免被不肖份子或競爭對手知道自己的財富規劃與財產分配,通常會更加注意自己的財務隱私,境外信託受託人則有義務嚴格保護家族信託的隱私,信託契約中的信託財產與分配條件等相關資訊皆由受託人妥善保管,外人無法知悉財產狀況與分配方式,能有效保護家族財富的傳承和隱私,且家族信託的受益人身份和分配份額無需公開,很大程度保障了家族成員的隱私安全。

    而英美法系國家在沒有做遺產規劃的情況下要走遺囑認證的法律程序,立遺囑人留下的財產與欠下的債務都會公開;若客戶是設立生前信託,在世時便完成財富傳承的規劃,此時就算委託人去世,受託人也僅需繼續按照委託人的意志持續管理信託並照顧受益人,信託中留下的財產無須公開。

    境外信託轄區比較

    境外管轄區信託存續期間反強制繼承權委託人保留權力債務追溯時限
    台灣境內信託 Taiwan Onshore Trust通常35~45年台灣信託採用信託導管理論,法定所有權並未轉移至受託人身上,委託人皆保留撤銷信託權力。十五年 (債務追溯期)
    香港 HongKong永續部分投資權 部分管理權六年
    新加坡 Singapore100年部分投資權 部分管理權六年
    開曼 Cayman Islands150年給予委託人或保護人相當大程度的保留權力六年
    庫克群島 Cook Islands150年給予委託人相當大程度的保留權力一年
    英屬維京群島 BVI360年給予委託人或保護人相當大程度的保留權力六年
    百慕達 Bermuda100年給予委託人或保護人相當大程度的保留權力六年
    澤西島 Jersey Island永續給予委託人或保護人相當大程度的保留權力三年
    境外管轄區信託費用稅務優化是否可設立目的信託(Purpose trust
    台灣境內信託 Taiwan Onshore Trust簽約費: 信託合同簽署費為一次性費用依複雜程度而定
    信託財產管理費: 信託財產價值的 0.2%~0.6%

    台灣信託主要採導管理論,需按照轉移財產之價值提前折現課稅。

    「以台灣他益信託為例」

    ▸ 遺產稅:最高課徵20%
    ▸ 贈與稅:最高課徵20%
    ▸ 個人所得稅:最高課徵40%
    ▸ 公司所得稅:20%
    ▸ 境外來源所得稅:20%

    不可以
    香港 HongKong▸ 設立信託費用: 15~25萬美元
    ▸ 信託財產管理費: 信託財產價值的0.5% 到 2%管理費

    ▸ 遺產稅:無課徵
    ▸ 贈與稅:無課徵
    ▸ 個人所得稅:最高課徵17%
    ▸ 公司所得稅:16.5%
    ▸ 境外來源所得稅:無課徵

    不可以
    新加坡 Singapore▸ 設立信託費用: 收費具體取決於設立類型、目的、信託資產等
    ▸ 信託財產管理費: 信託財產價值的0.5%到1%

    ▸ 遺產稅:無課徵
    ▸ 贈與稅:無課徵
    ▸ 個人所得稅:最高課徵24%
    ▸ 公司所得稅:17%
    ▸ 境外來源所得稅:無課徵

    不可以
    開曼 Cayman Islands▸ 設立信託費用: 收費具體取決於設立類型、目的、信託資產等
    ▸ 信託財產管理費: 信託財產價值的0.5%到1.5%

    ▸ 遺產稅:無課徵
    ▸ 贈與稅:無課徵
    ▸ 個人所得稅:無課徵
    ▸ 公司所得稅:無課徵
    ▸ 境外來源所得稅:無課徵

    可以
    庫克群島 Cook Islands▸ 設立信託費用: 收費具體取決於設立類型、目的、信託資產等
    ▸ 信託財產管理費: 信託財產價值的0.5%到1.5%。

    ▸ 遺產稅:無課徵
    ▸ 贈與稅:無課徵
    ▸ 個人所得稅:無課徵
    ▸ 公司所得稅:無課徵
    ▸ 境外來源所得稅:無課徵

    可以
    英屬維京群島 BVI▸ 設立信託費用: 收費具體取決於設立類型、目的、信託資產等
    ▸ 信託財產管理費: 信託財產價值的0.5%到1.5%

    ▸ 遺產稅:無課徵
    ▸ 贈與稅:無課徵
    ▸ 個人所得稅:無課徵
    ▸ 公司所得稅:無課徵
    ▸ 境外來源所得稅:無課徵

    可以
    百慕達 Bermuda▸ 設立信託費用: 收費具體取決於設立類型、目的、信託資產等
    ▸ 信託財產管理費: 信託財產價值的0.5%到1.5%

    ▸ 遺產稅:無課徵
    ▸ 贈與稅:無課徵
    ▸ 個人所得稅:無課徵
    ▸ 公司所得稅:無課徵
    ▸ 境外來源所得稅:無課徵

    可以
    澤西島 Jersey Island▸ 設立信託費用: 收費具體取決於設立類型、目的、信託資產等
    ▸ 信託財產管理費: 信託財產價值的0.5%到1.5%

    ▸ 遺產稅:無課徵
    ▸ 贈與稅:無課徵
    ▸ 個人所得稅:最高課徵20%
    ▸ 公司所得稅:無課徵
    ▸ 境外來源所得稅:無課徵

    可以

    境外信託實現家族財富傳承

    大多的高淨值資產客戶,通常以境外信託降低既有財富面臨的風險、稅務優化,也會希望信託資產帶來穩定的回報,提供家人及未來子孫財務保障;我們可以觀察到委託人(高淨值資產客戶)的要求面向很廣,彼此之間有重疊的部分,因此境外及境內的財務規劃顧問必須彼此互相契合以正確描繪客戶樣態及需求。

    要能夠達成每個要求有時是不可能的,例如要達成更好的稅務減免,有時就必須在資產保護及隔離上下更多成本,客戶可能必須犧牲其財產的控制權以換得資產保護的強度或稅務優化,假如委託人保有過多的控制權,則容易使信託被擊穿,因此了解委託人設立信託的目的為主,才能針對各個面向進行信託的規劃。

    境外信託越來越受歡迎,除了上述的優勢之外其中境外信託有多種的選擇搭配;一方面,這些境外信託結構足夠堅固和具有可持續性,可保障後代子孫生活無虞,但另一方面也足夠靈活,可以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展,隨著家庭在不斷變化的世界中順應不同的需求。

    結論

    透過境外信託安排家族財富的傳承,有助於高淨值家庭在一定程度上突破財產法定繼承的限制性規定,或減少該境內規定對家族財富傳承的影響,根據不同信託的類型,委託人可以彈性地根據家族財富傳承的規劃和需求去設立信託,包括信託期限、收益分配條件和信託財產受託管理方式等。

    境外信託多設立在稅務優惠並具有信託保護法之地區,信託設立種類及契約細節繁多,詳細諮詢歡迎洽詢「常杏研究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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