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在先前的文章李玟 – 老公遺產為何一分未得中,我們曾為讀者介紹李玟如何透過聯合共有的方式,排除她的老公將其遺產安全轉移給她的母親與姐姐,並且說明聯合共有與普通共有的差異。而今天我們將介紹不同的財富傳承工具,除了聯合共有的方式,我們還可以透過甚麼方式傳承遺產呢?這些工具之間又有哪些不同與優勢呢?
一般來說,最常見的財富傳承方式為遺囑與信託,而許多富豪與大企業家都喜歡用信託的方式來進行傳承,主要是因為信託較另外兩種工具有更多的彈性。
信託基本架構
有些讀者可能對於信託的架構較為陌生,簡單來說信託即委託人將資產轉移予受託人,受託人再根據委託人的意願 (通常以書面形式訂立於信託契約中),將信託資產及利益分配給受益人,也就是說,委託人是信託的成立者,受託人負責資產的管理及處分,而受益人則可以獲得財產分配並享有信託的受益權。
財產分配彈性
以財產分配來說,信託在三者中擁有最大的彈性,而聯合共有與遺囑相對來說較有侷限性。首先,聯合共有為在其中一位共有人過世後將財產自動轉移給仍存活的剩餘共有人,然而剩餘共有人皆可以聲稱他們擁有財產的所有權,也就是說並財產沒有辦法按照不同比例對不同人進行分配,而是存活到最後的人才實質上擁有完整的財產權益。
遺囑雖然可以指定要如何分配財產,但其侷限性在於若財產是在有強制繼承權的國家中,將會有特留分的問題發生,以本案為例,若李玟的房產不是在香港而是在台灣,她的老公將可以獲得一部分的財產,並沒有辦法將其完全排除在分配人之外。
信託便可以同時解決上述兩個問題,信託不僅可以在生前決定要以何種比例對哪些特定人進行分配,同時還可以加入分配條件,當信託受益人達到特定條件時才可以觸發分配 (或有權益信託),除此之外,信託更可以明定信託受到哪個國家的法律規定,如此一來被繼承者就可以選擇沒有強制繼承權的國家當作信託的準據法。
財產隱密性
就財產隱密性而已,遺囑的隱密性較低,在大部分的英美法系國家,當立遺囑人死亡後便會開始經過耗時且複雜的遺囑認證程序(probate),而此時遺產細則就必須公開並將記錄留存於法院,因此對於財產隱私的保護並不佳。
相對於遺囑,本文中李玟所使用的財產聯合共有制與信託在隱私的部分就更加有保障,聯合共有的財產將直接轉移給擁有生存者財產權 (right of survivorship) 的剩餘共有人,不須經過任何程序,而若是透過成立信託的方式時,受託機構有義務保密委託人的身分與信託資產內容,除非此信託架構在未來出現爭議,否則都存在著極高的隱密性。
稅務規劃
若身處在有遺產稅的地區,透過遺囑與聯合共有的方式將財產傳承都會有遺產稅的問題產生,在前篇介紹中曾向讀者說明雖然透過聯合共有的方式傳承是剩餘共有人並不須透過任何程序便可以直接取得財產的所有權,而實務上,各國的稅務機關會認定過世者擁有這些財產的所有權並將其列為遺產總額,因此須要交納遺產稅。
信託則沒有遺產稅的問題,因為委託人在成立信託時便已經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受託人,因此若其在未來過世時,信託財產並不再屬於委託人,這些財產不會納入遺產總額的計算,因此也不會面臨到遺產稅。
綜上所述,信託、遺囑和聯合共有在財富傳承方面都各有優劣。信託提供更高的隱密性和財產非配的彈性,但價格較為昂貴;聯合共有的方式較為簡單,但對控制權有限:遺囑則最為普遍,但遺囑需要遺囑認證,且其財產內容會成為公開記錄。因此在制定財富傳承計劃時應選擇最適合自己的傳承工具,若讀者想更深入了解傳承工具之間該如何選擇或有意成立信託,歡迎洽詢「常杏研究顧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