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約翰·諾斯 John North,是一名發明家,開發了多種設備包括可用於製造家用電器的鑽頭。North 先生開發了一種設備,但未經他的許可就被Electrolux 伊萊克斯使用,因此 North 先生開始一系列的訴訟程序,最終他獲得了近 1800 萬美元的損害賠償。 投資人聲稱他們向 North 投入了大量資金,目的是使他能夠開發和利用他的發明, 根據協議進行投資,投資金額有五倍的回報, 投資人辯稱,伊萊克斯的損害賠償金1800 萬美元是合資企業的成果,並聲稱他們有權獲得一定比例的金額。
在一審中,投資者於 2016 年在英格蘭和威爾士高等法院贏得了他們的索賠,並裁定 North創建了有效的信託,授予他們 200 萬英鎊的判決。 然而,North 沒有付款,而是提出上訴。 他隨後去世,隨後North的兩個兒子進行上訴。
問題一
在本案中,上訴法院推翻了高等法院先前的裁決,該案的核心問題是,經營者為投資人創建的信託是否有效且可執行。
上訴法院指出,之前沒有法院案件專門針對為投資人設立的信託的案例, 此外,在任何教科書或法律參考文獻中都沒有發現有關此類信託的討論或先例。
法院強調,即使這樣的信託是可能的,它也會引發重大問題,這些問題包括,投資者是否有權在不考慮負債的情況下獲得總資產的份額,企業將如何管理以及由誰管理,以及股東撤回股份的權利。
總而言之,上訴法院認為,經營者就其業務份額設立和運營信託缺乏法律先例, 法院強調需要澄清此類信託的各個基本方面。
問題二
上訴法院指出,為了確定 North 先生是否打算為投資者設立的信託,問題在於是否滿足信託的三大確定性。
分析:信託三大確定性
根據STEP International Trust Management ( Module 3, page 36 ),有效的信託必須符合三大確定性,分別為:
- 信託意圖確定 Certainty of intention
要創建一個有效的信託,並受信託契約約束,首先委託人必須要有創建信託的意圖。信託契約中必須包含創建信託的意圖,任何明確的描述皆可,顯示委託人將施加約束的信託義務予受託人。本案例中 North 先生寫給投資者的合約裡的措辭根本沒有意願建立信託,甚至還用信託裡的錢去繳貸款。 - 信託財產確定 Certainty of subject matter
確定了創建信託的意圖後,要使信託有效,還需要確認受託人持有之信託財產。然而這即是本案的癥結所在,沒有具體說明信託持有哪些資產只描述法官認為,由於信託資產不充分,該信託無法生效。 - 受益人確定 Certainty of objects
除了委託人成立信託的意圖確認、信託財產的確認,還須具備受益人的確認才能滿足信託成立的三大原則,意即受益人必須明列於信託契約,或足夠識別及定義受益人身份,方能完成對象的確定性。本案中信件沒有具體說明信託的受益人是誰,很難確定誰將從信託中受益。
上訴法院認為,信託並未有效設立,因為 North 先生與投資者之間的協議完全不符合信託的三個確定性。 這些協議沒有明確表明 North 打算設立信託,也沒有具體說明信託持有哪些資產,也沒有具體說明信託的受益人是誰。
如何避免遺漏
- 確實移轉信託資產,並由受託人或律師見證與簽名
根據 STEP International Trust Management ( Module 3, page 36 ),個人動產需有具體的轉移動作以及轉移的意圖,贈與轉讓或銷售收據皆可做為佐證;而不動產的轉移則必須符合房地產所在地區之所屬管轄法律。根據法庭文件,被排除在信託外的遺產包括銀行帳戶﹑公司股權﹑珠寶﹑藝術品與無形資產等等,動產主要是以信託的準據法規定進行移轉,股權則需透過share transfer form,依據不同的財產種類各有不同的移轉方式。 - 尋找專業機構協助
本案中North與投資者自行設立信託都不是由專業人士起草的,違約風險與道德風險也相對法人高出許多,不論是在信託資產移轉或熟悉當地法規與否,因此最根本的解決之道仍是尋求專業機構協助,專業的受託機構都能確保信託符合三大確定性而為有效信託。
結論
法官判定North與投資者的[協議] 措辭根本不適合建立信任,鑑於上述考慮因素,North的兒子贏得判決,以本案例作為例子小企業可能會想避免法律費用並自行起草文件。 且這是一個不尋常也找不到先例的例子,根據本案例如讀者有意願找尋專業的機構,歡迎洽詢「常杏研究顧問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https://www.step.org/industry-news/uk-investors-fail-establish-trust-rights-over-sole-trader-inventors-assets
https://www.lawskills.co.uk/articles/2018/03/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