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背景
由於本案牽涉人數較多,另法院並無公布當事人姓名,故皆以大寫英文字母代替。
委託人G.H在2011年底與受託人J Trustee Limited 簽訂一信託契約(Z Trust),受益人為委託人的成年子女及其後代。起初,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早期的意願書定期向成年受益人支付信託收益,然而在信託執行幾年後因家庭關係破裂,委託人在2020年11月交付受託人新的意願書要求停止支付信託收益。另外,信託財產分配曾在2014年至2015年期間暫停,其中第四和第五被告D.E沒有收到任何分配。
由於家庭關係破裂,受託人提議終止信託獲得全體受益人同意,但各受益人對受託人的分配方式有所爭執,部分受益人認為信託財產應平均分給六個兄弟姊妹,也有部分受益人覺得應排除其他受益人,但受託人認為信託基金應該平均分配給六個兄弟姐妹,並補償曾被中斷分配的第四和第五被告,因各方無法取得共識,故受託人請求法院裁判。
法院判決:受託人是否(1)善意(2)決策是否合理(3)有無利益衝突
法院就三個面向對受益人的決策進行分析:首先,信託基金的價值正在減少,因此為維護受益人最大利益應終止信託,其次,多數受益人表示他們依賴信託基金來維持生活,因此將資金用於他們的利益是合理的。此外並無自利交易與利益衝突的疑慮,故法院認為受託人的決策是合理的並認同受託人在補償部分受益人與扣除相關成本後終止信託的決定。
分析:法院判決的考量基準
根據STEP International Trust Management ( Module 2, page 22-23 ),受託人在管理信託資產時必須遵守兩項義務:
1. 信義義務 Fiduciary duty
- 嚴格遵循信託契約(Trust Instrument)所規範之責任與方向。
- 以對受益人最佳利益的方針行使其權力。
- 對受益人保持忠誠,如不以受託人身分謀取其個人財富、不造成受託人與受益人及信託間的利益衝突、禁止自我交易(Self-dealing)。
2. 注意義務 Duty of Care
- 確保信託財產免受不必要的風險
- 適當的管理信託財產
- 謹慎地進行投資
本案的重點集中在受託人的信義義務,雖然信託財產在判決當時價值470萬英鎊但持續減少中,我們可以明顯看出信託存續期間越長反倒對受益人越不利益,因此受託人考量到信託本旨是委託人為子女利益而成立,故終止信託符合信義義務中為受益人最大利益。此外,鑑於信託財產的價值和雇用受託人的費用,將信託財產分配給受益人(在經過稅務諮詢後)更具效益,因為受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使用和投資這些資金,並且受託人的決定與受益人間無利益衝突。
結論
根據以上的判決與決策過程,法院最終決定批准受託人結束該信託並分配信託財產給受益人。而文中幾次提到委託人曾經交給受託人意願書,那意願書是什麼呢?為什麼已經簽訂信託契約還會需要意願書?我們下次將為大家繼續比較意願書與信託契約的差別。根據本案例如讀者有意願找尋專業的機構,歡迎洽詢「常杏研究顧問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https://www.jerseylaw.je/judgments/unreported/Pages/[2023]JRC006.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