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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於2008年初,根據當時稅務顧問BKL Tax的建議,決定將Lochmore公司的股份轉入信託進行稅務規劃,該公司(Lochmore Holdings Limited)由委託人於1995年在澤西成立,並將公司股份移轉給受託人Lutea Trustees Limited 的董事 David Jenner,受益人為委託人自己、其配偶與四名子女。
然而,委託人的現有稅務顧問Michael Dawes檢視信託契約時發現這些股份實際上是以贈予的形式轉入信託,而非出售的方式。這個錯誤導致委託人需要支付高達80萬英鎊的遺產稅。
法院判決
法院就三個面向檢討該信託:
- 委託人是否犯了錯誤?
- 如果沒有這個錯誤,委託人是否會進行這筆交易?
- 這個錯誤是否嚴重到足以認為受託人保留財產是不公平的?
首先法院認為委託人對於交易的性質存在重大認知錯誤,委託人誤以為股份是通過出售的方式轉入信託而非贈與,以及如果沒有這個錯誤,委託人不會同意成立信託並將股份轉入其中。委託人之所以這麼做,是基於遺產稅上的考慮。最後,這個錯誤對委託人說是非常重大的,該錯誤導致他需要支付高額的遺產稅,也因此對委託人的財務狀況和利益產生了嚴重的影響。
分析
- 就本案來看,法院檢討第一、二點是從委託人的角度出發,雖然委託人創建信託的意圖是為了進行稅務規劃,但我們還是可以推測該稅務規劃背後的核心仍是避稅,然而卻因委託人與受託機構對轉讓信託財產方式產生「誤解」,不僅達不到稅務規劃效果,還必須立刻支付高昂的遺產稅額,反倒弄巧成拙。
- 此外,法院檢討的第三點乃是針對受託人,受託人是接受信託財產所有權的一方,應不可能不知道該公司股份事實上是以贈與而非委託人所要求的出售形式移轉,卻仍在未交付價金的情況下保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顯然是非善意持有該財產。根據衡平法之規定,受託機構的行為違反公平原則,造成委託人極大不利益。
- 但必須提醒讀者的是,此類因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誤解」而成立的信託十分常見,但並非每次委託人都能夠全身而退,拿回信託財產,這取決於各國法院法官對法條的解釋與個案的認定,因此委託人在成立信託時不應有僥倖的心態,應注意信託成立的意圖與時刻確認信託是否有按照信託契約簽訂的內容執行。
結論
最終法院裁定根據澤西信託法第11條,認定該信託是因錯誤而成立,宣告信託無效,股份恢復為委託人個人財產。根據本案例如讀者有意願找尋專業的機構,歡迎洽詢「常杏研究顧問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https://www.jerseylaw.je/judgments/unreported/Pages/[2010]JRC068.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