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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大家都認為設立全權委託信託可以任意做出決策,不會被法院介入自主裁量權,但實際上,全權委託的自由裁量權仍有可能在受託人任意或詐欺性的行為發生或違反信義義務或注意義務時,可以由受益人向法院申請介入。以下案例將帶出全權委託分配決議被駁回的案例。
案件精要:Mr. & Mrs. Trani 通過Pizza生意積累了可觀的家族財富。在他們出售企業後,他們將大部分財富投入到全權委託家族信託中。他們有兩個兒子,Marco 和 Luciano,還有一個女兒,Patrizia,父母成立Latina Investments Pty Ltd並將其信託受託人,父母與Macro、Luciano、Patrizia以及後代皆為受益人,目的是讓家人們可以平等受到照顧。在其母親去世後,兩位哥哥與Patrizia關係鬧翻,Luciano身為受託公司的唯一股東,他利用職權解除Patrizia的董事職位,而後兩位哥哥變賣信託資產並且試圖兩人平分所有資產,Patrizia發現後告上法院,最終該受託人的決策被法院駁回,要求在三人間平均分配。
法院最終判決要點
Patrizia在法院中提出證明:
- 受託人賤價變賣其中一項資產
- 信託目的是父母讓三個小孩平等受益
- 由信託的律師和會計師準備的分配資產的決議記錄並沒有準確記錄會議內容(分配決議沒有合理的理由支持決議結果)
- 雙方關係破裂,因此哥哥沒有考量Patrizia的利益,該決議出於惡意
法院參考以上幾點後,主要認為Macro、Luciano並沒有合理的做出信託決策與流程,其沒有準確的分配決議紀錄,同時認為兩位哥哥的決策是出於惡意,並未真實考慮Patrizia的利益,因此駁回了該受託人決議,並參照父母對信託的目的,要求資產要在三個兄妹中平均分配。該案除了受託人的惡意行為外,重點是受託人做出分配決策時必要的動作與義務,這些動作即使是全權委託信託也不能省略,否則就有可能被拿來當作駁回信託決議的一項爭點。
受託人執行分配時的義務
法院何時能介入自由裁量權:
- 受託人違反信義義務或注意義務
- 受託人的行為違反信託目的
- 受託人分配給非受益人
- 受託人任意或詐欺性的分配收益
當以上幾點被拿出來提告時,受託人必須能夠提出合理的決議過程紀錄,否則很有可能被駁回決議,並且面臨相對應的賠償。而該案之所以可以推翻決議,其中一個重點就是該信託會議紀錄不足以證明該決議的合理性。因此,為了避免該全權委託信託發生此類事件,受託人可以在分配前完成必要的動作來支持決議的合理性。
根據(STEP Module 6, page 108),全權委託受託人在分配前需要完成的動作:
- 進行分配前要先確定該獲得分配者符合受益人資格
- 需不需要取得委託人或保護人同意
- 是否有規定的分配方式、以及現金是否充足
- 要用本金或收益來分配,該分配會不會有稅務問題,並且以全體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或信託權益考量
以上所有決策過程通常會由信託執行人與受託公司的經理與董事決議後,必須要做成會議紀錄保存決議細節,如果受託公司為一人公司,則只需要做書面決議即可。
結論
受託人的職務常常有許多需要注意的細節,很多私人企業都會創立私人信託公司,將家族資產放入信託當中,並且讓沒有信託管理經驗的自家人來管理信託資產,這樣的作法並不完善,當家族成員有紛爭時,有職權的人很容易濫用權力去想盡辦法侵害另一方的權利,因此引起另一方提起告訴,沒經驗的管理者又時常在一些小地方沒有做完善而被攻擊,該案例就是在會議紀錄上沒有明確記錄,信託資產在爭鬥中就一點一滴地被消耗掉,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因此設立信託前仍應詢問專業受託人的建議,並且交由專業人士管理,避免家族某些成員掌控力過大,才是家族財富傳承的長遠之計。
根據本案例如讀者有意願找尋專業的機構,歡迎洽詢「常杏研究顧問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https://lynchmeyer.com.au/legal-updates/family-trusts-challenging-trustees-discretionary-decis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