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背景
一家叫BB&T的銀行曾於2011年控訴一間設立在佛羅里達州的公司Hamilton Green LLC,要求其償還貸款337.5萬美元,因為該貸款是由Richard Bellinger 和其他兩名合夥人親自擔保,在Hamilton Greens LLC違約後,BB&T則依照合約提出動議,強制Bellinger應負責償還該貸款。過程中Bellinger將170萬的資產轉移至庫克群島,設立一個資產保護信託,並且沒有償還原告的貸款。原告發現後,提起動議希望法院判Bellinger藐視法庭(contempt of court,官司開打後轉移/隱匿資產、視司法為無物)試圖讓Bellinger坐牢,但最終Bellinger卻表明自己對於海外信託沒有控制權,法官因而判決藐視法庭的指控不成立,這案例代表有信託保護資產,就不用擔心債權人的追討嗎?
案例流程
2011年7月,在被告於同年2月拖欠貸款後,對個人擔保的問題提出動議,但該動議起初被駁回,這使得Bellinger發現此事。
2011年11月,Bellinger立刻在庫克群島設立了一個海外信託,將170萬美元裝入信託。
2012年1月,法院受理此事,並且裁定Bellinger要償還490萬美元。但Bellinger仍沒有付款。
2013年,原告再次提出動議,控訴被告藐視法庭,試圖使Bellinger坐牢。
2014年,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認為被告並沒有藐視法庭的問題。
美國境內提告
對於債權人來說,在美國境內提告僅能要求債務人還款,但當債務人拒絕償還債務時,債權人頂多再控告債務人藐視法庭,試圖逼迫債務人還款或達成和解,否則就會坐牢,但還是無法強制要回信託資產。不過債權人也可以選擇直接向信託管轄地的法院提出信託無效的控訴,成功的話即能用該信託資產償還債務。
海外信託可以躲避債務? 可否控訴信託無效?
根據(STEP International Trust management, Chapter 5)的解釋,不論在有無伊莉莎白法案的法源下(英國的Insolvency Act或其他國家修定的資產保護法),既有債權人皆有權力提出訴訟,控告委託人試圖侵害債權人權益,但必須能證明委託人的詐欺性意圖。舉例來說,像是證明委託人保有信託的控制權,因此控訴其有躲避債務的意圖。
以本案例來說,委託人並非完全沒事,該案例原告主要提出的是藐視法庭的動議,而非針對欺詐性移轉並試圖使信託無效,如果接下來原告收集足夠多的資訊,就可以前往信託成立的庫克群島控訴Bellinger,針對信託設立的時間點,Bellinger得知違約消息後便立刻成立信託,因此其意圖非常有可能被認定為避免償還債務而設。
案例延伸:建構資產保護信託該怎麼做?
現在通常在建立資產保護信託時都會有更多的考量,最重要的考量為委託人必須沒有既有的債權人或既有的未來潛在債權人,除此之外,受託人也會評估委託人在經過財產轉移後是否仍保有償付能力,因此,如果在本案這種原本就擁債務的情況下是很難有辦法成立信託。因為若在日後信託被攻擊而宣告無效將會對受託人帶來很大的傷害,若在信託持有期間有進行收益或本金的分配,受託人必須收回已分配之財產,若無法達成,受託人則需以自身的財產來進行賠償。
結論
Bellinge在本案中只是沒有藐視法庭,後續仍需要與債權人好好談判,以避免後續被官司纏身,該案例中的債權人若到海外控告信託無效,依照該信託設立的時點,此境外信託很大機率會被以欺詐意圖為由,判定信託無效,此時所有信託資產以及已發放的分配都必須歸還給委託人,並且用這筆錢來償還債務,因此設立資產保護信託時,需要留意設立時間以及自身債務狀況來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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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s://www.forbes.com/sites/jayadkisson/2014/05/31/foreign-asset-protection-trust-scores-a-victory-in-bellinger/?sh=354c17e560db
https://dslawcolorado.com/contempt-court-issue-raised-asset-protection-trust-case/
https://maximumassetprotection.com/blog/bellinger-offshore-asset-protection-trust-defeats-credi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