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美國的一個知名案例,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v. Affordable Media, LLC或稱作Anderson案例,表明了美國政府處理違法交易所得的堅決態度,也展現了境外信託的優點。被告Anderson夫妻開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並且進行電話推銷詐欺性的投資計畫,聲稱在短短幾個月就能獲利50%,但實質上公司根本沒有能力營運,僅是拿新股東的投資款項,繳納給舊股東而已,是一個典型的龐氏騙局。
信託架構
Anderson賺取其中約300萬美金的佣金後,就將收入放進Cook island的全權委託信託當中,並將自己的後代設成受益人,自己設成保護人並且與花旗一起成為共同受託人,且在信託契約中指示,如果有任何脅迫事件(event of duress,指的是某些風險事件可能導致信托被擊穿,而使得此信托失去資產保護的功能)發生,則自動取消Anderson一家的共同受託人身分,運用該條款保護其不法資產,使得美國政府無法在既有法規的條件下,代替受害民衆取回違法資產,但美國政府仍以藐視法庭、洗錢、電話詐欺等等罪刑將Anderson關入大牢,刑期約13年,並限制該筆資產進入美國一律扣押。最終即使信託守住不法資產,委託人卻也沒機會使用。
資產保護關鍵
- 信託的適用法應在有資產保護法的司法管轄地
要達成資產保護,則信託的適用法不可是仍適用伊莉莎白法案的司法管轄地,不然債權人將輕易攻破信託架構。 - 不可撤銷
資產保護信託必須是不可撤銷,一般信託在沒有撤銷條款的情況下為不可撤銷,因此要設立資產保護信託,則不可以有允許委託人撤回的撤銷條款。
信託契約中的撤銷條款,可以被債權人利用作為委託人欺詐意圖的證明,面臨破產時,委託人的破產受託人(清算執行人)能夠使用撤銷權,撤回信託資產給予債權人。
委託人可能被境內法院要求行使撤銷權來償還債務,就算信託及資產都在境外,委託人及債權人大多仍留在境內,受境內法院所管轄。 - 全權委託
若委託人希望自己成為資產保護信託的受益人,則信託必須是全權委託。若委託人本身享有信託的既得及固定利益,他的權益利益有可能受債權人或破產執行人控制,若信託本身有一群符合條件受益人,其中包含委託人,並相分配全權委託給受託人,委託人僅能期待而非要求利益分配,因此破產執行人或債權人無法掌握或要求償付。 - 無保留權
通常信託會有一些盡可能少的保留權給予委託人,以避免被攻擊為虛假信託,若信託被判定為虛假信託,則信託財產將返回委託人自身,並被債權人聲請其債權,就算沒有被判定為虛假信託,只要留有保留權,就會被破產執行人運用作為償債手段,同時委託人也可能受到境內法院的強制執行保留權,以用於償債。 - 信託資產位於境外
若信託資產實體就在與債權人同樣的司法管轄地,則資產很容易被查獲及強制清算,尤其在境內法院傾向於協助債權人收回債權,將認定信託為虛假信託或用於欺騙的工具,要能最大化資產保護,信託資產必須位於境外適用法的管轄地。
境外信託能保住資產的原因
- 選用較有優勢的法律 STEP(International trust management, Module 5, page 81)提到大多數應用普通法的境外金融中心都會自動將《伊麗莎白法規》納入其法律(耿西、澤西及曼島例外),這也意味著信託財產容易受到債權人的攻擊,因此一些境外金融中心便針對該法案訂立更多條款,以保護信託財產。
要確定債權人是否有財產追討權,必須先確定該地司法管轄權的適用法律,不同地的適用法律不同,爲了保護信託財產和合法維持債權人的利益 ,許多境外中心也將《伊麗莎白法規》進行修改。例如開曼群島的信託財產保護法也被一些境外金融中心採用,其信託財產保護法條款如下:
• 伊莉莎白法規廢止並被本具備伊莉莎白法規精神之新條款取代,新立法下,債權人仍可以向法院提交欺詐性財產轉移,只要能證明欺詐意圖便能撤回財產轉移的動作,只要他在創建信託時帶有欺詐債權人的意圖,便能撤銷轉移至信託的財產的動作。
• 該保護法區分既有債權人(財產轉移前就具有債權)及未來債權人(轉移後才有債權)。在開曼的立法下,僅有既有債權人有向法院以欺詐的名義申請信託的無效。
• 既有債權人必須對受託人提起訴訟,以取回其債權,並給定追溯時限,時限為財產轉移後的六年(開曼、百慕達)、兩年(巴哈馬)、一年(庫克群島)。
• 未來債權人無權請求信託之財產。
因此從追溯期與可以提告的人兩項指標中,可以看出伊莉莎白法案比起資產保護法更沒有資產保護的優勢。舉這個案例說明,若今天Cook Island 當地是採用伊莉莎白法案,則這些受害者們皆是未來債權人,都可以向Cook Island的法院告,只要該能證明該信託有詐欺意圖,即可拿回信託資產,而法院判定詐欺意圖的依據如下:
• 委託人在轉移財產時已無償付能力,或透過轉移財產變為無償付能力。
• 財產轉移在法院要求委託人執行債務償還後。
• 委託人在其債權人要求履行債務後轉移財產。
• 在開始一個新的風險性事業前進行財產轉移。
但Cook island是採用修改過後的資產保護法,因此未來債權人無法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 解除共同受託人的條款
由於信託的資產保護力是因為委託人將所有權移轉給受託人,因此委託人無法觸及信託資產,債權人也就無法從委託人手中獲得資產。
但倘若委託人同時是受託人,這可能引起債權人要求委託人行使受託人的權力將信託資產移轉出來償債,或要求法院強制委託人將信託資產用來償還。
該案例中的信託有一項條款是當受到脅迫事件時,而花旗認為美國法院的限制令即構成脅迫事件,因此取消Anderson的共同受託人身分,因此當Federal Trade Commission要求Anderson動用信託資產,他聲稱無法執行返還利益的要求。
結論
美國政府最終雖然無法從Anderson的信託中拿回受害者的賠償金,但政府認為Anderson在創立信託時早就預料到這個結果,因此認為Anderson無法履行償付要求的行為是藐視法庭,再加上洗錢跟電話詐欺等等罪刑,Anderson因此被收押,並且限制該筆資產不得以任何形式進入美國境內,否則一律扣押。即使信託成功保住資產,但Anderson卻被捕入獄,而且資金也不得回到美國使用,這案例展示出美國政府對於惡意脫產行為的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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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s://casetext.com/case/ftc-v-affordable-media-llc
https://www.businessobserverfl.com/article/local-ponzi-scheme-operator-sentenced-to-federal-pri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