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背景
上週我們和大家分析因家族糾紛,進而導致信託提前終止的案例,大家在讀文章時可能會有個疑問,在本案中委託人曾兩次交付意願書給受託人,第一份要求受託人將信託財產分配給已經成年的子女,第二份則是在家庭關係破裂之後要求受託人停止分配信託財產,什麼是意願書?意願書與信託契約有什麼不同呢?我們將繼續為讀者說明。
什麼是意願書(Letter of wishes)?
根據STEP International Trust Management ( Module 6, page 95-97 ),意願書是委託人在設立信託後向受託人提出有關信託資產管理或分配的建議,但需注意這些建議僅供參考,受託人仍須根據信託契約中的條款做出最終決定。雖然受託人通常會在一定程度上遵從意願書,以避免被替換或留下不良聲譽等問題,但如果受託人過度執行意願書的內容,可能會在未來的訴訟中面臨無效信託的判決,因其沒有法定所有權也直接導致信託的資產保護能力將受到嚴重影響。
信託契約vs意願書
信託契約 | 意願書 | |
成立信託 | 必須 | 可有可無 |
法律效力 | 有 | 無 |
受託人遵守準則 | 必須遵守 | 僅供參考 |
成立時點 | 簽訂時 | 通常在信託契約幾天後簽訂 (避免被認作信託契約一部分) |
信託契約與意願書?
- 與信託契約不一致的意願書
委託人有時會提交與信託契約不一致的意願書,舉例來說,信託契約可能定義潛在受益人為 : 委託人、委託人配偶及其直系子孫,但卻又在意願書表示希望能分配給委託人的母親,在此情況下,受託人應提醒委託人兩份文件的不一致,並請求委託人準備不違背信託條款的修正意願書。
- 不合理的意願書
委託人在給予受託人意願書時,往往期待受託人完全遵循自己的意願書行動,部分信託公司也會盡量配合,即使受託人並沒有遵循意願書的必要,但若其意願書不合理仍須善盡告知義務。合理性測試為管理全權委託信託的核心,行為是否合理簡單來說就是受託人在下決策時,必須依據充足合理的資訊,並且考慮當下的各種情況,也就是當受託人被質疑行為時能否有能力證明自己行為的合理性。
- 本案應用-委託人可以要求受託人停止分配嗎?
按理來說,委託人創建信託的意圖應是照顧子女,然而在第二份意願書卻又要求受託人停止分配信託財產,屬於信託契約與意願書不一致,推測本案的受託人 J Trustee Limited 應已通知委託人修正意願書未果,才請求法院協助。由於該信託明顯無法繼續執行,故法院最終同意受託人在補償第四與第五被告並扣除必要成本之後將信託財產平分給六名子女的請求。
結論
從本案例可以知道意願書在信託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因此委託人在撰寫意願書時要謹慎,並盡可能與信託契約保持一致,以減少後續糾紛。受託人則需要行使自主決定權並同時考慮合理性和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將意願書納入考量範圍而非盲目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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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內容
根據此文章的前情提要,以下為參考連結:
▍子女鬧翻天 – 受託人怎麼分才公平
資料來源
https://www.jerseylaw.je/judgments/unreported/Pages/%5B2023%5DJRC006.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