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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James Donald Hanson在生前曾設立一慈善信託S.R. Charitable Trust,該信託的慈善範圍被界定得相當寬鬆,其資產可以用於全球任何一個被法律認可為慈善目的的司法管轄區內。然而Mr.Hanson於2014年過世後,該信託卻受到遺產管理人和Creditforce Limited的指控,聲稱當初建立該信託的目的是為了逃避稅務,並無真正的慈善意圖。
最終,法院認定S.R. Charitable Trust為失效的「目的信託」,而非無效的「慈善信託」,兩者之間有何差異呢?我們首先需要先理解何謂目的信託。
什麼是目的信託?
一般來說,信託通常涉及到三個主要角色:成立信託的委託人、負責管理信託資產的受託人,以及享有信託資產分配的受益人。然而,有一種特殊的信託稱為「目的信託」,它與傳統的信託有所不同,目的信託沒有具體的受益人,成立信託的目的可以是維護家族紀念碑、照顧特定寵物、保護歷史地標等等,實現特定目標或目的。
缺乏受益人信託還有效嗎?
在普通法體系下,信託的建立原則上需滿足三大確定性要素:意圖確定性、財產確定性和受益人確定性,除此之外,受益人必須為人類,這樣他們才能享有合法的受益權,也才有能力提起訴訟保障自身權益。在普通法下,唯有全權委託信託(包括慈善信託)可以不直接列出受益人,但即便如此,依然需要確保受益人的確定性,也就是必須清楚設定出潛在受益人的條件。
而目的信託由於受益人的缺失,在受普通法管轄的司法區域內無法成立。然而,一些境外地區(BVI、耿西、澤西、曼島、巴哈馬等)則透過相關法律法規的設立,已經為委託人開創了建立目的信託的合法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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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信託設立條件
第一代目的信託法規於1989年自百慕達引進(Bermuda Trusts (Special Provisions) Act 1989),這項1989法案已被多個其他司法管轄區用作模板,如BVI、耿西、澤西等等,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目的:信託目的必須建立「具體、合理且可能」的目的上,並且這些目的不得“不道德、違反公共政策或非法。
2.建立方式:由委託人通過正確的形式以契約或遺囑方式設立
3.受託人:至少一人為「指定人」,指定人為百慕達持牌律師、會計師或信託公司
4.執行:為確保目的確實被執行,委託人必須指定一人作為信託執行人(Enforcer),且須指定執行人的繼任方式
5.終止:期限100年,需設立預設受益人來達成最終分配
案例分析
有了目的信託的背景知識後,我們再看一次案例就會發現S.R. Charitable Trust從頭到尾都沒有慈善意圖,因此本質上即非慈善信託,反而是以規避稅務為目的而成立的目的信託,但規避稅務顯然是「不道德、違反公共政策或非法」目的,為缺乏目的的目的信託。
除此之外,根據目的信託的設立條件,為確保目的確實被執行,委託人必須指定信託執行人,其職責是代表信託目的執行信託規定。執行人的存在確保受託人遵守信託義務,並滿足受益人原則。執行人的職責包括監督信託帳目、適當地投資信託資產、監督分配,保證信託契約中的目的得以實現,若未能實現,執行人必須保護該信託,甚至對受託人提起法律訴訟。另外,為確保目的信託得以持續運作,委託人還必須規定執行人退休/過世後的繼任方式。
然而在S.R. Charitable Trust中,自始至終未提信託執行人的存在,不符合設立目的信託的基本條件,因此被法院判定為失效。
結論
S.R. Charitable Trust案例的核心爭議在於其真正目的,信託的目的是否合法且具有慈善性質成為焦點,並涉及到目的信託與慈善信託的區別。由於目的信託設立方式有別於一般信託,因此若讀者有意成立目的信託,歡迎洽詢「常杏研究顧問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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