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保護法, 伊莉莎白法令, 資產保護信託

▍委託人的不良行為是否會擊穿信託? 資產保護信託的運作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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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事背景

    本案發生於澤西,該信託是一個全權委託信託(Esteem Settlement),設立於1981年,委託人是謝赫·法哈德·穆罕默德·阿爾薩巴赫,受益人包括他自己(簡稱“謝赫·法哈德”)、他的妻子和兒子。謝赫·法哈德曾任科威特投資局和其旗下公司(簡稱GT)的主席,他在1988年5月至1990年10月期間,被控與其他人共謀詐騙GT約4.3億美元。在謝赫·法哈德進行詐騙之前,他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建立了多個信託,其中包含了本案的信託Esteem Settlement。而GT已在英國高等法院就謝赫·法哈德的詐騙行為獲得判決,加上利息約為8億美元,再追回部分資產後,謝赫·法哈德在巴哈馬宣布破產。雙方均同意Esteem Settlement目前的資產是在GT成為其債權人之前,出自謝赫·法哈德的自有資產。

    案例說明

    在這個案例中,會發現GT只有辦法追回在謝赫·法哈德進行欺詐後對信託轉移的財產,而無法撤銷整個建立信託的行為,GT必須透過其他理由試圖擊穿信託以追討其信託資產。儘管詐欺行為是錯誤的,但設立信託的目的,就是要避免無限上綱的追回財產,並且他在犯案期間向信託轉移的資產都已被追回,留在信託內的資產屬自有資產,換句話說,該資產保護信託有確實發揮其作用。

    為什麼要在境外金融中心設立資產保護信託

    伊莉莎白法令和現代信託保護法

    在了解境外金融中心設立資產保護信託的好處之前,我們要先了解伊莉莎白法令和現代信託保護法的差異。

    根據STEP,伊莉莎白法令是一部旨在協助債權人,防止信託被用作不誠實手段來阻礙委託人強制執行其合法債權的法規。伊麗莎白法令規定,個人出於欺詐債權人目的所進行的任何性質的財產轉讓都有可能在債權人向法院申請的情況下被撤銷。並且該法令對於欺詐意圖的認定相當寬鬆,只要法院認定委託人的財產轉移具有欺詐意圖便能撤銷,也無追溯時限。也就是說,只要委託人的確定債權人或未來的不確定的債權人提出申請,為了保護資產而進行的任何資產轉讓都可能被撤銷。

    許多境外金融中心已廢除伊莉莎白法令,並創建現代信託保護法,該法案更有利於債務人而非債權人。現代信託保護法繼承了伊莉莎白法令的精神,因此有意欺詐債權人進行的欺詐處分或轉讓仍然有可能被撤銷。不同於伊莉莎白法案的舉證責任在委託人身上,現代信託保護法的舉證責任在於債權人,只有在債權人能證明委託人在創建信託時有欺詐意圖就能申請信託無效,並且僅有既有債權人能夠向法院提出。

    案例分析

    再來回到本案,假設今天發生在適用於伊莉莎白法令的司法管轄區,如果法院認為委託人以有意欺詐債權人的方式進行了轉讓,整個處分將被撤銷,並且整個轉移到信託的過程將會是完全無效的。一旦撤銷轉移到信託的決定,轉移中包含的任何額外未使用的資金在法律上歸委託人所有,因此委託人信託裡原先的資產也將會因回到委託人身上而被債權人取得。而本案所在的澤西採用的是現代信託保護法,委託人謝赫·法哈德在1981年設立Esteem Settlement來進行資產保護,而他在1988-1990年才犯有詐欺案,因此其債權人GT屬於不可預見的未來債權人,創建信託的目的也非為了欺詐債權人而設立,因此信託不會被撤銷,債權人僅能取回他在犯案後向信託轉移的不法所得。

    結論

    從本案中可以看到如果想要設立一個資產保護信託,首要考量的問題便是該司法管轄區是否有對於債務人較友善的現代信託保護法,適用伊莉莎白法令的司法管轄區對於資產保護計畫會是一個阻礙,因為只要債務人或委託人的現有確定債權人或未來的不確定的債權人提出申請,委託人為了保護資產而進行的任何資產轉讓都可能被撤銷。

    根據本案例如讀者有意願找尋專業的機構,歡迎洽詢「常杏研究顧問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https://www.trusts.it/admincp/UploadedPDF/200710131056010.jJerEsteem_Settlement20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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