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上次我們提到過保險與境外信託的主要差別在所有權歸屬,或許大家會有個疑問,境內各大銀行也有推出保險金信託,那境內與境外的保險金信託差別何在?
境內保險金信託
首先,根據台灣信託公會的定義,境內的保險金信託是一種金融服務商品,其核心概念是將保險理賠金交由信託機構管理,目的是將「保險」和「信託」的機制結合在一起,以增強受益人的權益保障。如此一來,若未成年或身心障礙的子女遇到父母意外雙亡並獲得大筆保險理賠金時,便能避免監護人的盜用或管理不善,確保保險金能夠實際用於保障遺族的需求。
因此當要保人過世時,原本要直接支付給保單受益人的理賠金不會分配給保單受益人,而是直接存入信託專戶,由原始的保險受益人擔任信託委託人,與信託公司(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並自己為信託的受益人,也就是所謂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自設信託。
*還不太知道為什麼境內外信託有差嗎?歡迎參考:▍境外信託小教室 – 境外和境內信託
境外保險金信託
而境外信託的架構則稍微複雜一些,不同於境內信託的是,境外的保險金信託允許將被保險人與要保人的所有權分開歸屬,因此常見的操作會由委託人(被保險人)與信託機構(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由受託人擔任保單要保人,也同時為保單受益人,再以信託資產購買保險並替被保險人繳納保費,等待被保險人身故或達給付理賠金要件時,將理賠金分配給信託的受益人,受益人可能為委託人的後代或指定對象等等。目前可以承做的的國家為香港、百慕達與加拿大。
比較
在境內因保單所有權歸屬於要保人,且在要保人過世後雖保險受益人成為信託委託人,但因理賠金的所有權歸屬仍在受益人身上,因此不論是委託人或受益人受到債權人追及財產都有可能得不到資產保護的效果;反之,境外保險金信託因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可以分離,雖然委託人喪失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卻能因此同時保障自己與受益人不會受到債權人的追討,因受託人才是保單的所有權人。
結論
雖然境內外都有保險金信託,但因所有權歸屬不同,資產保護的效果也大不相同,因此若讀者有意成立保險金信託,歡迎洽詢「常杏研究顧問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https://www.investopedia.com/terms/i/insurance_trust.asp
https://www.trust.org.tw/tw/info/related-common/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