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信託, 信託資產,家族信託, 剩餘權益, 終生權益信託

▍剩餘權益的買賣爭執 – 兄妹各執一詞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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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背景

    Maurice與Bernadette擁有一塊用於當作牧場,約八十畝大的地產,且兩人各擁有此地產一半的權益。一直以來,他們的心願便是讓該地產保持完整,並繼續被其家族所擁有。

    2002年,Maurice去世,Bernadette則開始執行其生前的遺囑,以Maurice對地產擁有的一半權益當作本金創立家族信託。其中,信託契約規定,此信託產生的收益將用於資助Bernadette直到她去世,Bernadette過世後,信託將中止,而信託本金則會依照50%、12.5%、12.5%、12.5%、12.5%的比例依序分配給兩人的大兒子Kelly與四名女兒。此外,兩人的其中一名女兒Renee則會擔任信託受託人。

    2003年,牧場的主要經營者,同時是大兒子的Kelly與四位姊妹達成了交易,也就是他將以20000美元的價格買下四人各12.5%的權益。

    在此之後的2013年,也就是Bernadette去世後的第三年,Kelly向受託人Renee請求信託本金的分配,然而,Renee此時卻認為地產的價值已高出當時Kelly的出價許多,並因此想要令當初的交易不成立,她便以Kelly有詐欺意圖與四位姊妹當初是被迫同意交易為由向法院上訴,請求法院撤銷2003年與Kelly達成的交易協議。

    最終,法院判Renee敗訴,表示沒有證據表示當初四位姊妹是被迫簽署的,也沒有證據表明Kelly有詐欺的意圖。

    案例分析

    在探討為何Renee敗訴之前,我們可先了解本案的信託類型為何,以及釐清在Bernadette還未去世的情形下,四位子女是否真的可以交易其對信託本金的權益。

    終身權益信託
    由信託契約的內容,我們可清楚的判定此信託為一終身權益信託。根據STEP (International trust management, Module 4),在終身權益信託中,受益人會被分成兩類:終身權益受益人與剩餘權益受益人。其中,前者在過世或在信託的終止前皆可以享有由信託利益,但不能擁有也不能變賣信託資產;後者則可以於終身權益受益人過世後得到剩餘的信託利益及資產。本案中,信託的終身權益受益人為母親Bernadette,剩餘權益受益人則為五位子女。

    此外,STEP亦表示,在終身權益信託中,終身受益人可以將終身權益出售、或贈與給第三方(但不得透過死亡形式轉讓),剩餘受益人對信託本金擁有的權益也能被轉讓、贈與或售出,同時也能以遺囑形式分配,且通常來講,由於剩餘權益要在未來才能實現,因此若考量時間價值,正常售出價值會小於資產現值。由此可知,本案的五位子女確實可以交易其對信託本金的權益。

    Renee為何敗訴?
    經過反覆查證,法院發現當初交易協議的簽署事實上是經過五兄妹至少一次的會議後達成的共識,自然沒有Renee所辯稱「四姊妹皆是被迫簽署協議」的情形發生。至於有關估值的爭議,法院認為在進行交易時四姊妹根本沒有對土地價值進行過問,Kelly也沒有義務提供估值的相關資訊。此外,考慮到時間價值,售出價值本就會小於當時的資產價值。因此,針對「Kelly有欺詐意圖」的爭點法院也予以否決。

    結論

    本案中,Maurice創立了一終身權益信託,信託契約規定當妻子Bernadette去世,五位兒女可擁有信託本金。不過,在真正擁有信託本金,四位女兒便將其權益賣給了長子Kelly。不料,他們卻Bernadette去世後卻發現地產價值已高出當時賣出價格許多,因此想要令當初的交易無效,並由Renee為代表向法院上訴。最終,由於法院並沒有找到可以支持四姊妹的證據,因此判處Renee敗訴。

    根據本案例如讀者有意願找尋專業的機構,歡迎洽詢「常杏研究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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