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所有權 法定所有權

▍境外信託誰該繳稅 – 麻州受託人怒告北卡羅萊納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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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事背景

    Kimberley Family Trust 是一個從另一個名為 Kaestner Family Trust 的信託拆分出來的子信託,子母信託皆為全權委託信託,準據法為紐約州州法,母信託受託人為紐約居民、子信託受託人則為麻州居民。

    Kimberley Family Trust 的潛在受益人為 Kimberley 和他的三名子女,這個子信託於 Kimberley 舉家搬遷至北卡羅萊納州不久後成立,信託將在 2009 年也就是 Kimberley 40歲時結束,屆時本金與收益都將轉移予 Kimberley 及他的子女。在 Kimberley Family Trust 的信託期間將要結束之際,Kimberley 與受託人經過討論後決定不移轉資產,而是再成立一個新的信託,至此時 Kimberley 在內的潛在受益人從未獲得任何信託利益或本金的分配,信託資產也不包括任何位於北卡羅萊納州的動產或不動產。

    然而 Kimberley 所居地的北卡羅萊納州要求受託人必須根據 Kimberley Family Trust 於 2005 至 2008 年間的所得納稅給北卡羅萊納州政府。受託人不服因而上訴,最終法院判定受託人勝訴,該信託無需繳納任何稅金給北卡羅萊納州政府。

    法定所有權 權益所有權

    境外信託相關稅務誰來繳?

    本案發生在適用英美法的美國,信託在與適用大陸法的台灣有所差異。

    首先我們必須先知道信託該由誰繳稅,才能進一步討論稅該繳給誰、北卡羅萊納州政府可不可以對 Kimberley Family Trust 課稅,要注意的是,實務上的課稅原則可能因為地區、法規等有所差異,本文以大原則做介紹。

    英美法地區將信託的所有權分為「法定所有權」以及「權益所有權」。法定所有權為受託人的「對物權」,也就是說,受託人是實際上擁有信託資產的人,可以對資產進行處分;權益所有權則為受益人擁有的「對人權」,意思是受益人擁有向受託人要求分配的權利,然全權委託信託中受託人可以自主評斷是否進行分配。

    一般來說,對動產課稅時會針對實際擁有者的稅基進行課稅,因此擁有法定所有權的受託人應負責繳納處分資產所產生的資本利得稅,Kimberley 只有在獲得分配時 (也就是實際得到資產的法定所有權時) 才需繳納所得稅,而 Kimberley 於北卡羅萊納州政府追繳稅額的期間無獲得任何信託分配。

    法定所有權 權益所有權

    繳稅又該繳給誰?

    由於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權屬於受託人,信託所賺取的利潤必須根據受託人的居住地或其公民權國家繳稅。美國需繳納州所得稅,Kimberley Family Trust 獲利部分應向受託人居住的麻州進行納稅,而非向受益人所居住的北卡羅萊納州政府繳稅。較特別的是,不動產通常根據其所在地進行納稅,本案的信託資產也不包括任何位於北卡羅萊納州的不動產。

    結論

    透過 Kimberley Family Trust 的案子我們可以看出,境外信託中資產的法定所有權屬於受託人,因此由受託人繳納信託產生利益的資本利得稅,受益人在未獲得分配以前不需向其住所州繳納稅務。更宏觀的來說,信託產生利益時,應由受託人根據其賦稅條件納稅,受益人只有在獲得分配時該收益納入當年度所得與其餘所得一同課稅,因此許多人會將信託設立於境外,境外受託人位於境外低稅或零稅率管轄地,通常享有免稅或稅務優惠,達到節稅的目的。實際上賦稅條件會因不同地區的法律有所差異,應以實際規範為主。因此若讀者有意成立目的信託,歡迎洽詢「常杏研究顧問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8pdf/18-457_20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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