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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Khouri先生在根西成立了一個信託,Naustdal女士和他的子女是這個信託的受益人,該信託透過一間控股公司持有一棟要價不菲的倫敦房產,而她和她的家人就居住在這棟房產中。大約在2019年8月左右,信託的前受託人TKC Corporate Services NV聲稱將持有公司的股份轉讓給Rijckaert先生,轉讓價格為1英鎊。轉讓股份的依據是Rijckaert先生在當年早些時候與Naustdal女士和El-Khouri先生達成的一項協議。儘管Rijckaert先生未履行此協議下的任何義務,但受託人在未調查事實且未咨詢Naustdal女士或其他受益人的情況下擅自將股份轉讓給了Rijckaert先生。在轉讓後不久,Naustdal女士收到了一份通知,要求她離開該房產,此通知是應Rijckaert先生的要求發出的。
為了不被趕出住所,Naustdal女士試圖替換受託人,卻發現信託竟然已因轉讓了股份而終止。因此她將前受託人和Rijckaert先生告上法院。
法院判決
在了解法院判決之前,首先要了解在信託中,受託人所負的信義義務是什麼。
一般來說受託人必須遵守的信義義務如下:
- 嚴格遵循信託契約(Trust Instrument)所規範之責任與方向。
- 以對受益人最佳利益的方針行使其權利。
- 對受益人保持忠誠,如不以受託人身分謀取其個人財富、不造成受託人與受益人及信託間的利益衝突、禁止自我交易(Self-dealing)。
法院檢視了受託人所提出的證據,卻發現受託人無法提供有關其轉讓股份決定的會議記錄、受託人在做決定時參考的資訊、支持的文件以及相應的決議。受託人只提供了一份按時間排序的時間軸文件,但根據STEP,一旦信託成立或承接既有信託公司的信託,受託人有義務建立邏輯化的系統對信託文件及其他紀錄建檔歸檔,包含安全保管紀錄、信託檔案文件、受託人會議記錄和決議、投資紀錄、信託帳戶明細等。
法院指出該文件未提及受益人,也未考慮對受益人有利的情況。受託人完全未考慮信託目的在於提供受益人住處。Rijckaert先生對於信託來說是無關的第三者,但他同意支付受託人執行信託服務的費用以及承諾賠償受託人因執行信託職責而對第三方產生的任何費用或責任,包括因將資產轉讓給自己而產生的任何責任。等同受託人為了自身私利而選擇不對受益人保持忠誠,進而損害了受益人的權益。
最終法院的判決不僅撤銷前任受託人所做的決定,前任受託人也因違反信義義務須賠償Naustdal女士。
結論
本案提醒受託人在管理信託時勿受信託以外第三者的影響,受託人要保持其獨立性。受託人有其忠於受益人的義務,也就是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此外受益人也要保持警惕,如果他們懷疑受託人有任何不當行為,應採取行動。
資料來源
https://academic.oup.com/tandt/article-abstract/29/9/810/7288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