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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Cottrell夫婦於1994年開始他們的婚姻關係,於2017年分居。Paul Cottrell是一名海洋生物學家,而Joanne Cottrell主要是照顧他們兩個孩子的全職媽媽。在彼此相識之前,當時Joanne還在就讀大學,她的父母Robert and Patricia Muster幸運地贏得了 Lotto 6/49 彩票的500萬加元。Muster夫婦建立了兩個信託,並多年來向他們的子女,包括Joanne贈予了資金。這些信託是全權委託信託,受益人包括Joanne、她的父母和她的兄弟。她的父母擔任信託受託人。在2012年Muster夫人去世後,Joanne和她的兄弟被任命為受託人,然而,Joanne從未積極參與管理這些信託。在這個時候,Joanne還從信託中獲得了資金,她將這些資金放入了她在分居時保留的個人銀行賬戶中,使她的丈夫不得不承認剩餘資金是排除財產。當Cottrell夫婦的婚姻破裂時,Muster先生要求Joanne辭去受託人的職務,並辭去相關公司的董事職務。Paul Cottrell將此視為一種陰謀,是為了否認他對這些財產所聲稱的權益,Paul認為他擁有信託資產增值的部分,但法院並不同意這種觀點。法院認為Paul Cottrell無法向Joanne請求信託財產的分配,並駁回了他的請求。
全權委託信託
在探討法院判決之前,我們先來介紹此信託架構,根據STEP,全權委託信託是委託人創建之信託,權益歸於受益人,並給予受託人決定個別潛在受益人應分配信託財產之份額。委託人不須決定個別受益人應分配多少利益,全部交由受託人自行判斷,此時潛在受益人們並不擁有信託財產的權益,而是依據受託人的決定。
全權委託信託的好處有以下幾點:
- 分配彈性: 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決定信託財產分配方式。
- 世代規劃: 家族財富做成全權委託信託世代傳承下去。
- 資產保護: 避免被受益人揮霍財產。
- 合理節稅
需注意的是,信託必須具備三大確定性才得以成立,全權委託信託雖然無需向其他類型之信託要列定受益人名單,卻仍必須列出可以清楚判斷一人是否為潛在受益人的條件 (如:受益人為我的子女) ,否則將視為失效的信託。
法院判決關鍵: 信託中的財產是否是屬於Joanne?
承上所述,在本案中的信託屬於全權委託信託,受託人具自由裁量權,Joanne對信託來說只是潛在的受益人,因此她在全權委託信託中的權益僅僅只能期待能夠被分配。因此Joanne在Muster信託中的權益不確定性可說是非常大,以至於在審判時不能說這種權益已經有所增值。而這種不確定性源於Joanne從未實際或甚至顯現其有能力強迫受託人分配Muster信託的資產,並且不能保證她將來可以從這些信託中獲得多少分配。
此外,在全權委託信託之下,受益人僅具有潛在受益權,由受託人決定合適的分配時機點和份額,因此在分配前都無法確定Joanne在信託財產中的份額,自然也難以估算其信託資產增值的部分。
法院認為儘管前夫Paul對於信託資產增值的主張是有理的,但他並無法證明Joanne在信託中的權益也增值,因為他採取的計算方式是將信託資產分成三份來計算自己應得的份額,法院支持了Joanne,認為她的前夫Paul未能滿足舉證責任。 法官認為Joanne在Muster信託中的權益之不確定性非常大,以至於在審判時不能說這種權益已經有所增值。而這種不確定性源於Joanne從未實際或甚至顯現其有能力強迫受託人分配Muster信託的資產,並且不能保證她將來可以從這些信託中獲得多少分配。
結論
全權委託信託是一種強大的資產保護工具,他除了本案中的資產保護效果,還具有分配彈性、彈性規劃和稅賦優惠等功能,在本案中,由於Joanne只是信託的潛在受託人,沒有說一定會分配信託資產給他,因此她的前夫也無法據此來要求獲得分割財產,達到資產保護的功能。不過受益人與受託人最好不要是同一人,以避免利益衝突,最好尋求專業受託人機構,根據本案例如讀者有意願找尋專業的機構,歡迎洽詢「常杏研究顧問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ttps://www.step.org/industry-news/canadian-court-examines-ex-husbands-right-benefit-tru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