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Buckton, 開曼信託, 信託訴訟費用, 敵意訴訟, Pro Tem Cost Orders

▍信託訴訟費用誰來付? Buckton信託訴訟三分類

案例背景

▍梅艷芳 – 母親提告致信託資產流失 兩解方 – 常杏研究顧問 案例中,我們知道儘管梅艷芳已經透過遺囑規劃,利用信託架構保護自己的遺產,並希望能按照自己生前寫入信託契約的安排來分配自己的財產,但卻事與願違。梅艷芳母親不滿信託的分配條件,並不斷地提起訴訟,隨著經年累月的訴訟成本,加上必須持續支付梅艷芳母親的生活費與訴訟費用,梅艷芳信託的資產快速縮減,其母親也欠下巨額的律師費面臨多次破產。究竟信託訴訟時,誰必須來支付衍生的訴訟費用呢? 本次案例將以開曼法院的判決為例,讓讀者理解信託訴訟時的法律費用負擔原則。 本次案件經過法院保護相關資訊,原告 P 為家族信託 A 信託的委託人與保護人,並且該信託準據法為開曼群島信託法。委託人 P 將自己於與家族成員均列為受益人,委託人 P 在2023年以保護人身分簽署契約,動用保護人的權力解除受託人 D1 的職務,改任 D3 為新受託人; 2024 年又再次動用保護人權力解除其子 D4 作為繼任保護人,改任前妻為新的繼任保護人。

案例爭議

由於一系列影響信託的決定,使委託人 P 被質疑這些決定是否合法,因此 P 主動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確認決定的有效性。本次案件特殊,向法院提出申請確認信託管理決定有效性的通常為信託的受託人,但因為在這個家族信託中,委託人將許多權力保留給保護人,同時也是由他來擔任,因此在信託管理的裁決時,容易因權力集中而損害部分受益人的權益,或因此傷害整體信託的有效性,為了避免這些信託管理決策日後被用來質疑信託的有效性,因此委託人以保護人身分主動向法院提出確認申請。

信託訴訟的分類與本案爭議

信託訴訟費用的法律分類在 Buckton 判例中(Re Buckton [1907] )分為三類,該判例為信託案件中決定費用責任的重要依據,廣為開曼法院所採用:

  • 第一類(Category 1):由受託人提出,作為信託管理決策的指引,費用通常用信託資產支付,因為該法律指引對整體信託運作有益。
  • 第二類(Category 2):雖非受託人提出,但涉及信託管理運作相關議題,法院亦通常命令費用由信託資產支付,同樣對整體信託運作有益。
  • 第三類(Category 3):屬於敵意訴訟,目的為爭取個人利益,通常須由敗訴方承擔費用。

在本次案例中,P 之所以主動申請確認決議有效性,是因為 D4 質疑其決議的合法性,因此 P 認定本次案件屬於第三類的敵意訴訟,認定 D4 質疑決議是要爭取個人利益,繼續作為繼任保護人,因此若敗訴應該要由 D4 來負擔本次訴訟的費用,然而 D4 則與D1,D3等受託人共同主張其提起案件的情況符合第二類,僅是要釐清信託管理運作議題。

臨時費用裁定(Pro Tem Cost Orders)

D4 的訴求是要求法院提前命令其訴訟費用由信託資產來支付(適用第二類信託訴訟),並以「彌補基礎」(indemnity basis) 計算。儘管訴訟過程中委託人 P 與前後任受託人以及 D4 (前繼任保護人)間存有明顯對立與激烈辯論,但法院最終認為此案屬於第二類,因其爭議焦點為信託管理之核心事項(受託人與保護人的撤換),該決策將影響整體受益人權益,因此認定由信託資產來支付相關訴訟費用。

  • 法院回應與立場:
    • 認可 D4 的請求,頒布臨時費用裁定,認為有助案件的公平與有效處理。
    • 強調此為臨時性命令,將不影響最終審判法官的費用裁定自由(無論最終認定是第二類或第三類信託訴訟)。
    • 鑑於A信託資產高達10億美元,法院認為即使最終被判定為第三類訴訟,要由 D4 歸還相關費用,提前支付對於信託來說也無財務風險,因此容許信託先行支付。

開曼法院審理信託案件的保密性原則

通常在信託訴訟中,法院將會公開信託契約以及其他信託當事人細節,然而本次法院決議保持該信託案件的保密性,並於本案頒布保密命令,儘管案件審理須符合公平審判原則,然而對於開曼等境外金融中心來說,能否保護客戶的隱私權將影響其未來是否能持續吸引國際高資產人士,因此法院傾向符合當事人對於隱私保障的合理期待。相對英國法院日益強調公開審理,開曼的彈性審理作法,將避免信託保密性以及私人資產規劃被簡單的訴訟給揭開。

如何避免信託敵意訴訟

在梅艷芳案例以及本案例中,我們能發現有時訴訟,無論是否最終符合第三類信託敵意訴訟標準,很容易變成要由信託資產代為先行支付訴訟費用,等同於用信託資產提供的銀彈來攻擊信託,因此我們在設計信託契約時,能透過設計部份信託條款安排,使提起敵意訴訟的受益人自動失去受益人資格(如本案中的 D4 也是其中一位受益人),作為提起敵意訴訟的障礙,亦可以避免過多干涉信託管理,並且明定信託撤換受託人或變更保護人的標準,使所有信託管理決策皆能按照信託契約的規範進行,從源頭避免爭議來避免潛在訴訟。詳細信託契約條款的設計,歡迎諮詢常杏研究顧問 – 常杏研究顧問

資料來源

https://www.walkersglobal.com/en/Insights/2025/04/Guidance-from-the-Cayman-Islands-Courts-on-costs-and-confidentiality-in-trust-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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