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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要點——受託人信義義務:
根據 STEP (International trust management, Module 2) ,受託人必須遵守的信義義務包括三點:
- 嚴格遵循信託契約
- 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行使其權力
- 對受益人保持忠誠
本案牽涉到信義義務中的受益人利益最大化,擔任受託人的大原則為,無論受託人何時行使其權力,都必須符合受益人最佳之利益。
在本案的審判過程中,馬丁和安德魯各自提出諸多證據支持自己的立場,安德魯於信託期間多次散佈不實謠言、言語攻擊哥哥馬丁,甚至在媽媽贈與馬丁農場時,出手傷害馬丁的妻子,且在管理信託時不具適切理由的拒絕完成信託帳目的編列。法官認為安德魯的諸多行為指出信託在他的管理之下,可能會因為私人恩怨造成受益人及潛在受益人 (馬丁、馬丁的妻子與孩子等) 的權益無法最大化,故法院將安德魯的受託人身份撤銷以保障受益人的權益。此外,為了避免往後馬丁作為受託人可能因為本次訴訟與安德魯產生嫌隙,進一步不公正的執行受託人義務,法院將另外任命一名專業受託人擔任該信託的第三方受託人,給予信託公正的指示,使所有受益人的權益得到保障。
信託內容
馬丁和安德魯兩人是親兄弟,他們在母親伊莉莎白過世後,同時擔任母親於生前所建立的信託之受託人,該信託除哥哥馬丁和弟弟安德魯外沒有其他受託人,主要受益人包括兩兄弟以及母親的一名摯友,另外這三個主要受益人的另一半及孩子為潛在受益人。在信託期間,三個主要受益人均分信託的利益,潛在受益人則可在受託人認為合宜時獲得本金或利益的分配。
- 案件爭議
在兩人的母親伊莉莎白仍在世期間,安德魯和馬丁便因為母親分別給兩人價值不一的穀倉以及農場鬧過不合;伊莉莎白過世後,安德魯聲稱馬丁未盡受託人的信託義務,馬丁也憤而反擊,兄弟鬩牆鬧上法院,互相想撤除對方的受託人身份。
最終法官判馬丁勝訴,奪去安德魯作為受託人的職責,同時,法院在判決結果中,命令該信託應再增加一名第三方受託人,以保障安德魯作為受益人的權益。
受託人應向誰履行義務、未履行義務時該怎麼做?
委託人在將資產交給受託人後,信託資產即完全脫離委託人,法定所有權移轉至受託人身上,並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為依歸進行信託資產管理。因此,委託人應履行義務的對象為受益人,當受託人不履行或違反信託義務時,只有受益人可對受託人提起訴訟,委託人不具有訴訟受託人的權利。透過訴訟可以要求法院撤換受託人並指定新受託人,或是針對受託人因違反信託義務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本案即為馬丁和安德魯互相以受益人的身份控告對方作為受託人有所失職。
結論
安德魯對馬丁的敵意,對信託的管理產是有害影響,安德魯的敵意影響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因此,法院取消了安德魯的受託人身份並指派新的受託人。受託人為信託中極為重要的角色,信託受託人應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為運用信託資產的依據並保持公正,聘請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士擔任信託受託人將能大幅降低如本案之家族紛爭,不僅能達成委託人的願望、保障受益人的權利,同時也維持和諧的家族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