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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rry 是遺囑信託的終身權益受益人(Life tenant)。信託契約中表示Larry死後所有「還活著的後代將成為信託的剩餘權益受益人(remainderman)」Larry 有三個親生子女A、B和C,但是Larry 在世時已經放棄了A和B的親權。子女A在2013年去世,留下了兩個孩子。

2015年本案被告 Comerica Bank & Trust 為報告信託的管理狀況,將信託的資產報表連同C也寄給了A的兩個孩子和B。由於 Larry 認為他已經放棄A和B的親權、這兩位直系親屬不應再屬於信託的剩餘權益受益人所以他在得知此事後和 Comerica Bank 產生了爭執。雙方無法解決衝突的情況下 Larry便向德州法院提起了訴訟。
然而,初審法院卻依理由不充分拒審。Larry 持續上訴,上訴法院也維持拒審。直到在最高法院拿到摘要文件前,Larry突然去世了。Larry 去世後信託依照契約分配給剩餘權益受益人後便解散,2022年最高法院出具意向書表示該案沒有審理的必要。
這則案例有趣的地方在於,此案件自始自終都沒有經過法院審理,但理由卻不盡相同。最高法院的意向書表示不審理該案的原因在於原告Larry 已經去世,法院對信託資產的分配不表示任何意見、受託人可行使自由裁量權。然而最高法院卻認為初審法院和上訴法院不能拒審。
案例分析
我們根據本案例來討論兩個問題,其一是Larry本身不具備修改信託契約的權利,是否能夠因為不滿意受託人的分配而提告呢?其二是如何避免遺囑信託的信託契約要如何避免受益人彼此間的衝突? 我們先從 Larry 是否有資格提起訴訟來看法院的看法。上訴法院認為觸發條件未發生前,或有權益受益人,就連C,都不是真實意義的受益人,因此Larry 的主訴「已放棄親權的子女不是後代、不是剩餘權益受益人」理由不充分。
既有權益(vested interest )和或有權益 (contingent interest )的差異

法院認為Larry過世後,若剩餘權益受益人對受益人的認定有異議,他們才有必要對信託契約進行解釋。假設在Larry過世前,非常極端地沒有任何後代還活著,那麼該信託就會按照契約處理,法院在當時的時間點沒有審理的必要。
最終最高法院認為法院不得拒審,理由在於法律賦予身為受益人之一的Larry起訴權(locus standi),受益人對受託人的起訴權是指受益人被法律授予權利在其認為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濫用信託財產或未能適當管理信託財產時對受託人提告。由於本案中「終身權益受益人的權益有可能因被告的行為受到侵害」法院不得拒審。舉例來說,該案件衍生出受託人有無遵守信義義務(Fiduciary duty)的問題,因此確立信託的剩餘權益受益人的範圍變得十分重要。
- 信義義務表達了受託人必須為受益人的唯一利益或最佳利益服務,其中又包含了誠信、正值、忠誠。「忠誠」規範了受託人保守信託機密資訊的義務。若Comerica Bank & Trust將信託的信息提供給了不相關人士,該舉即違反了信義義務。身為受益人之一的Larry 當然有權利請求法院解釋契約條文並對受益人全體進行明確的定義
第二個要討論的問題是信託契約的設計,儘管對於信託財產的分配與受益人的認定以全權委托給受託人處理,並且沒有給Larry保留變更剩餘受益人的權利,但Larry卻能透過個人與其他受益人的關係,來影響其餘受益人是否符合受益人資格的條件。更常見的情況是將受益人設定為夫妻,若因離婚而改變婚姻狀態,則將無法繼續符合受益人身份,因此當我們在設定受益人條件時,建議檢視以下原則:
- 受益人條件是否具體可執行,若受益人條件設定過於模糊,例如所有的後代,則很有可能會有婚生子女、血親、法定子女(包含繼子女)等爭議問題。
- 受益人條件是否難以達成,現代人家庭形式多元,過去有些信託在設立時受制於男性繼承家業的觀念,使得受益人為了繼續符合其資格必須誕下男性子嗣,一些過去習以為常的條件,現在設定信託時則必須考慮條件的可持續性。
- 受益人條件是否能被變更,信託契約中通常會保留變更受益人身份的條款,儘管遺囑信託不可撤銷,但仍可以透過指定保護人的方式將受益人變更權轉移給保護人,若受益人發現自身的受益人資格會因與信託無關的人而受到影響,將使信託失去其原本保障受益人的功能,受託人也會無法釐清其履行信義義務的對象。
當信託完全找不到受託人時,將會被判定剩餘資產返回給委託人,或是被視為委託人的遺產,因此為避免造成委託人或其一族的稅務問題,信託會設定最終受益人 Ultimate Beneficiary 通常為慈善機構而非個人,作為其信託資產最終的去處。
回到本案例,Larry發現根據信託契約,可以透過放棄親權來撤銷剩餘受益人的資格,然而信託為衡平法產物,並非簡單的文字遊戲定勝負,就算法院最終願意審理該案,應會支持受託人維護剩餘權益受益人的立場,並尊重受託人的自主決定權。
結論
儘管我們不了解信託的委託人在創建信託時,對於受益人的想法以及希望信託能夠保障到哪些受益人的生活,但受託人接受了信託賦予的義務後,便要代替委託人執行其意志,因此信託最終的管理與分配將會由受託人以公平公正的角度來執行,為避免受益人的定義帶來的爭議,在創建信託時則必須更謹慎的設計,並以長遠的規劃來達到財富傳承的效果。
資料來源
https://cases.justia.com/texas/supreme-court/2022-21-0233.pdf?ts=1669920448
https://natlawreview.com/article/texas-supreme-court-justice-authors-opinion-arguing-claim-regarding-conting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