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信託, offshore-trust, family, assets management

▍邵逸夫的私人信託公司

案例背景

邵逸夫成立邵氏兄弟(香港)有限公司,拍攝了逾千部邵氏華語電影。他亦是電視廣播有限公司 TVB 的創辦人之一,多年來主導著香港的電視行業。邵逸夫在其妻子黃美玲於1987年病逝後,成立家族信託基金,信託財產包含邵逸夫慈善信託基金、邵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以及邵逸夫獎基金會有限公司。 邵氏家族信託由註冊在百慕達的 Shaw Trustee (Private) Limited 擔任受託人,這個信託基金擁有邵氏兄弟公司的股權,資產總值高達數十億港元。

私人信託公司 Private Trust Company 的運用

傳統富豪與高淨值家庭在規劃海外財產時,往往牽涉到家族企業的海外控股架構,因此財富傳承也與家族企業的股權綁定,當傳統信託公司無法針對家族企業的經營給予協助,或是家族需要對其經營權保留更大的控制彈性時,往往會選擇另外設立私人信託公司來擔任自己家族信託的受託人,本次案例的設立方式如下:

1. 信託關鍵要件

委託人(Settlor):邵逸夫

受託人(Trustee):私人信託公司 Shaw Trustee (Private) Limited

受益人(Beneficiary):他的子女或其他家族成員

信託目的:確保子女與家族成員未來生活無虞、控制家族企業之經營權、管理慈善基金的投資

信託財產:信託財產包括邵逸夫慈善信託基金,並由信託基金控制家族企業股權和其他投資,用於資產管理和遺產規劃

2. 私人信託公司

私人信託公司是由家族成員為了管理家族資產而特別設立的信託,家族成員可以透過私人信託公司來一定程度的控制及分配信託資產,達到參與信託決策的目的,需要留意的是私人信託公司本質上並非信託公司,因此受公司法管轄,並且在擔任受託人時有相當多限制,包含僅能針對單一家族提供服務,無法向公眾提供信託服務,以及需要另外符合各地監管條件等。

設立目的 : 依據家族需求量身訂製信託管理與決策方式。

信託結構 :
由家族成員或獨立第三方擔任私人信託公司董事,並指派家族企業的經營人選。

為了避免私人信託公司在不同管轄地面臨所有權問題,我們通常會在私人信託公司上面另外架設一層目的信託 Purpose Trust 來作為所有權隔離,目的信託將作為這家私人信託公司的唯一持有者,並且不允許賣出其股份,唯一目的僅為持有PTC 作為所有權隔離。

詳細實務操作案例請參考 ▍王永慶 – 私人信託公司控股權

3. 直接持有 vs 傳統信託 vs PTC

邵逸夫透過不同公司的控股來集中其家族財富的控制權,然而只要沒有透過信託的方式將所有權隔離,在其百年之後便會面臨問題,先不論在部分仍有遺贈稅的國家會衍生的稅務問題,光是繼承帶來的財產分割與經營權動盪,都有可能危及家族企業的多年基業,並引來外部人士加入家族紛爭奪權的可能。

傳統的境外信託則是能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保護作用,因為所有權在生前便已移轉至受託人,因此不會有遺囑認證以及繼承問題,除此之外信託也能協助客戶保護其資產的隱私,信託條款依據各地的信託法是受到資訊保護的,受託人有信託的保密義務,並且要公正公平的管理與分配信託財產,解決客戶的傳承問題。

私人信託公司 PTC 則是應運家族企業經營的複雜程度而生,若委託人的信託資產包含上市櫃家族企業,或是受到政府機關的高度監管產業,傳統境外信託提供的服務,並不一定能了解各地監管法規以及產業的複雜度,一些大型的高淨值家族便希望能由最了解產業的自己來擔任受託人,才能更快且更有效的管理家族財產與家族企業。

結論

儘管私人信託公司為家族企業帶來相當強大的便利性,以及很大程度的控制權,但相較傳統信託維護起來更加昂貴,並且必須符合不同司法管轄地的規範要求,建議客戶視自身個別狀況,並與專業顧問討論是否有這樣的需求,不同司法管轄地對於私人信託公司的規範,請參考 ▍境外私人信託公司設立地比一比

資料來源

https://www.sohu.com/a/287447681_9994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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