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原則 婚姻財產 澤西

▍信託規避婚姻風險?及早準備避免被視為婚姻共同財產

案例背景

Clive Standish 為了遺產稅的稅務規劃,在 2017 年將價值 8,000 萬英鎊的投資組合轉給妻子 Anna Standish,並希望她為子女設立澤西島信託。然而,Anna 未照如約設立信託,而是將資產保留在自己名下。兩人於 2020 年婚姻破裂,該筆未用於信託設立的投資組合成為了婚姻財產分配的爭議焦點。

案件爭議

本案爭議圍繞於這些資產是否構成「婚姻財產(matrimonial property)」。Clive Standish 考量到妻子為澳洲稅務居民,轉移到其妻子名下的資產不受到英國遺產稅影響,因此於 2017 年將投資組合中 8,000 萬英鎊的資產轉移給妻子 Anna Standish,並要求由她作為委託人設立全權委託信託,以他們的一雙兒女為受益人,儘管 Anna 已收到丈夫轉移的財產,也已接洽澤西島的專業信託公司,然而其妻子卻遲遲未設立信託,而是將資產保留在自己名下。兩人於2020年婚姻破裂後,Clive 提告要求返還資產,爭議點在於這筆資產是否已因贈與行為而「婚姻化」(matrimonialised),使其應視為夫妻共有財產。

英格蘭與威爾斯高等法院(EWHC)初審認為,大部分資產已因轉移而婚姻化,因此應列為婚姻財產分配。雙方均提出上訴,上訴法院(EWCA)改判認為資產來源是判斷是否屬於婚姻財產的關鍵,而非持有人名義,因此重新分配資產,由 Clive 獲得大多數的份額。

Anna 再度上訴至英國最高法院(UKSC),主張該資產為丈夫贈與,應視為共同財產並平均分配,然而UKSC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決。資產是否婚姻化關鍵在於雙方在婚姻期間如何處理該資產,是否實質上視為共有。本案中資產轉移為節稅規劃考量,目的為替子女節省遺產稅,並非贈與妻子,雙方也無證據顯示該資產被共同使用或視為共有,故不構成婚姻化。

如何正確運用信託規避婚姻風險

本次案件之所以有這樣的爭議,在於丈夫是將財產轉移給妻子後,由妻子擔任委託人而非受託人,因此無法將該筆資金視為是信託財產,還未實際創造信託,妻子自然也不會受到受託人義務約束。回到本案中,丈夫若一開始是要求妻子擔任受託人,或是由丈夫自己擔任委託人,自行轉移資產至專業的信託公司來創建信託,該筆資產便會被除外在本次婚姻財產的判決中,達到資產隔離的效果。

UKSC明確宣示,未來「共享原則(sharing principle)」僅適用於婚姻財產,不適用於非婚姻財產,為此一法律原則劃下明確界線。此案為信託及遺產爭議案件提供關鍵參考,法院今後將更著重於雙方如何取得與處理資產,藉此判斷是否構成婚姻財產,亦將影響離婚案件中資產分割的判準。

資料來源

https://www.step.org/industry-news/transfer-wife-tax-planning-purposes-did-not-matrimonialise-assets-says-uksc?utm_source=news+digest&utm_medium=email&utm_campaign=UK+Industry+News+Digest+3725
https://www.bailii.org/uk/cases/UKSC/202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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