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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源於Jardine Strategic公司在合併交易中,以每股33美元的價格收購小股東股份,遭包括Oasis基金等少數權益股東質疑價格過低,並申請法院裁定其股份公平價值。過程中小股東要求公司提供其所獲得之律師意見等法律文件,遭公司以法律專業保密特權( 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 LPP )為由拒絕,進而引發股東是否可強制揭露公司內部法律意見的爭議。
公司合併股價爭議
Jardine Strategic Limited(合併後之公司)與其合併前原始股東對於合併價格無共識引發的案件爭議。原告股份持有人作為小股東(持股比例約15%),對公司在合併過程中提出的每股收購價 $33 美元不滿,依百慕達公司法啟動司法評估程序,以確認其所持股份的公平價值。為此他們要求公司揭露內部法律顧問在評估價格過程中所取得的律師意見。公司則拒絕交出這類討論文件,主張此類文件屬於LPP的保護範圍。
法律專業保密特權 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 LPP
本次主要爭議點在於公司作為法人,其所取得的法律意見與諮詢過程的文件,是否也能受到 LPP 的保障?所謂的法律專業保密特權 LPP,指的是當事人能夠在不必擔心內容被洩露的情況下,毫無保留的與律師交代與討論案件細節,讓律師能得到完整指示並給予最適當的專業法律意見,讓當事人能採取最大利益的行動,其包含兩種形式:法律諮詢保障與訴訟保障,前者為索取法律意見而提供的資料、律師的法律意見及後續建議,其中不必然與訴訟案件有關;後者則屬於當事人、律師、任意第三方,針對案件所作的準備,例如向第三方索取案件相關的診斷證明或調查資料等。
本次案件中公司方的主張,其作為獨立法人應當受到 LPP 的保障,不應由股東任意查詢或檢視其針對合併價格所獲得之法律意見以及討論過程的紀錄,然而過往股東作為公司的當然所有人,理應有權利引用慣例的股東原則 Shareholder Rule 要求檢視所有公司的財產,當然包含其所獲得的法律意見,因此本次案件便圍繞著這個爭議點產生。
股東例外原則 Shareholder Rule
在傳統的英美法體系下,股東作為公司實際的所有權人,實際上被認定為具備該公司財產的受益所有權(因為公司若最終解散,其剩餘處分財產將回歸股東),在這個原則之下,公司不得因對股東的敵意行為,主張其法律特權,因此當事人確實可以主張取得並檢視公司財產,包含法律意見,然而我們知道在案例 Salomon v A Salomon & Co Ltd 中,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被認定具有獨立的法人格,其股東具有的受益所有權,僅在公司清算解散後才會取得其財產,因此不該忽略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享有的權益。同時,若該案件爭議如本案中一樣,訴訟雙方為公司與股東,兩邊的對抗性質會讓公司在提供其法律策略給股東後,在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不利於公平審判。
英國樞密院最終裁決關鍵
案件在百慕達的原審與上訴法院,皆因為慣例的股東原則,公司被要求公開其獲得的法律意見與紀錄,最終公司上訴到英國樞密院。英國樞密院的判決論點如下:
- 股東例外原則不屬於現代法的一部分
Shareholder Rule 僅為慣例而非百慕達法,也不應再被英格蘭及威爾斯法承認,所謂股東例外原則,最初只因公司的法定財產利益歸屬於股東,才認定股東應共享公司法律文件,但在現代公司法觀念中,公司作為獨立法人與股東之間法律人格分離,不應再用股東例外原則侵害公司權益。
- 案件無法主張聯合利益特權(joint interest privilege)
被告公司與其股東利益不一定一致,尤其在涉訟情況下二者處於對立。故股東例外不能被解釋為股東與公司的聯合利益特權。
- 法律特權的重要性
公司在重大交易中,需取得坦率、保密的法律建議,以保障公司治理效能與合作透明性。若對股東開放所有顧問意見,將削弱公司取得專業建言的能力,也削弱董事履行忠誠與謹慎義務的效果。
- 權衡公眾利益與保密必要性
儘管股東可能要求其知情權,但法院認為維持公司的法律特權比揭露資訊更具社會價值。股東如果要取得相關文件,應自行證明於該事件中與公司有明確且特別的共同利益(可以此援引聯合利益特權),符合事實基礎才有權主張揭露。
股東例外原則的實質廢除
由於本次樞密院公布之判決,不僅實質廢除了百慕達法律體系中的股東例外原則,也同時宣布擴及英格蘭與威爾斯的司法管轄地,因此我們可以認定未來股東將無法以此對公司進行對抗,公司可以更放心採取保密的法律顧問建議,尤其牽涉重大合併、併購、溢價收購或結構重組時,不必擔心現有或前股東要求揭露內部法律文件。股東及投資人必須轉而採用更具針對性的方法主張權利,例如在特定事實基礎上證明共同利益,在訴訟中要取得公司內部法律意見,需逐案證明事實上的利益對齊,而非依賴其股東身份。
英國樞密院明確表示「股東不能因其身份而自動取得公司法律意見」,終結了股東除外原則在百慕達及英格蘭與威爾斯的合法性。法院重申:
- 公司與股東法律人格應被嚴格分離
- 維護法律專業特權對公司運作與司法公正皆至關重要
- 若股東欲需取得公司法律意見,應就個案提出足夠事實基礎證明其與公司擁有明確共同利益
本案成為相關判例的里程碑,若在開設境外公司上有任何疑慮,或是希望能了解不同管轄地的法律性質,歡迎諮詢常杏研究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