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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tram Baden 是一位富有的企業家,他在 1961 年設立了一個全權委託信託,信託目的是為 Matthew Hall & Co Ltd 的員工及其家屬提供福利,但由於信託的對象的不明確,該信託的有效性被質疑。由於早年信託剛開始發展時,對於受益人定義尚未累積足夠判例,僅是以過去的慣例認定受益人必須明確定義,本案則針對受益人的定義問題,由法院給予未來判例重要的指引。

受益人:
- Matthew Hall & Co Ltd 的員工:那些目前和曾經在該公司工作的員工。
- 上述員工的親屬:這些員工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 上述員工的受扶養人:那些依賴於員工或前員工生活的個人,例如未成年的子女或無法自立的家庭成員。
案件歷程
Bertram Baden 於 1961 年設立了全權委託信託希望能照顧自己員工,根據 Matthew Hall & Co Ltd 的員工及其家屬的福利,確定了信託的受益人範圍。信託契約則授予受託人完全裁量權以分配信託財產。
然而該信託的有效性被質疑,理由是信託的受益人範圍過於廣泛。早年的 Broadway Cottages 案例確立了對於全權委託信託的完全名單標準,即要求能夠列出所有受益人的名單,本案經過初審後,當時法院認為該信託不符合「Complete list 完全名單」標準,因此判定無效。
1970 年英國上議院作出修正立法,推翻了 Broadway Cottages 案例中的Complete list 標準,並確立了「是或不是」測試(is or is not test),即只要能確定某人是否屬於受益人群體,即可視為有效。案件發回至上訴法院以應用新的法律原則進行再審,後稱為 Re Baden’s Deed Trusts No 2。
上議院的裁決從此改變了信託法中對於受益人確定性的要求,使得全權委託信託在受益人設定時更加有彈性,亦不用擔心違反三大確定性原則。
對象的確定性
信託三大確定性包含 Purpose 目的、Subject Matter 財產、Objects 對象,若缺乏確定性將會使信託變為無效。詳細的確定性定義請參考 ▍境外信託小教室 – 信託三大確定性。
本次案件集中討論在對象確定性上,過往信託都必須要有明確的受益人,也就是符合完全名單的標準,然而我們在全權委託信託的設計上便能理解,授予受託人的權限包含了管理以及分配信託資產的權力,在這樣特殊的信託形態下,自然可以交由受託人來協助確認受益人的身份。
對象確定性 Certainty of objects : 受益人必須明列於信託契約,或給予足夠辨別受益人身分之定義。
- 舊標準: 根據 Broadway Cottages 判例的完全名單原則,信託必須能夠列出所有受益人的名單,然而這樣局限了信託長遠規劃傳承的能力,如不能指定給未出世的孩子或公司未來的員工等。
- 新標準: 在 McPhail 案例中(後被稱為Re Baden’s Deed Trusts No 1),放寬了這一要求,改採用「是或不是」測試(is or is not test),即只需能夠確定某人是否屬於受益人群體。
是或不是測試
受益人定義的對象,在測試中只可能符合是或不是受益人這兩種定義,不存在模糊空間。回到本次案例,受益人包含目前或曾經在公司的員工,因此受託人可以非常明確的識別,根據對象當下的狀態(是否曾在或現在公司任職),簡單的判斷對象是否是受益人。另一種情境,若受益人名單為委託人生前的好友,這樣的定義就很可能無法通過是或不是測試,意即存在模稜兩可空間,有可能在不同人的視角中,對象或許不完全符合受益人定義,所以我們在確立了這個測試原則後,在全權委託信託中,為了避免爭議與疑慮,通常會使用以下明確字眼來定義受益人:
- 委託人法定配偶:效果為離婚後配偶便會失去受益人身份。
- 委託人直系血親:效果為排除受益人為了領取更多信託收益,而去領養法定子女。
- 成年或結婚:皆為明確的狀態,可以簡單的分辨是否符合受益人條件。
結論
在本次 McPhail v Doulton 案中(亦被稱作 Re Baden’s Deed Trusts),英國上議院推翻了1955年 Broadway Cottages 案例中對於信託受益人名單的嚴格要求,確立了「是或不是(is or is not test)」測試。這一新標準允許信託在受益人範圍未能明確列出時仍然有效,只要能確定某人是否屬於受益人群體即可。Bertram Baden 設立的全權委託信託,即便其受益人範圍不完全具體,但符合新標準的「是或不是」測試,因此被認為有效。這一判決使得全權委託信託在受益人的定義與規劃上更加彈性,並簡化了對於信託受益人確定性的要求,後續也在受益人爭議案件中,發揮關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