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PRT, 資產保護, 個人住宅信託

▍QPRT有效保護房產免於債權之案例

不動產信託的稅務功能

台灣近年來試圖推行以房養老的信託方案,但由於銀行必須承擔多數的風險,且華人有土斯有財的概念根深柢固,推行多年成效不彰,然而在美國有這樣一種形式的信託,當把住宅作為信託資產封入信託後,委託人仍能夠居住在住宅中,但資產的所有權已成功移轉給受託人,不但能夠有效的資產隔離,且可以有效減輕未來遺產繼承時的遺產稅,以信託方式將房屋轉移給受益人。

多年前的信託安排意外發揮資產保護作用

1995 年 Joseph 與其太太創建了一個合格個人住宅信託 QPRT (Qualified Personal Residence Trust) ,兩人共同擔任受託人,信託財產為他們的住宅,受益人為他們的子女,信託期間為 23 年,也就是到了 2018 年該信託會將房產所有權移轉給受益人。

多年後 Joseph 因商業糾紛被提告,訴訟結果被判決須賠償 345 萬美元,Joseph 隨後申請破產,並在財產清單上列出其價值 520 萬美元的住所仍有未償還貸款約 40 萬美元。破產管理人則對此有疑義,認為夫妻同時作為 QPRT 的受託人和委託人,並以個人財產支付房產相關費用,認為夫妻此舉是利用資產轉移來規避責任,屬於詐欺行為。

最終,法院判定 Joseph 在將房產轉入 QPRT 時仍擁有大量資產和足夠的可支配所得,且夫妻雖然保留房屋使用權並繼續支付住所相關費用,但這些事實都符合 QPRT 架構下賦予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委託人可保留個人居所的居住權,雖免租金但需支付所有相關費用直到信託期限結束,也就是直到 2018 年。QPRT 的架構成功的保護了委託人的房產,若委託人在2018年仍在世,該房產的所有權將會有效的轉移給孩子。

QPRT 是什麼:終身權益信託(Life interest trust)的應用延伸

傳統的終身權益信託將受益人分為兩類:終身權益受益人(Life tenant)和剩餘權益受益人(Remainderman)。終身權益受益人享有信託資產產生之收益的權利,如利息、股利、租金等直到其去世。當終身權益受益人去世後,除非有另一組終身權益受益人,否則受託人有義務將剩餘的信託資產交付給剩餘權益受益人。終身權益信託的架構除了能保護終身權益受益人在過世前的財務保障,也能在終身權益受益人過世後將資產傳承給指定的人。

而美國信託通常會以功能來分類。合格個人住宅信託(Qualified Personal Residence Trust)就是一個為了規劃房產繼承、並運用終身權益信託的概念來設計的信託工具。QPRT 通常以不可撤銷信託的形式存在,允許委託人在身前以贈與方式轉入信託,此後該房產便不計入遺產。

該信託的架構允許委託人在信託期間仍有房屋的居住權(Retained Interest 保留利益),一旦委託人過世或信託期間結束,房屋所有權(Remainder Interest 剩餘利益)就會轉移給受益人。若信託期間結束後委託人仍要保留居住權就要開始支付租金給受益人。

QPRT 的稅務效果源自於資產的提前轉移,信託成立時美國國稅局會將當下的房屋價值當成移轉終值、以當時的折現率來計算剩餘利益,並對此課徵贈與稅。由於提前折現計算,該信託能有效的節省未來房屋增值空間的稅務;且在高利率時代節稅的效果就又更顯著。須注意的是,若委託人在信託期間死亡,信託內的不動產就會依死亡時的價值被計入委託人遺產。

資產保護效果

委託人的債權人之所以對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價值的計算提出異議,主要是因為 Joseph 夫妻同時是該 QPRT 的委託人與受託人,在一般的信託架構下受託人擁有資產的法定所有權(Legal Ownership),若委託人同為受託人,房屋所有權實則沒有真正移轉,容易被視為規避債務責任的詐欺行為。本案的破產管理人宣稱 QPRT 僅是 Joseph 夫妻的分身(Alter ego),因此 QPRT 的資產應被用來償還債務。

本案敗訴原因有二:

  • QPRT 是一個不可撤銷的信託。委託人雖然同為受託人、會支付相關費用也擁有房屋的居住權,但實際上委託人仍受到額外的限制。例如只能在信託期間結束前兩年賣出或是必須將收益再投資於同信託擁有的新住宅。此外,若委託人在信託期間過世,該房產就必須依死亡時的價值計入委託人遺產,此時若委託人仍有債務責任,債權人可以優先受償。
  • 以現代的資產保護法(Modern Asset Protection Legislation)來說,既有債權人可以在追訴期間內向法院以欺詐名義申請撤銷信託(具有當事人資格 Locus Standi )。只要創建信託時帶有欺詐意圖( Fraudulent ) ,便能撤回財產轉移的程序。欺詐的意圖又可分為兩種:
  1. 債務已發生
  2. 債務可以預見且創建信託後將失去償付能力
  • 不過,如故事背景中敘述,法院認定 QPRT 資產的轉移有效是因為 1995 年該信託成立之時被告的財務狀況良好,並不會因為將資產轉移至信託就導致被告無法負擔債務。因此在本案中 QPRT 良好的保護了委託人的房產免受本人債務的影響。

結論

隨著信託的發展越發成熟,不同功能的信託完善了客戶在規畫資產時所需的工具。善用信託雖能有效的達成特定目的,但在享有信託帶來的好處時,委託人必然的也會受到某些限制。例如本案中委託人用信託的方式保護了住所免於個人債權的影響,但 QPRT 也限制了委託人自由買賣房產。簡言之,身為委託人務必了解一個信託無法滿足所有需求,根據財產特性和對其規劃來架設不同功能的信託才是最佳解。

資料來源

https://casetext.com/case/pergament-v-yerushalmi-in-re-yerushalmi#p111
https://www.forbes.com/sites/jayadkisson/2012/12/01/yerushalmi/
https://www.schwab.com/learn/story/how-qprt-can-help-reduce-estate-tax
https://www.thetaxadviser.com/issues/2017/may/sale-residence-qprt.html

相關文章

訂閱電子報

Facebook

您無法複製該頁面的內容

Scroll to Top

感謝您的支持與信任!

如果您覺得有幫助
請不吝將線上免費諮詢工具分享到社群,讓更多人有專業諮詢的服務。

分享線上免費諮詢工具至: